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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列支也称税前扣除,其中的“税”指的是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就是可以是所得税前利润中抵扣的费用。由于会计法和税法存在了某些方面的差异,会计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对企业的收入与费用的认定口径不相同。
比如,企业违反行政规定而受到的行政罚款,会计账务处理上做了“营业外支出”,税前利润中已扣除了这部分罚款,但税法规定,企业的受政府行政部分的行政罚款在计算所得税时不可以抵扣,所以这部分的罚款要调增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受行政处罚3万元,会计税前利润是80万,但税法上认定的应交所得税的利润(税收上称应纳税所得额)不是80万元,而是80+3=83万元,这3万元就是不能在税前列支的,所以要加上去一起计算所得税。
另如,依上例子,企业本年购买国库债券,取得收入10万元,会计上做了收益处理,会计税前利润80万元,税法规定购买国库债券取得的收入不要交纳所得税。所以在计算应纳所得税的利润时,应扣除这部分收益。按80+3-10=73万元计征所得税。10万元就是可以是税前列支的。
不可税前列支的项目是企业交纳所得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的项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主要包括:
二、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三、违法经营的罚款、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四、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罚款。
五、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六、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
七、各种赞助支出。
八、纳税人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
九、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十,纳税人的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进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不得扣除。
以上情况,在会计计算利润时可以扣除,但是在税法中的所得税税额的计算是不得扣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