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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量目标制度

  	      	      	    	    	      	    

总量目标制度(Renewable Energy Target Policy,RETP)

目录

什么是总量目标制度[1]

  总量目标制度是指在一定时期能源消费可再生能源所占的市场份额要达到规定目标。要达到这个目标,需付出很大的努力。这项制度通过采取强制性政策和措施,使规定的目标如期实现。

总量目标的作用[2]

  可以给市场一个明确的信号,国家在什么时期支持什么、鼓励什么、限制什么,可以起到引导投资方向的作用。总量目标制度是可再生能源法的核心和关键,是政府推动和市场引导原则的具体体现。

总量目标制度的特征[3]

  归纳起来,总量目标制度具有如下特征:

  ①强制性:总量目标制度是基于强制性立法的制度。

  ②战略性:该制度提出国家中长期的可再生能源发展战略目标,是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可再生能源要达到的状态。时间的跨度一般要有1 0~2 0年,甚至更长的时间。

  ③阶段性:提出的目标一般要分几个阶段来逐步实现。

  ④计划性:要制定明确的发展计划达到所提出的战略目标

  ⑤指导性:该制度对总量目标和保障手段的提出对整个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和市场容量具有明确的前景指示作用。

  ⑥明确性:总量目标具有明确的量的规定(绝对量或相对量)和实现目标的手段,由此可以对未来可再生能源的发展速度,在某段时间里要达到的状态,市场潜力投资者的获利机会(利润空间)和对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社会、经济资源和环境)等方面做出明确判断。

建立总量目标制度的原因[3]

  我国拥有丰富的可再生能源资源,主要包括太阳能风能地热能、小水电、生物质能海洋能等。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已取得了很大进展,其中水电、太阳能热利用和沼气等开发规模和技术发展水平均处于国际领先地位。2003年底,全国已经建成了36个风电场,并网风力发电装机容量为56.9万kW,小水电装机容量为3083.30万kW,太阳能热水器使用量达到5000万m2,已安装太阳能光伏电池4万kW。尽管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取得了很大进展,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以德国为例,2003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已经达到463亿kWh,占全国发电总量的8%左右,其中风力发电装机为1461万kW,占世界装机总量的37%,占整个欧洲市场的50%。通过对国内外可再生能源发展政策的比较研究认为,制约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主要原因是我国一直没有制定基于立法的强制性的发展目标和建立强有力制度保障机制。例如,“九五”计划期间,原电力部明确提出到2000年我国风电装机达到100万kW的规划目标,正是由于没有强有力的立法保障和相关有效的配套政策,才导致这一“宏伟”目标最终没有实现。因此,本文认为建立总量目标制度的主要目的是设立强制性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和构建完善的目标实现机制。

  1.建立总量目标制度应以强制性总量目标启动市场

  从国际经验来看,在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一些发电的资本主义国家先后制定了长期的发展目标。例如,欧盟提出到2020年风力发电将达到150GW,风力发电装机占整个欧盟国家发电装机总量的15%以上。到2050年,再生能源要占整个能源比重的50%。更重要的是,各国纷纷通过可再生能源立法,把提出的目标变成强制性指标。如澳大利亚,2001年4月通过了可再生能源(电力)法,提出了强制性可再生能源目标政策(MRET)。该法案规定,到2010年,全国增加9500GWh(2%)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可再生能源发电可以提供相当于整个悉尼市的用电量,整个可再生能源产业的产值在2010年要达到40亿澳元。总量目标的制定,对未来的市场容量和走向起到一个明确的指示作用,特别是通过立法明确表明了政府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决心,投资者可以清晰地了解到国家支持的重点所在,从而有利于引导投资方做出果断和正确决策

  2.建立总量目标制度应引入新机制保障总量目标的实现

  国外许多国家在以立法形式明确发展目标的同时还制定了包括配额制(RPS)、强制购买(Feed-in law)、绿色证书系统(GCS)和特许经营(Concession)等一系列新政策,使这些国家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在较短的时问内得到了迅猛发展,保障了目标的实现。例如,丹麦、荷兰、西班牙和德国到2002年底,风力发电装机容量接近20GW,同时其设备销售:已经占全世界销售总量的8 0%以上。瑞典和奥地利生物质能的利用分别达到了本国能源消费量的20%和1 5%。英、荷和日本企业光伏发电产品贸易额占全球的80%以上。

总量目标制度和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的区别[3]

  总量目标制度(RETP)和可再生能源配额制(RPS)的相混淆,其实,二者是有区别的。首先是含义不同。从RPS的英文原意(RenewableEnergy PortfolioStandard)来看,该制度是指对可再生能源各种技术(项目)所提供的能源在总的能源供应中所占比例给定的一种标准;其次,二者针对的对象不同。RETP直接针对的对象是国家的各级政府,而RPS针对象是能源生产和流通的企业,一般是指电力公司(Utility)。

参考文献

  1. 赵学儒.程回洲局长专访:《可再生能源法》为水能资源管理护航.河南省水利厅
  2. 第六章 可再生能源经济政策与相关法律解读.能源经济学.华北电力大学精品课程
  3. 3.0 3.1 3.2 任东明.关于建立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总量目标制度若干问题探讨[J].中国能源,20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