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别接触理论(Differential Association Theory),又称不同连结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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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别接触理论指出,犯罪行为是否产生,是由于每个人对外在经验连结(association)的方式不同;当一个人接触有利于犯罪的定义多于不利于犯罪的定义时,便很可能产生犯罪行为。
这个观点表述在萨瑟兰的著作《犯罪学原理》(1924年第一版,以后共再版九次)一书中。这部著作整整影响了美国乃至世界的犯罪学理论半个世纪。
差别接触理论是犯罪学理论之一,由美国犯罪学家爱德文·苏哲兰(Edwin Sutherland)于1924年的《犯罪学·初版》(二版起改名为《犯罪学原理》)中首次提出。是二十世纪美国犯罪学三大理论之一(其他两者是社会控制理论和紧张理论),源于塔尔德“社会模拟论”。不存在任何超越个人心理体验的实体,一切社会过程无非是个人之间的互动。每一种人的行动都在重复某种东西,是一种模拟。模拟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社会就是由互相模拟的个人组成的群体。社会事实是由模拟而传播、交流的个人情感与观念。由于存在着许多可模拟的模式,作出不同选择的个人不可避免地发生对立和冲突。冲突的结果是双方调节以适应对方,从而实现社会均衡。
苏哲兰是美国犯罪学芝加哥学派的早期代表人物,其理论受到同校社会学家暨社会心理学家米德(George Herbert Mead)所提出符号互动理论(又称:象征互动理论、形象互动理论)的影响,因此差别接触理论与后来1960年代社会心理学上兴起的的社会学习理论极为相像。
差别接触理论的核心内容在于:每个人对外在经验连结(association)的方式不同,当习得在特定情境中倾向犯罪的“定义”多于不犯罪的“定义”时,便较可能在此情境中做出犯罪行为。主要可以析释为以下几点:
犯罪行为是学习来的。
犯罪行为和其他任何行为的学习机制相同。
学习发生在与他人的互动过程中。
大多数的学习发生在个人亲近的亲人、朋友互动中。
各种接触因频率、持久性、优先性与对个人的意义不同,致学习的强度不同。
犯罪行为的学习包括犯罪技巧、动机、合理化思考、态度(倾向犯罪 vs. 反犯罪)等等。
犯罪的动机和驱力来自于个人学习到对法律和犯罪好坏的“定义”(英语:definitions)多寡而得(定义,亦即学习到的观念:“在这种情况下这个行为是好的/OK的/不OK的/错的”)。
若个人学习到支持违法的“定义”多过反对违法的“定义”,就会有较高犯罪可能。
①犯罪行为是习得的,而不是通过遗传获得的,也不是由个人发明的。
②犯罪行为是在交往过程中通过与他人的相互作用(包括言语和体态沟通)而习得的。
③对犯罪行为的学习主要发生在亲密群体中。
④犯罪行为的学习内容包括犯罪技术、动机、内驱力、合理化和态度。
⑤动机和内驱力的特定方向,取决于亚文化对越轨行为的赞许或态度。遵守法典解释与违反法典解释的规范冲突。
⑥在亚文化群体中,一个人之所以成为违法者,是因为违法信息的传播强度超过守法信息的传播强度。
⑦与犯罪行为或反犯罪行为的交往可能在交往频率、持续时间、历史优先性、强度等方面有所不同。
优先性:童年早期发展起来的合法或违法行为都可能持续一生
强度:与犯罪或反犯罪榜样来源的声望等相关
⑧通过与犯罪或反犯罪榜样的交往,来学习犯罪行为的过程,包含了在其它学习中所涉及的全部机制,而不仅仅是模仿。换句话说,犯罪行为的学习并不局限于模仿。
⑨不能用一般需要和价值来解释犯罪行为,因为同样的需要和价值是犯罪行为和非犯罪行为的共同基础。内驱力和价值是任何行为都必须的。
绝大多数经常与犯罪人接触的职业如警察、法官、检察官、狱政人员,却没 有因此种差别接触而犯罪。
违法行为并不只是存在于与偏差或犯罪行为者接触并学习后才发生。
该理论无法解释生活在同一区域中,有些人犯罪,有些人却没有犯罪。
“第一个犯罪导师”如何而来?许多犯罪行为是在一种自然而突发的情况下发生,事前并无任何学习。例如激情杀人。
差别接触理论简单的说与中国谚语"近朱者赤,近墨者黑"的道理不谋而合,但是事事没有绝对;理论缺陷的本质,在于其无法解释"出淤泥而不染,浊清莲而不妖"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