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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统一规定,从七月一日起,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推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后,各施工企业按照招标人提供统一的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和自身实力,自主报价,不再执行原有的专用定额。工程量清单招标是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的一次变革,是适应对外开放和国内、国际工程建筑市场的需要,对于优化各种相关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工程量清单招标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统一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定,由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人根据市场行情和本企业实际情况自主报价,经评审低价中标的工程造价计价模式。其特点是"量变价不变"。随着我国建设市场的快速发展,招标投标制度的逐步完善,以及中国加入WTO等对我国工程建设市场提出的新要求,改革现行按预算定额计价方法,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法是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工程造价计价和竞争定价的市场环境,逐步解决定额计价中与工程建设市场不相适应的因素,彻底铲除现行招标投标工作中弊端的根本途径之一,也是市场经济体制对建筑市场发展的必然要求。
工程量清单招标是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时招标人依据工程施工图纸、招标文件要求,以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统一的施工项目划分规定,为投标人提供实物工程量项目和技术性措施项目的数量清单;投标人在国家定额指导下,结合工程情况、市场竞争情况和本企业实力,并充分考虑各种风险因素,自主填报清单开列项目中包括工程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和税金在内的综合单价与合计汇总价,并以所报综合单价作为竣工结算调整价的招标投标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颁布实施和国家七部委第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及一些相关条例的出台,从法律上对招投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为依法招投标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支持。工程量清单招标是招投标发展到一定水平,为推进和完善招投标制度、改进行政监督机制、引导招投标向市场经济过渡,进而实现与国际惯例接轨所采取的比较科学、合理的招投标方式。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备招标文件编制资格的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机构负责编制。工程施工招标时所编制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是招标人编制确定招标标底价的依据,是投标人策划投标方案的依据,同时也是工程竣工结算时结算价调整的依据。
工程量清单是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单位依据招标文件及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依照目前预算定额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统一的施工项目划分规定,将实施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实物工程量和技术性措施以统一的计量单位列出的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工程量清单编制的主要内容与要求如下:
1.工程量清单由封面签署页、编制说明和工程量清单三部分组成。
2.编制说明内容包括编制依据,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工作内容的补充要求,施工工艺特殊要求,主要材料品牌、质量、产地的要求,新材料及未确定档次材料的价格设定,拟使用商品混凝土情况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3.工程量清单应按照招标施工项目设计图纸、招标文件要求和现行的工程量计算规则、项目划分、计量单位的规定进行编制。
4.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名称应使用规范术语定义,对允许合并列项的工程在工程量清单列项中需做准确描述。
5.按现行项目划分规定,在工程量清单中开列建筑脚手架费、垂运费、超高费、机械进出厂及安拆费等有关技术性措施项目。
6.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统一制式表格,计量单位执行现行预算定额规定的单位标准,工程数量保留两位小数。
1.投标人使用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原件编制投标报价。
2.投标报价为工程量清单单项目的计价总和,即∑(工程量×综合单价)。
(1)直接成本指构成工程实体和有助于工程形成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夜间施工增加费、检验试验费、二次搬运费、文明施工增加费、安全措施增加费、赶工增加费、优质工程增加费等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2)间接成本指施工企业为施工准备、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企业管理费、财务费用、施工队伍调遣费、社会劳动保险费和规费等。
(3)利润指施工企业根据市场实际情况计入的获利期望值。
(4)税金指国家简洁规定应计入工程造价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4.编制投标报价时,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现行预算定额或按企业定额确定,价格参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信息价格或结合市场情况确定,其他直接费用、间接成本、利润根据工程情况、市场竞争情况和本企业情况确定,规费、税金按照国家规定的税费比率及其计算办法确定,还应考虑相应的风险费用。
5.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工程,应按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要求的拟用数量、部位,将商品混凝土的价格因素、运输和泵送费用一并计入相应的混凝土项目综合单价之中。
6.在封面签署页加盖单位印章、编制人员资格印章。
(一)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实现了量价分离、风险分担,变现行以预算定额为基础的静态计价模式为将各种因素考虑在全费用单价内的动态计价模式,同时,能够反映出工程个别成本。所有投标人均在统一量的基础上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和企业自身实力,并充分考虑各种市场风险因素,即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优胜劣汰,避免投标报价的盲目性,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充分体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竞争机制。
(二)有利于廉政建设,规范招标运作。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发包人不需要编制标底,淡化了标底的作用,避免了工程招标中的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规行为。有利于廉政建设和净化建筑市场环境,规范招标运作,减少工程腐败现象。
(三)节约工程投资。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合理适度的增加投标的竞争性,特别是经评审低价中标的方式,有利于控制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降低工程造价,为建设单位节约资金,以最少的投资达到最大的经济效益。
(四)有利于推动企业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工程量清单招标要求施工企业加强成本核算,苦练内功,提升市场竞争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降低施工成本。构建适合本企业投标报价系统,促使施工企业自主制定企业定额,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同时也便于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分析和编制适应市场变化的造价信息,更加有力的推动政府工程造价信息制度的快速发展。
(五)降低社会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避免了招标方、审核部门、投标单位的重复做预算,节省了大量人力、财力,同时缩短时间,提高了功效,特别是社会功效。克服由于误差带来的负面影响,准确合理公正,便于实际操作。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工程量清单为招标单位提供,投标者可集中力量进行单价分析与施工方案的编写,投标标底的编制费用也节省一半。避免了各投标单位因预算人员水平差次,素质各异而造成同一份施工图纸,所报价的工程量相差甚远,不便于评标与定标,从而也不利于业主选择合适的承建商。而此计价法则提供投标者一个平等竞争的基础,符合商品交换要以价值量为基础,进行等价交换的原则。工程量(实物量)清单报价实质即为同一时期内生产同样使用价值的不同企业,各自劳动消耗量之间的竞争。
(六)实现与国际惯例接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行业技术贸易壁垒下降,建设市场将进一步对外开放,我国的建筑企业将更广泛地参与国际竞争。目前,工程量清单招标形式国际上采用最为普遍,其计价法是一种既符合建设市场竞争规则、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又符合国际通行计价原则,为适应建设市场对外开放发展的需要,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有利于与国际惯例接轨,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促使国内建筑企业参与国际竞争,不断提高我国工程建设管理水平。
(一)计价规范本身的缺陷,阻碍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发展。由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过于笼统和门类不全,客观上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所涉及的清单项目与工程实际情况还有一定差距,一旦实施,问题必将会暴露出来,不利于工程量清单招标的顺利进行。
(二)相关配套体系未完全建立,影响工程量清单招标的顺利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作为一项新举措,它的实施需要市场多方面的配套,而目前建立的相关配套体系在很多方面存在差距,可能会给清单招标设置障碍。
(三)市场准备不足,企业内部管理水平不高。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对于许多业主和施工企业来说,还从未涉足过,它们对应承担的风险也心中无数。市场准备不充分不仅反映在施工企业、业主身上,而且部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标代理机构或多或少都有些茫然。很多施工企业在管理上还不适应工程量清单招标的要求,平时疏于资料的积累,没有建立内部定额,因此无法准确了解企业的成本,投标报价变成无的放矢。
(四)急需开工建设的政府投资工程实施比较困难。工程量清单招标对于工期紧且必须马上开工的政府投资工程,很难在短时间内编制出高质量的工程量清单,甚至图纸不齐,无法编制,或是建设过程中变更过多,失去了用此办法招标的实际意义。
(五)政府投资项目未实行业主支付担保,易导致工程款拖欠。在当前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现象比较严重的情况下,我市目前已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和业主全额支付担保,而政府投资工程还未实行业主支付担保。对于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一但发生工程款拖欠而又无制约措施,极易损害施工企业的利益,给施工企业带来经营上的困难,不利于其发展。
一是加大规范建设市场的力度,确保公开、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不断完善市场准入机制,剔除差、乱、散的劣质施工队伍,引进强、硬、严的优秀施工企业,净化市场竞争环境,才能有效防止恶性竞争的发生,确保规范有序、公平、公正的建筑市场环境。
二是积极引导,搞好宏观调控。作为政府的相关管理部门,要自觉为企业提供服务,及时测算、发布权威性的信息,建立健全相关的配套体系,积极引导企业建立企业内部定额,企业要针对市场的变化应制定出既符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又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企业内部定额,并根据市场行情不断调整优化内部结构,来适应市场,发展自己; 同时要加快科技创新,重视施工方案在制订过程中的反复优化,引进和使用国际先进的施工技术和设备,形成自己的清单报价特色和"杀手锏",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赢得主动。建筑主管部门要依照法律,给予市场定价的宽松环境,不介入过多,但是要依法采取可行的方式控制过低价,即低于成本价定标;也要防止串通投标引起的高价定标。建立"投标限价"公开制度,凡投标总报价高于投标限价的,一律视为无效标书,如果投标总报价低于投标限价,评标时评委会应对投标人进行询标,如果投标人能证实没低于该企业的成本价,则仍算有效。
三是积极稳妥,分段实施。率先在政府投资项目上推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用二至三年的时间分阶段实施,稳妥推进,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符合实际且切实可行的清单招标办法,并在其它投资项目上逐步推行。防止投标企业互相串通,哄抬标价,损害招标人利益,同时也要避免投标企业报价过低而引起恶性竞争,造成企业自身经营上的困难。
四是推行工程保证担保制度,建立相互制约机制。对于工程量清单招标、实行最低价中标来说,履约担保制度是一项不可缺少的强有力的保障,但也要针对业主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这一现象,在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中建立业主支付担保制度。
五是规范和发展社会中介机构,以适应建筑市场新时期发展的需要。对招投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要进一步进行规范,积极加以引导,它们与分布于各行各业的建设单位不同,专门从事工程造价、招标代理工作,业务熟练、人才丰富,对建筑市场中材料、人工管理、政策法规等方面情况更为熟悉,有利于工程招投标质量的提高。
六是强化对招标文件和合同审核管理和中标后跟踪管理。加强合同的审核管理工作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造价管理部门对工程量清单招标采取"事后跟踪"的重要内容之一。工程中标是施工单位对造价与施工条件选择的一个阶段,要使造价及施工条件落实,合同签证至关重要。建设主管和造价管理部门应对合同签订前进行审核认证,审查合同价是否与中标价吻合,合同中的其他条款的签订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有否附加不合理的条款,拨款形式时间是否合理,工程质量、工期、施工保证措施是否合理、先进等。克服合同中不合理、不平等条款,以保证合同主体、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同条款的合理性,维护合同当事人双方的经济利益,提高合同的履约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