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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责任理论认为,审计因受托责任的产生而产生,并伴随着受托责任的发展而发展。当受托责任关系确立后,客观上就存在授权委托人对受托人实行监督的需要,审计的本质是一项独立的经济监督活动。
虽然中外学者对受托责任的理解不尽相同,但是从最一般意义上讲,它是指一种报告说明责任,是责任承担人向有关方面说明其行为过程与结果的责任。
受托责任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有着不同的内涵与外延,但都是适应了当时的社会环境特点。
在委托人将财产的经营权转移给受托人的情况下,必定形成一种受托责任。当受托责任关系确立后,客观上就存在委托人对受托人实行监督的需要。但是,由于受托责任日益复杂,使得委托人由于受到法律、时间、空间、自身能力以及成本等条件的限制,不能或无法亲自监督受托人的活动,这就需要具有相对独立身份的第三者对受托人进行检查,这就是审计。不仅如此,对于受托人而言,为说明其对自身机会主义的行为做出了监督,同样有建立监控机制的动机,聘请独立的审计师实施审计能有效地发挥监控作用。审计师与受托责任双方的审计关系如图1-1。
总之,受托经济责任关系的确立是审计产生的前提条件;审计这种独立的经济监督方式,是维系受托经济责任关系的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