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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制度指所有者将其拥有的资产根据预先达成的条件委托给经营者经营,所有权仍归出资者所有,出资人按出资额享有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
经营者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按企业法人制度的规则对企业财产行使占有、支配、使用和处置的权力。所有者是委托人,经营者是代理人。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通过预先达成的契约将双方的责、权、利作了明确界定,从而形成相互制约、相互激励的机制。现代企业是建立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相互分离的基础上,因此就产生了委托代理关系,其中包含两层委托代理关系,其一是作为公司所有者的股东(委托人)委托董事会(代理人)监督控制企业的运营;其二是董事会(委托人)委托经理层(代理人)经营管理企业的日常运作。
(1)委托代理是基于受托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委托授权在委托代理中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2)委托代理中的代理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代理机构。有时,不作为专业代理机构的法人,也可以接受委托进行代理行为。
(3)委托代理通常是有偿的。专业代理机构都是以盈利为目的的,自然人受委托进行代理行为也是有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