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余控制权(residual rights of contr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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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控制权是相对于合同收益权而言的,指的是对企业收入在扣除所有固定的合同支付(如原材料成本、固定工资、利息等)的余额的要求权,即剩余控制权就是对纯利润的控制权,如使用、支配、处置等权能。现代产权理论把剩余控制权看作产权的本质,它是在契约中事先不能规定的那份控制权的权力。所以,相对于条款列明的或已作规定的特定控制权来说,它们就成了剩余控制权。由于只有所有者才有这种权力,所以它们直接就被用来定义所有权了。
既然剩余控制权就是所有权,那么它也就具有通常所说的有效所有权的一些性质。
1.普遍性。任何资源,只要它的稀缺性被人们感觉到,人们就会以某种方式确立对它的剩余控制权。而在讨论相关问题时,都是以私有产权作为前提的,所以,在这种假定下,剩余控制权是普遍存在的,任何资产,都有人对它拥有剩余控制权。
2.排它性。任何产权清晰的资产,它的所有权一定具有排他性,这样,剩余控制权才能使所有者以极大的积极性有效地使用资产,将资产交给最能有效使用资产的人。
3.可分割性。承认了剩余控制权的可分割性,那么我们在分析大股东与作为其代理人的经理关系时,股东就将与股东权利相联系的剩余控制权留给自己,而将与经营相联系的剩余控制权委托给经营者。
4.可让渡性。这是资产和资源从低价值利用向高价值利用转移,是从并非最有能力利用它们的人那里向最有能力利用它们的人那里转移的保证。如果把商品的市场交易看作是它们产权交易的话,那么所有权的这一属性就成了价格机制发挥作用的基础,企业内部协调和励机制形成调整的基础。
当你拥有一家公司的时候,你有权雇用或者解雇员工,只要你没有任何歧视或者违反其他有关的法规或者雇佣契约的条款;你也能够决定公司产品、价格、服务条款,只要你没有触犯这方面的法规;你也能把企业的部分甚至全部资产卖出去,只要你遵从资产买卖的规则。
从以上的例子可以看出,拥有一种资产,并不是意味着你能够随心所欲地处置它,而是必须在种种的条件和规范下行使权力。但是,绝对完备的法规和绝对完备的契约是不存在的。毕竟制定法规和契约的人不可能预见到一切可能发生的状况,更不可能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制定出适合的解决方案,而要用精确的语言写成条文更是不可能。
由于不确定性的存在,企业合约不可能是完全的,因此,将无法完全的部分称之为剩余,而与剩余有关的一些权力,称之为剩余权。而剩余权分为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剩余索取权是针对不确定性产生的利润而言的,指的是在契约中没有特别规定的活动的决策权。而剩余控制权是企业的一些生死攸关的决策,所以将这两种权力统称为剩余权。可以说谁拥有剩余索取权、剩余控制权,谁就是一个企业的所有者,企业的目标就应该为其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