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Fund Share Registration Agency)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是指从事基金份额登记业务活动的机构。
基金份额登记是指基金份额的登记过户、存管和结算等业务活动。基金管理人可以办理其募集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也可以委托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业务。公开募集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由基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担任。基金份额以协议转让、继承、捐赠、强制执行、行政划拨等方式转让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根据业务规则变更相关基金账户的余额,并相应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变更登记。基金份额因质押、冻结等原因导致其持有人权利受到限制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加以标记。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证券期货行业数据中心。公开募集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每日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数据中央交换平台完成数据备份。非公开募集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已接入基金注册登记数据中央交换平台的,应当每日通过该平台完成数据备份;尚未接入基金注册登记数据中央交换平台的,应当每月通过证券期货行业数据中心规定的方式进行数据备份。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登记数据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年。
- 建立并管理投资人的基金账户;
- 负责基金份额的登记;
- 基金交易确认;
- 代理发放红利;
- 法律法规或份额登记服务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
-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保证登记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
-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以电子介质的方式保存登记数据。该电子介质登记数据是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归属的根据。
-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份额出质的,质权自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份额登记业务技术系统应当为基金份额质押登记业务提供支持。
-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制定完备的业务流程、应急处理措施和灾难备份等份额登记业务管理制度,建立安全、高效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技术系统,设立独立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部门,并拥有满足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和安全防范措施。
-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销售基金的,其基金份额登记技术系统应当与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进行了联网测试,测试结果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不得从事与份额登记业务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
-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根据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上市交易等业务确认结果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对与基金份额登记业务有关的数据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非因法定原因,不得提供对与基金份额登记业务有关的数据和资料的查询。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查询其本人基金份额的持有记录。
- 基金管理人变更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变更前将变更方案报中国证监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