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基地公司(Foreign base comp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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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基地公司简称"基地公司"。指跨国纳税人为躲避纳税而在低税或无税国家和地区设立的,从事转移和积累与第三国营业或投资产生利润的公司。外国基地公司通常设立在国际避税地。如甲国公司希望向丙国投资,即可先在国际避税地乙国建立外国基地公司,然后通过乙国基地公司向丙国投资,达到避税的目的。这是典型的从事"第三国营业"的外国基地公司。
另外还有一种非典型的外国基地公司。如甲国公司希望在本国进行再投资,但它先在国际避税地乙国建立公司,然后通过乙国公司向本国进行再投资,这个乙国公司也称为外国基地公司。基地公司的形式较多,主要包括:信箱(招牌)公司、持股公司、投资公司、金融公司,专利持有公司、贸易公司,受控保险公司、航运公司、服务公司等,其中"信箱公司"是最重要的形式,外国基地公司的主要业务是转移和积累在第三国营业或投资产生的利润,而并不从事真正的生产经营活动。
外国基地公司一般具有如下特征:它是一个受控实体,由基地公司所在国之外的某一国居民公司或个人控制,这种控制关系主要是母子公司的控制关系。它具有避税地的法人资格或居民公司地位,是一个独立的纳税主体,其经济利益全部或主要部分实际来源于基地公司所在地之外,基地公司的经济职能只是充当资金中转站或销售中转站或仅提供业务手续服务等。
基地公司一般有四个特点:第一,设立基地公司是以减轻税负为目的;第二,基地公司一般设在避税地;第三,基地公司同居住国公司和第三国公司有关联,有的就是跨国公司内部的母子公司或姊妹公司;第四,基地公司是受母公司控制的。
利用设立基地公司减轻税负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把基地公司作为虚假的中转销售机构
假如A国母公司M,在B国和C国分别设有子公司M1和M2。M1与D国非关联公司d的产品实际上是直接运送M2对外销售的。若A国母公司在E国设有基地公司e,实际上M2直接授受来自M1和d的产品,但这样难以达到减税的目的。于是在账面上制造一个e,先由M1和d向e出售产品,这时的价格是低价或平价,是真实价格,然后再由e加价后出售给M2,这就成了虚假的高价产品。这部分价差形成的利润就沉淀在e公司的账上,而 E国为避税地,税负低甚至是无税的,由此达到了减轻税负的目的。
2.把基地公司作为控股公司
控股公司是指为了控制而非投资的目的拥有其他一个或若干个公司大部分股票或证券的公司。其主要作用有:通过持有多数股份控制商业或工业公司,起投资基金的作用;以发放浮动债券所获得的资金为本国集团内的公司提供资金来源;收取股息、利息等消极所得。建立控股公司,一般要求子公司将所获得的利润以股息形式,汇回到基地公司,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例如,一家美国子公司若如实地支付给其香港母公司的股息要向美国缴纳税率为30%的预提税。为了避免这一预提税的缴付,美国的这家子公司在荷兰之间签有双边税收协定,当美国子公司在向荷兰控股公司支付股息时,只需按5%的税率在美国缴纳预提税,而荷兰对控股公司收取的股息不征税。
3.把基地公司作为收付代理的招牌公司
跨国纳税人为了躲避对所得收入征收各类所得税,便在避税地设立招牌公司,专门收付代理各类所得收益,包括收取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劳务费和贷款,即将有关收入都转到避税地招牌公司的账上。而实际上,贷款的借出、特许权的转让、货物的出售以及劳务的提供均不在避税地。
4.把基地公司作为投资公司
这种基地公司是以从事有价证券投资为目的,主要持有其他公司优先股、债券或其他证券的公司。它只构成某个公司很少或极少的股份,并不提供任何有意义的企业决策投票权。组建投资公司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或减轻对股息、利息、租金等所得征收的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
5.把基地公司作为信托公司
在大部分国家,信托都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并且对这种信托法律关系的存在都有一定的时间限制。然而在一些避税地,信托则可以作为法人存在,并允许一项信托长期存在,如列支敦士登。在另一些避税地,允许建立信托,但无信托法规,因而信托也可以无限长期存在,如海峡群岛等,这样在高税国的纳税人便可将其财产或其他资产委托给避税地的一家信托公司或受托银行,由其处理财产的收益。跨国纳税人利用信托不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财产所得和转让资产产生的资本利得的税负,更由于信托资产的保密性,还可以通过信托资产的分割将其财产转移到继承人或受赠人的名下,借此来规避在有关国家的继承税、遗产税或赠与税。
6.把基地公司作为航运公司
把基地公司作为航运公司的目的是为了使海运收入减少,避免税负。由于航运公司具有流动性,公司的经营权和所有权可以分离,注册地又可在第三国。因此,航运公司通常会在某个避税地办理船舶的登记手续,并悬挂一面方便旗帜。所谓方便旗帜是指允许非居民船主悬挂的国旗,旗帜国政府除了收取一部分注册费外,对挂旗船并不实行财政性或其他控制。
7.把基地公司作为金融公司
金融公司是为公司集团内部借贷业务充当中介人或为第三者提供资金的机构。跨国纳税人为了利息收入的预提税的减少常常借助税收协定在某些避税地建立金融公司,从事中介业务。它们既可充当公司内部借贷的中介,为内部融资进行调配;又可从事向非关联企业的正常贷款业务,获得利息收入;还可为集团成员提供进行长期投资所临时需要的大笔资金以减轻公司税负。为了收到满意的效果,必须在理想的地点建立这种基地公司:首先,此地与借款人的所在国签订了减征或免征预提税的税收协定;其次,所在国税务部门能够容忍该公司的微利经营;再次,此地对支付贷款人的利息不征预提税。
此外,还可以有以下的基地公司形式:
(1)专利持有公司。主要经营内容是提供和转让各种专利权。
(2)贸易公司。它是专门从事货物或劳务贸易及租赁业务的实体。
(3)受控保险公司。在跨国公司内部,为其公司成员提供保险和分保险的公司。
(4)离岸银行。是由高税国居民在避税地建立的以海外投资为目的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离岸基金和以所在国非居民为业务对象的离岸银行。
(5)服务公司。指从事部分管理、卡特尔协定组织、互助基金管理或其他类似劳务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