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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投资是按城市规划方案进行各项城市建设所需投入资金的总和,是衡量规划方案经济性的主要指标。估算城市建设投资是对多种城市规划方案进行技术经济比较或论证的重要手段。特别是估算新建或扩建城市的近期建设投资不仅是衡量规划方案现实性的尺度,而且是编制基本建设计划时确定城市建设投资的主要依据。 按城市规划方案进行各项城市建设所需投入资金的总和,是衡量规划方案经济性的主要指标。估算城市建设投资是对多种城市规划方案进行技术经济比较或论证的重要手段。特别是估算新建或扩建城市的近期建设投资不仅是衡量规划方案现实性的尺度,而且是编制基本建设计划时确定城市建设投资的主要依据。
城市建设投资通常包括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三部分的投资。居住建筑包括住宅、单身宿舍等;公共建筑包括行政、经济、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生活福利设施等各种建筑;市政公用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包括给水、排水和污水处理、防洪、供电、通信、煤气、热力、道路、桥涵、市内公共交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以及消防、路标、路灯等设施。
城市建设投资在基本建设投资中的比 重国内外的实践都表明,城市建设投资在国家基本建设投资中要有合理的比例。1950~1982年中国基本建设投资中,住宅投资占9.74%,市政公用设施投资占2.02%。国外城市住宅建设投资一般占国家基本建设投资的20%左右,市政公用设施中仅给水排水的投资就占国家基本建设投资的1.8~3.6%。按照中国的国情,在国家基本建设投资中,一般认为城市住宅建设投资通常以占15%为宜,市政公用设施投资应不低于5%,加上公共建筑投资,三项合计应占30%左右,以适应生产发展和人口增长的需要。而现代化城市,特别是现代化大城市,基础设施的标准要高一些,投资也要相应地提高。
在城市开发中,住宅建筑、公共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应该协调发展。城市建设各部分投资的构成,一般存在着一定的比例关系。根据中国城市近30年的建设经验,新建城市、大城市的卫星城镇或新开发区的城市建设投资中,居住建筑占50~60%,公共建筑占15~20%,市政公用设施占25~30%。如1955~1962年建设的武汉市青山区的城市建设投资中,居住建筑占52.7%,公共建筑占16%,市政公用设施占31.3%;1966~1978年建设的四川省渡口市的城市建设投资中,居住建筑占60.2%,公共建筑占12.5%,市政公用设施占27.3%;1975~1978年建设的上海市金山卫区的城市建设投资中,住宅建筑投资占59%,公共建筑投资占18%,市政公用设施投资占23%。70年代在内地建设的一些独立工人镇的城市建设投资中,一般居住建占60~70%,公共建筑占20~25%,市政公用设施占10~15%。60年代末,联合国总结了一些国家的经验后提出,与住宅配套的市政公用设施包括给水、排水、污水处理、煤气、供电、道路等建设的投资,应相当于住宅投资的25~50%。如果加上学校、医院、卫生所、交通、社会服务、防火、公园、游戏场所、食堂、展览厅、图书馆及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合计需要的投资应相当于住宅建设投资的50~100%。
在城市开发中,通常应用按城市人口平均计算的城市建设投资额(规划期内的城市投资总额除以规划期末城市人口总数)作为城市建设投资的综合指标。各个城市由于经济结构、人口规模、原有基础、自然条件、建设标准、材料价格、施工方法等方面的差异,按城市人口平均计算的城市建设投资额也是不同的。中国在1969年以前建设的新城镇,在人均居住面积水平为4平方米左右的条件下,按城市人口平均计算的城市建设投资额为600~800元(武汉市青山区为633元,株洲市为748元,洛阳市涧西区为600元)。从1970年起开始建设的、标准大体相同的新城镇,按城市人口平均计算的城市建设投资额约为1200~1500元(四川省渡口市为1297元,湖北省十堰市为1360元)。70年代末到 80年代初一些城市新开发的居住区,在人均居住面积为6平方米左右的条件下,加上配套的居住区级公共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按城市人口平均计算的城市建设投资额为2000~2800元(上海市金山卫区为2631元,北京市劲松区为2 666元,北京市黄村卫星镇估算为2 760元)。1977~1985年唐山市地震后恢复重建,按城市人口平均计算的城市建设投资额约为4000元。这些城市设施的标准都较低,大多还有缺项(如煤气、通信、电话等),要达到城市现代化的标准,还要增补新的项目。苏联根据新建城镇试验性规划方案进行估算,认为不同规模城市按人口平均的城市建设投资额不应相同。人口在10 000人以上城镇的城市建设投资与城市规模成正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