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方式 (mode of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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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方式是指以一定的条件实现国际货币收付的方式,主要包括汇款、托收、信用证和银行保函等。国际结算方式的产生、演变、应用、发展趋势以及创新是国际结算的第二类研究对象。
一般而言,国际结算方式应包括以下内容:
(1)按照买卖双方议定具体的交单与付款方式办理单据和货款的对流;
(2)结算过程中,银行充当中介人和保证人,正确结清买卖双方债权和债务;
(3)买卖双方可以向银行提出给予资金融通的申请;
(4)结算方式必须订明具体类别、付款时间、使用货币、所需单据和凭证。
依据付款时间的先后不同,国际结算方式存在预先付款(Payment in Advance)、装运时付款(Payment at Time of Shipment)和装运后付款(Payment after Shipment)三种付款时间。由于银行依据的装运时间是以海运提单日期为准,所以银行的付款时间有:(1)交单前预付;(2)交单时付款,又称即期付款;(3)交单后付款,又称远期付款。
国际结算使用的货币,应是可兑换的货币(Convertible Currency),它可以是出口国货币,也可以是进口国货币,还可以是国际通用的第三国货币。美元、英镑、欧元、日元等货币是主要的世界通用货币,对于卖方和买方来说,使用世界通用货币结算易被双方接受;至于使用出口国货币或进口国货币,须经买卖双方磋商决定。
国际结算方式一般划分为汇款、托收、信用证三大类别。每一大类还可再分为若干具体种类。通常是结合交易情况、市场销售情况、对方资信情况由买卖双方协商订立。
在分析各种结算方式的利弊时,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基本要素:
(一)支付方式
支付方式的确定是货物买卖合同的首要问题,不同的支付方式就基本决定了买卖双方的风险、责任和资金融通的划分。
(二)支付条件
支付条件是指各种支付方式的货币条件、时间条件和空间条件。货币条件是指选择什么样的计价和支付货币(汇率风险);时间条件是指收汇和付汇的时间(汇率风险、资金占用);空间条件是指收汇和付汇的地点(当事人的责任、义务及法律选择问题)。
(三)支付程序
支付程序是指其业务程序,这涉及所使用的支付工具以及各当事人在支付中的权利和义务,严格按程序收付汇是使支付方式得以实现的基础。
(四)有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选用不同的支付方式,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不同,应明确各当事人在支付中的地位,严格履行其义务,应用自己的权利保护自己的利益。
(五)各种支付方式的资金融通
资金融通对于买卖双方来说都是重要问题,在不同的支付形式下可以从对方获得资金融通,也可以从银行或金融公司及贴现公司获得资金融通。
(1)汇款,是付款人通过银行使用各种支付工具,将款项交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款的当事人包括:①付款方叫汇款人,即进口商;②收款方称为收款人或受益人,即是出口商;③受汇款人委托,汇出款项的银行叫汇出行,即进口地银行;④受汇出行委托,解付汇款的银行叫汇入行,即出口地银行。
(2)托收,是出口商为向国外进口商收取销售货款或劳务价款,开具汇票并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其在进口地银行的联行或代理行向进口商收款的结算方式。
(3)信用证,是一种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是进口地银行根据进口商的要求和指向出口商开立的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承诺。
(一)汇款结算方式的特点
1.简单,迅速,费用低
汇款结算手续简单,灵活,迅速,费用低廉。如果贸易双方相互比较信任,汇款结算是十分理想的支付或结算方式。
2.风险较大
汇款的结算基础是商业信用,卖方在发货后能否顺利收回货款,买方在预付货款后能否顺利收到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都分别取决于对方,即卖方或买方的信誉。银行在汇款方式中处于简单受委托的地位,只需按常规汇款业务即可,并且只对汇款的技术性负责,不对货物买卖和货款收付的风险承担任何责任。
3.资金负担不平衡
如果是货到付款,则资金完全由出口商负担;如果是预付全部货款,则资金完全由进口商承担。并且在结算过程中,进出口商无法从银行得到贸易融资。
(二)托收结算方式的特点
1.比较安全
在跟单托收时,由于是交单或承兑付款,对于进口商来说,就不会像货到付款时,要冒“财物两空”的风险。而对进口商来说,托收比预付货款更为安全。
2.费用较高,手续较多
银行的托收手续费比汇款手续费略高些,托收要通过银行交单,自然手续也比汇款多,但以此来换得比汇款安全的优点,还是比较合算的。
3.仍以商业信用为基础
在使用托收方式时,是否付款完全由进口商决定,银行只是转手交单的代理人,对付款不负责任,因此托收是对进口商有利的支付方式。而进口商的风险主要来源于在货到后发现货物和合同不符,因此在做托收业务时,进口商必须了解出口商。
4.可以获得融资
托收时出口商的资金负担较重,但是因为有单据,有些银行愿意做押汇,出口商因此能获得融资。
(三)信用证结算方式的特点
1.开证行负有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完全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开证行必须对其或其指定人付款,而不是等进口商付款后再转交款项。可见,与汇款、托收方式不同,信用证方式依靠的是银行信用,是由开证行而不是进口商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2.信用证是一项独立的文件
虽然信用证以买卖合同为基础,但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的另一种契约,各当事人的责任与权利均以信用证为准。买卖合同只能约束进出口双方,而与信用证业务的其他当事人无关。因此,开证行只对信用证负责,只凭完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而且一旦付款,开证行就丧失了对受益人的追索权。
3.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
在信用证方式下,银行付款的依据是单证一致、单单一致,而不管货物是否与单证一致。信用证交易把国际货物交易转变成了单据交易。
4.开证银行代进口商开立信用证,提供的是信用,而不是资金
信用证结算方式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解决了进出口商之间缺乏了解和信任的问题;银行在结算过程中一边收单、一边付款,便利了进出口商的资金融通。所有这些都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也反映了银行对国际贸易领域的介入和影响在不断加深。
(四)银行保函的特点
1.银行信用作为保证,易于为客户接受。
2.保函是依据商务合同开出的,但又不依附于商务合同,是具有独立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当受益人在保函项下合理索赔时,担保行就必须承担付款责任,而不论申请人是否同意付款,也不管合同履行的实际事实,即保函是独立的承诺并且基本上是单证化的交易业务。
在国际贸易中每笔交易通常只采用一种支付方式,但根据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不同的客商、不同的市场状态和不同货源国的情况,为了把商品打入国际市场,可采用灵活的、多样的支付方式综合运用,加强竞争,便于成交,旨在按时安全收汇,加速资金周转,争取较高的经济效益。
1.在进出口业务中,如买卖双方互不熟悉,一般可采用即期信用证作为贸易的起始结算方式。
为了推销产品,出口商给进口商提供优惠条件,可以采用远期信用证方式成交,亦可以采用付款交单托收方式成交。如买卖双方已经熟悉,互相信任对方时,卖方给买方进一步的优惠,可以采用货到汇款方式成交。为了处理货源国或出口方的积压商品或库存商品,或错过货物销售季节的滞销商品,尽快将货物变现,可采用托收承兑交单方式成交。对于紧俏商品,有时也采用T/T预付款形式结算。
2.信用证与汇款相结合
信用证与汇款相结合是指部分货款采用信用证,余额货款采用汇款结算。例如,成交的契约货物是散装物,如矿砂、煤炭、粮食等,进出口商同意采用信用证支付总金额的90%,余额10%,待货到后经过验收,确定其货物计数单位后,将余额货款采用汇款办法支付。
3.信用证与托收相结合
不可撤销信用证与跟单托收相结合的支付方式,是指部分货款采用信用证支付,部分余额货款采用跟单托收结算。
一般的做法,在信用证中应规定出口商须签发两张汇票,一张汇票是依信用证项下部分,货款凭光票付款,另一张汇票须附全部规定的单据,按即期或远期托收。应在合同中列明相应条款,以便明确。例如:
货款50%在信用证项下支付,余额50%见票付款交单,全套货运单据应附在托收部分项下,于到期时全数付清发票金额后方可交单。
采用不可撤销信用证与跟单托收相结合的支付方式,其优点是:
对进口商来讲,可减少开证保证金,用少数的资金可作大于投资几倍的贸易额,有利于资金的周转,而且可节约银行费用。
对出口商来讲,采用部分使用信用证部分托收,虽然托收部分承担一定的风险,但以信用证作保证,这是一种保全的办法。除此之外,还有保全措施,即全部货运单据须附在托收汇票项下,开证银行或付款银行收到单据与汇票时,把住关口,进口商须全部付清货款后才可得到提单。这样,可防止进口商于信用证项下部分货款付款后就取走提单。
4.备用信用证与跟单托收相结合
采用备用信用证与跟单托收相结合的支付方式,是为了跟单托收项下的货款一旦遭到进口商拒付时,可利用备用信用证的功能追回货款。为此,在备用信用证中须载明含以下主要内容的条款:
凭即期付款交单与备用信用证相结合为付款方式,在备用信用证中应列明以卖方为受益人,并列明金额及相关业务编号,若付款人到期拒付,受益人有权凭本信用证签发汇票和出具付款人拒付证明书,依该备用信用证收回货款。
采用这种支付方式的特点是跟单托收被拒付时,出票人可凭备用信用证所列的条款,予以追偿。
5.跟单托收与提交预付金相结合
采用跟单托收并须由进口商提交预付款或一定数量的押金作为保证。于契约货物装运后,出口商通过银行可获得货款的部分金额。若托收遭到进口商拒付时,出口商可将货物运回,并从已获款额中扣除来往运费、利息及合理的损失费用。关于预付金和押金的数目,应经协商方式视情况而定。
在国际贸易中,进出口商双方经谈判,对大型设备、成套机械及大型交通工具的成交可采用上述支付方式。这种特定的贸易方式其特点是契约货物金额大、制造生产周期长、检验手段复杂、交货条件严格及产品质量保证期较长等,可采用两种不同的支付方式。
(1)进出口商双方对开保函与分期付款相结合。进口商依契约规定开具银行保函,而依生产进度分期交付货款。进口商为了保障本身的利益,防止出口商延迟交货,或产品质量与契约不符,或因故违约等,故亦要求出口商提供保函。
(2)预付定金与延期付款相结合。依契约由进口商提交一定数额的定金,并依契约规定延期付款。延期付款的金额系在交货后若干年付款,亦称赊购支付方式。但进口商必须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
在实务中,除采用上述相结合的办法作为支付方式外,还有一些其他的方式可以运用,如采用部分现汇、部分托收或部分金额采用信用证作为支付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