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控股公司(state-controlling comp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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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控股公司是由多个国家持股企业相对控股(多家控股以解决目前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弊端),吸收其他法人股、个人股和国际资本的国家控股股份有限(集团)公司。国家持股企业向国家控股公司股东大会派出股权代表,行使国家的投资经营权,并依法参选国家控股公司的股权董(监)事。
这类公司主要是作为政府与国有公司中间的媒介,其主要职能是:审查和批准国有公司的重大决策,对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管理,决定国有公司人事的任免及其报酬等内容。
这类公司是政府为实现其某一政策目标而建立的,其目的是通过购买企业的产权或股权、提供信贷等方式,支持因某些特殊原因需要国家扶持的企业,或经过企业的产权转让重组实现政府的其他政策目标。
这类公司通常是某些天然垄断性行业或公共性行业的总公司,其设立由国家专门的行政法令批准。它们一方面要管理本行业的子公司,另一方面也可以向其他有利可图的行业发展。
国家控股公司内部又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是跨行业、跨部门的巨型综合性国有控股公司。这类控股公司属于大型财团性质,是从事资本经营活动的投资公司。公司的任务是:负责经营管理国家拥有的股份;指导、协调各子公司的投资、经营和生产活动;向子公司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和信息、技术、人才服务;选拔子公司的高级领导等。
第二层是若干次级专业控股公司。这类公司按行业或部门组成,专业性较强,可发行股票,是金融性与生产经营性结合型的公司。它所控制的三级公司,少则几个,多则几十个不等。
第三层是基层参与制企业,它们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可以发行股票。
国家控股公司是自主经营管理的机构,接受内阁委员会和国家参与部的管理和指导。实行国家参与制的优点,一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二是便于国家对企业进行间接调控;三是组织形式严密,有利于真正实现政企分开。
国家控股公司应是国家单独投资设立,经国务院批准对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行使所有者权利,主要以控股方式从事资产经营活动,并依法登记注册的特殊企业法人,它一般应是纯粹性控股公司。这种公司不得宣告破产。遇公司清算,其净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不足部分由国务院承担。换句话说,一般来说,这种公司国家是不能让其破产的。这种公司除依照国家的产业政策开展经营活动外,还要完成国家要求完成的社会公益任务。这种公司的设立条件应该是很严格的,除一般规定外,应该要求其主要经营业务要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所在行业在国民经济中要占有非常重要地位;其净资产和总资产要达到一定的规模。除此之外,对其报批的文件,包括公司章程、经营范围等要有明确的要求和规定。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也与一般公司不同,可以实行总经理负责制,设立党组,国务院对其派出监事会等。
国家控股公司是国家控股的国民经济的主导,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作为一方利益主体,遵守国家法律,依照企业章程参与市场竞争,不受其他非经济因素干扰。国家控股公司参考以私人产权为基础大型公司进行管理,主要通过以下几条途径:
1、法律规范企业组织及其行为;
2、国家股权代表、法人(如:其他国家控股公司、集体经济法人和各类社会组织)股权代表及董事和监事从企业内部约束企业行为;
3、企业党组织、工会(主要通过职工董事和监事)对企业的民主监督和管理;
4、各级政府的宏观经济调控、市场管理和行政管理,从企业外部间接约束企业行为。
国家控股公司按照融资广、交叉深、地区分布和行业特色合理,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比例适宜等原则,通过多个国家持股企业相对控股等途径和方式,打破地区行业条框约束,逐步发展成具有自身特色和强大竞争力的大型跨国集团公司。在组建国家控股公司时,国有资本代表组织应注意将国有资本主要流入金融保险、基础(工业)能源、交通信息、高新尖端技术等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大型骨干企业,同时也不限制国家控股公司按照自己的经营战略进入农业、一般性工业、服务业、商业等等一切社会经济领域,没必要人为强制推行”国退民进”,一切能由市场决定的事都应由市场决定。
国家控股公司企业制度除应有一般现代企业制度的全部特点外,还应满足以下基本原则要求:
1、维护股东权益,利于国家控股;
2、改善和加强党的领导;
3、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形式;
4、强化职工主人翁地位,普遍参与民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