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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业务是银行为客户办理因债权债务关系引起的货币支付、资金划拨的一种传统业务。结算业务有多种分类标准,可按结算内容分为贸易结算和非贸易结算,按支付工具分为票据结算和非票据结算,按涉及地域划分为同城结算和异地结算,根据是否跨国收付分为国内结算和国际结算等。银行通过提供结算业务成为全社会的资金转账中心、结算中心和货币出纳中心。结算业务不仅能为银行带来安全、稳定的收益,同时也是扩大银行资金来源的重要手段。我国银行办理的国内转账结算业务有多种结算方式,客户主要使用票据、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方式进行货币支付及资金清算。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各银行可以在此基础上结合本行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实施办法。
(一)票据结算
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出票人自己承诺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按指定日期对收款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凭证。各国对票据的分类有所不同,目前国际上有关票据的立法主要有两大法系:一类是以《1882年英国票据法》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另一类是以1934年1月1日起生效的《日内瓦统一法公约》为代表的大陆法系,该公约的《汇票和本票统一法公约》以及《支票统一法公约》被多数欧洲国家采行。我国在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1、汇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按出票人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1)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是自付票据,出票银行即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银行汇票的代理付款人是代理本系统出票银行或跨系统签约银行审核支付汇票款项的银行。银行签发汇票后,通常由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账结算,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用于支取现金。客户如需使用银行汇票汇款,应向出票银行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汇票金额、申请人名称等事项并签章。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向申请人收取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并压印出票金额,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申请人。申请人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付给汇票上记明的收款人。收款人受理申请人交付的银行汇票时,应在出票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并将结算金额准确、清晰地填入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收款人也可以将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并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审查无误后办理转账,将解讫通知与联行报单寄交出票行。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持票人,可以向其选择的任何一家银行机构提示付款。银行审核无误后,以持票人的姓名开立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账户。若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出票金额,其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
(2)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的出票人是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机构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商业汇票在同城和异地均可使用,付款人为汇票承兑人。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商业汇票可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前者由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后者由银行承兑。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付款人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付款人对汇票进行承兑后,交收款人收执。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如承兑人(付款人)在异地开户,持票人可匡算邮程,提前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持票人开户行交来的商业承兑汇票和委托收款凭证后,应及时通知付款人。付款人收到付款通知后,应在当日通知银行付款,如未通知银行付款,视同付款人承诺付款。银行在办理划款时,如果付款人存款账户的余额不足支付,应填制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连同商业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行,由其转交持票人。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或持票人向银行申请承兑时,银行对出票人的资格、资信、购销合同和汇票记载的内容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由出票人提供担保。经银行审查合格后,出票人与银行签订承兑协议。出票人应于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其开户银行,以备兑付。承兑银行应在汇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后的见票当日支付票款。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交足票款时,承兑银行须为其垫款,同时将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作逾期贷款处理,并计收利息。
2、本票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票按出票人分为商业本票和银行本票,这里所说的本票是指银行本票。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以申请使用银行本票。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支取现金。我国的银行本票分为不定额本票和定额本票两种,前者面额固定,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负责印制,各银行代办发售和兑付,后者由经办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填明金额,并压印数字。目前流行的主要是不定额本票。申请人使用银行本票,应向银行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申请人名称、支付金额等事项并签章。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本票,交给申请人。申请人应将银行本票交付给本票上记明的收款人。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本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持票人将银行本票和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审查无误后办理转账。若持票人凭票取现,银行审查后办理付现手续。对于他行签发的不定额本票,兑付银行将通过同城票据交换提交签发行。由于银行办理定额本票业务属代理性质,出票行需将其向本票申请人收取的款项划缴中央银行,而兑付行代中央银行垫付的款项应向中央银行收回。
3、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的出票人可以是在银行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付款人为支票上记载的出票人开户银行。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可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普通支票上划有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依据我国票据法,支票只允许在同城范围内使用。付款方可开出转账支票,委托其开户行从自己的账户中将款项划转到指定的收款人账户。支票的出票人签发。记名支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在付款行处实有的存款金额,更禁止签发空头支票票的收款人可以将支票背书转让,不记名支票由于不记载收款人姓名,凡持票人都可凭票支取款项。持票人通常将支票连同进账单送交开户行,委托开户行收款。如果出票人与持票人均在同一银行开户,银行受理持票人解入的本行支票,在审查无误后,即可将款项划入收款人账户。如果出票人不在该行开户,持票人开户行应将支票通过票据交换系统提交支票付款行,付款银行在收到支票后,如经审查无误,即应办妥支付手续,持票人开户行在收妥款项后入账。持票人也可以直接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出票人在付款行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行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二)银行卡结算
银行卡是一种使用十分方便的非现金结算工具。持卡人在发卡银行开立银行卡存款账户,并存入一定的备用金后,可在特约商户利用银行卡购物或支付劳务费用。持卡人应提交银行卡和身份证件,但持卡人凭密码在销售点终端上消费、购物,可免验身份证件。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需审查该卡是否为本单位可受理的银行卡,是否在有效期内,未列人止付名单等事项。经审查无误后,商户在签购单上压卡,填写实际结算金额、用途、持卡人身份证件号码、特约单位名称和编号。如结算金额超过支付限额,商户应确认发卡银行是否有授权,其后,由持卡人在签购单上签名确认。特约单位在每日营业终了,应将当日受理的银行卡签购单汇总,并填写汇总单和进账单,连同签购单一并送交收单银行办理进账。
(三)汇兑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汇兑按凭证传递方式的不同分为信汇、电汇两种,由汇款人选择使用。汇款人应签发汇兑凭证,凭证上需记载汇款金额、收款人名称、汇款人名称、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等事项,并表明委托银行从自己账户中支付一笔款项汇给收款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人签发的汇兑凭证,经审查无误后,应及时将信汇凭证连同联行报单邮寄给汇入银行,或依据电汇凭证向汇入行拍发电报,并向汇款人签发汇款回单。对于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汇入银行应将汇给收款人的款项直接转入其账户,并向其发出收账通知。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凭信、电汇的取款通知向汇入银行支取款项。
(四)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的款项,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注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收款人办理托收时,应签发托收承付凭证,注明托收金额、收款人与付款人名称及账号、收款人与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托收附寄单证张数或册数、购销合同名称及号码、委托日期等事项。收款人应将托收凭证和所附发运证件或其他符合托收承付结算的有关证明和交易单证送交银行。收款人开户银行审查无误后,将托收凭证及交易单证寄付款人开户银行。对方银行收到托收凭证及其附件后,通知付款人。承付货款分为验单付款和验货付款两种。验单付款的承付期通常在一周之内,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视为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将款项按照收款人指定的划款方式,划给收款人。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之内,或由收付双方商定。付款人收到提货通知后,应即向银行交验提货通知。银行于承付期满的次日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五)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办理。收款人首先应签发委托收款凭证,载明委托收款金额、付款人和收款人名称、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等事项,并将凭证及有关收款依据提交开户行。开户行审查后,将凭证及有关收款依据寄交付款人开户行,后者审查无误后办理付款。
(六)国内信用证
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本文所称的信用证办法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的信用证结算。
1、国内信用证只限于办理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2、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购销合同相互独立,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不受购销合同的约束。
3、一家银行做出的付款、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的制约。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
4、在信用证结算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及劳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