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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捐赠是指人生前自愿表示在他死亡后,由其执行人将其遗体的全部或部分的器官捐赠给将要死亡、正在等待器官移植的人或捐赠给医疗科学事业的行为,或者生前未表示器官捐赠意愿的人,由其直系亲属在其死亡后将遗体的全部或部分捐赠给有需要的人或医疗科学事业的行为[1]。人体器官捐赠的前提是双方都基于平等、自愿、无偿的原则。也就是说在器官捐赠整个活动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都是平等的,捐赠与受捐赠都是自愿的。无偿并不是说受捐赠的当事人不需要为捐赠者支付一定的费用,而是说捐赠者不能因为有捐赠器官的行为而要求受捐赠者对其捐赠行为支付对价。由于人体器官的捐赠对任何人来说都是较为严重的损害,因此捐赠者有权向受捐赠者要求给予一定的补偿。对于死亡遗体的器官,如果死者生前未有明确表示的,则需要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共同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捐赠时才视为合法的捐赠。对于活体器官捐赠则要求其捐赠主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
提倡器官捐赠于当前我国的国情之下具有深远的意义。首先,提倡器官捐赠是我国目前解决器官来源的根本途径。在现阶段条件下,我国由于制度与观念等原因造成了器官来源严重不足,器官捐赠的提倡与完善可以有效的增加我国器官的来源。其次,器官捐赠有效的减少因器官不足所引发的犯罪行为。由于人体器官的不足,使得器官买卖行为存在潜在的市场,造成一些不法分子不择手段去获取器官。第三,人体器官捐赠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特色。我国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国家,社会主义性质要求我国更应具有人性化的互帮互助精神,人体器官捐赠的提倡充分的体现了社会主义的精神文明,这为我国的社会伦理道德所接受;并且充分利用了资源,让死者的器官不因死亡而废弃,充分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
器官捐赠的种类可分为活体捐赠和尸体捐赠:
活体器官捐赠是指身体健康的成年人在不影响自身的健康及生理功能的原则下,愿意捐出自己的一部分器官或组织捐赠给三代以内的亲属或配偶。
尸体捐赠是指脑死的患者将器官无偿捐赠给他人。移植手术可帮助器官衰竭的病患者因他人的器官捐赠而获得新生命。
器官捐赠的范围包括细胞捐赠、组织捐赠和器官捐赠。
①细胞捐赠。是指从一个健康人的体内提取有活力的细胞群,输入另外—个需要救助的病人体内。临床上最典型的就是捐赠骨髓以救助需要骨髓移植的病人。
②组织捐赠。是指将人体的部分组织捐赠给那些需要救助的病人。这些组织包括:皮肤、眼角膜、骨骼、肌腱、血管、神经等等。一位捐赠者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愿,同时捐赠多种组织给那些等待移植的病人。
③器官捐赠。就是将人体的某个仍然保持活力的器官捐赠给另外一个需要接受移植治疗的病人。这些病人的病情通常非常严重,而且已经不能用其他治疗方法治愈。目前世界上已经成功地进行过心脏、肾脏、肝脏、胰、肺、小肠以及腹部多器官联合移植等多种移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