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死亡(Brain Dea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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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死亡是指全脑功能(包括大脑半球、间脑和脑干各部分)的不可逆的永久性丧失以及机体作为一个整体功能的永久停止。
①不可逆的昏迷和大脑无反应性;
②呼吸停止,人工呼吸15分钟仍无自主呼吸;
③瞳孔散大及固定;
④颅神经反射(瞳孔反射,角膜反射,咳嗽反射;吞咽反射等)消失;
⑤脑电波消失;
⑥脑血液循环完全停止。
1.全脑死亡
这是美国哈佛医学院的诊断标准里对脑死亡的定义,包括脑干在内的全部脑功能的不可逆丧失,其最初的目的是为了辨别出那些在终止了支持治疗后肯定不能存活的患者,即脑死亡患者,另外在法律上使器官移植更容易被接受。但近年来有学者发现,部分符合临床诊断为脑死亡患者的脑功能并未完全丧失,脑电图结果提示皮层活动仍然存在,有尸检显示,脑干缺血性坏死后皮层仍可相对保留其活动。
2.脑干死亡
脑干死亡的概念是1982年由英国学者首先提出来的,重点强调临床上出现“深昏迷、自主呼吸停止和脑干反射消失”等特点。这一论点的支持者认为意识和认知功能的丧失是脑干上行网状结构受到破坏,必将导致患者全脑功能的丧失而死亡。
3.高级脑死亡
有学者认为生命活动不仅有其生物性,而且有社会性以及更复杂的意识、认知、思维、行为等活动。把意识功能的丧失作为诊断的关键,避开了前两种概念中其他的内容,但难于与持续性植物状态区分开。
从以上分类来讲,似乎全脑死亡更容易被大多数人所接受,张天锡 认为,颅内脑细胞全部死亡并非同时发生,首先是耐受力最差的脑干细胞, 自上而下中脑、桥脑、延髓先后相继死亡,继之以大脑皮质—海马—下丘脑细胞死亡。鉴于延髓呼吸中枢衰竭时呼吸已经停止,难以起死回生。故以脑干死亡代替全脑死亡作为脑死亡的诊断标准,并无矛盾之处。同时他认为,脑死亡患者仅占临床死亡的5%左右,“心死” 与“脑死”两个临床死亡标准并行不悖,并无矛盾。事实上,脑死亡和心肺死亡是互相影响、互为因果的,人的呼吸循环中枢都在脑干,脑干功能的停止,预示着心搏呼吸功能的结束,另一方面,心肺功能的失去,循环的停止,大脑和脑干细胞又必然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