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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恶意申请是指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以攫取或不正当利用他人商标商誉,损害他人在先权利,侵夺公共资源为目的,实施商标注册申请的行为。
商标恶意申请主要有5种形式:一是恶意注册,二是恶意异议,三是恶意争议,四是恶意提起诉讼,五是恶意提出商标转让申请。
恶意注册申请,通常以在先申请注册为法律壁垒,阻挡竞争对手在有关国家获得商标注册,从而将竞争对手及其产品排除于有关市场之外,或者是以经济讹诈,待他人商品欲入该国时,向他人漫天要价,索取高额“买路钱”,或借以谋取在该国的独家代理人的地位。
恶意异议申请、恶意争议申请、恶意争议申请、恶意诉讼,目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以此法律 程序为手段,故意阻碍别人商标注册,另外一种也是迟滞他人获得注册的时间,趁人之危,以撤销异议、争议或诉讼为筹码,勒索钱财。恶意转让申请则是以占有他人商标为目的通过虚假的转让申请材料,将他人商标转让到自已名下。
商标恶意申请行为的发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浪费了商标标志资源和商标审查、注册、管理资源。要遏制恶意商标抢注行为,从源头上遏制商标侵权行为,就必须把提升商标注册监管效能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多措并举,常抓不懈。
(一)做好《商标法》修订工作,增加诚实信用条款及有针对性地防止恶意申请注册的规制条款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条规定体现了维护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宗旨。但《商标法》中并无明确的禁止恶意申请注册的实体性条款,造成在异议程序中对于一些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恶意申请行为不得不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即“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这一规定。鉴于人民法院、商评委、商标局对该条款的理解各有差异,因此在异议案件裁定中商标局对该条款的适用极为谨慎,造成仍有恶意申请的案件并未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异议成立。
因此,要做好《商标法》修订工作,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商标法》的基本原则予以明确,为防范和制裁无法列举出的商标恶意申请注册行为提供直接的法律依据。同时,应增加有针对性地防止恶意申请注册的规制条款,如采用列举方式规定恶意申请注册行为的表现形式,规定对商标恶意申请注册行为的制裁方式等,为防止恶意申请注册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
(二)进一步健全商标注册、管理工作机制,提升商标注册、监管执法效能
应努力完善商标审查工作机制和商标异议审理工作机制,提高审查效率,缩短审查周期和争议案件审理周期,减少因商标注册周期过长而给抢注者提供的恶意注册的机会。同时,在商标注册申请受理、审查、异议、争议、转让、管理各个环节严格把关,对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及时驳回,对不符合条件的商标转让申请不予核准。对于连续3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及时予以撤销,既防止商标恶意转让,又充分利用商标资源。应积极受理并认真审查当事人的商标注册申请或举报,一经查实,及时驳回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或撤销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加快商标注册申请审查,使审查周期由现在的12个月缩短到10个月,异议和争议案件审理周期缩短到20个月,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三)加强对商标代理机构的监管,防止其成为恶意抢注的通道
近年来,我国商标代理机构数量持续高速增长,截至2012年4月底,备案商标代理机构总数达到7509家,比2002年增长近50倍,90%以上的商标申请是通过商标代理机构实施申请的。然而,商标代理市场发展速度过快,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一些代理人为牟取利益而充当掮客,助长了恶意抢注、恶意异议等影响恶劣的行为。
因此,要加强商标代理机构监管,规范商标代理行业秩序,推动设立商标代理人资格工作,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尽快建立和完善各代理机构内部的自律制度,防止代理机构成为恶意抢注的通道,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保护知识产权良好社会氛围
应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商标宣传及培训工作,搭建媒体、民众、企业共同参与的宣传培训平台,大力宣传实施商标战略的重要性及实施成果、商标法律知识,特别是宣传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及所取得的成果,进一步增强社会的商标意识和法制观念,营造崇尚创新、尊重知识产权、自觉抵制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良好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