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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抢注主要是指利用商标法申请在先的原则,抢先申请商标注册。而恶意抢注商标是以获取不当利益或阻碍竞争为目的,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将与他人在先使用但未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抢先注册的行为。
恶意是指商标恶意抢注的申请人具有主观上的恶意,抢注者明知或应知自己的行为会给他人、社会或国家的利益造成损失,却故意采取欺骗或规避法律的手段,损害他人利益使自身获利的行为。商标恶意抢注行为是利用法律的漏洞来达到自身不可告人的目的,其违背了公平竞争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商业道德,违背《巴黎公约》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
恶意的商标抢注行为往往会产生较大的社会危害,一方面损害了被抢注企业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也损害了消费者利益。此外,商标恶意抢注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必然也会给我国的社会经济秩序的维护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带来负面影响,不利于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
司法实践中,恶意抢注商标现象具有如下特点:
1、恶意抢注商标形式多样,涉及侵犯多种权利、权益或占用社会公共资源。具体包括:(1)抢注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例如,吉利集团有限公司在“摩托车、小汽车”等商品上抢注英国路华公司在先使用的“陆虎”商标;东莞市东之声电器有限公司在“扩音器喇叭、车辆用收音机”等商品上抢注美国高思公司在先使用的“KOSS及图”商标。(2)将他人的注册商标恶意抢注在非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例如,在“避孕套”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百度”商标 。(3)抢注他人的商号。例如,无锡宇达纺织有限公司将无锡市世泰盛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的中华老字号“世泰盛” 申请注册5个商标。(4)抢注文学艺术作品中虚拟人物的名称。例如,在“避孕套”等商品上申请“邦德007 BON D”商标。(5)抢注楼盘、场馆、风景名胜文化古迹名称。例如,在“果酒(含酒精)、烧酒”等商品上申请注册“水立方” 商标;在“肥皂;洗发液”等商品上申请注册“水立方SHUILIFANG” 商标;将著名的佛教圣地“梵净山”在“组织体育比赛”、 “旅客运输” 、“保健、按摩”多个服务上申请3个商标㈣。(6)抢注作品名称。例如,姚蕻在第3、5、32、33等多个类别上广泛申请注册了数十个“哈里·波特HaLiBoTe”、“哈里-波特”、“Harry Potter”等商标 。(7)抢注名人姓名商标。例如厦门夏商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将厦门市政协委员、“唯一的小吃名师”吴再添的姓名注册在“面包、糕点”等商品上。(8)明显无商业使用意图,以申请商标后倒 标为目的的商标申请,进而导致 唯一条件,商标使用与否在所卖作为投资渠道。例如邱卫民在 正常商标申请遇到更多的在先商 问,导致我国获得商标权的成30不同类别上注册了38个“黑瞎子岛heixiazidao及图”商标”。
2、恶意抢注商标人员专业化, 出现职业抢注人、专业抢注公司,甚至出现律师和商标代理机构从事恶意抢注行为的现象。例如,某知识产权执业律师、专利代理人通过先提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申请,然后以受让取得的方式进行和解,取得注册在“咖啡饮料、茶、非医用营养液”上的“红牛HONGNIU及图” 商标” ; 同时其还在“维生素营养液”等商品上申请注册“营养快线”商标 ,在“维生素制剂”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红牛及图”商标,在“非医用营养液”等商品上申请注册“REDBULL”商标。某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服装花边、绣花饰品” 、 “布、纺织用玻璃纤维织物”等商品上申请注册“利郎LiLang”商标 。
3、恶意抢注商标的盈利方式,包括高价转让,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高额赔偿,通过使用抢注商标搭便车、傍名牌牟取不正当竞争利益等等。专业商标交易网站、商标拍卖会的大量出现,形成从恶意抢注到转让盈利的产业链,恶意抢注商标成为一种投资渠道。商标交易的繁荣促进了没有真实商业使用意图,以倒卖商标为目的的商标申请,进而导正常商标申请遇到更多的在先商标障碍 ,审查期限变长,迫使部分正当经营的企业不得不放弃商标申请,求助于商标交易市场。由此形成恶性循环:恶意抢注泛滥—— 商标交易繁荣——无真实使用意图的申请增多—— 审查期限变长,正常申请困难——商标交易繁荣。
总结上述现象,恶意抢注商标的概念,可以概括为:将他人享有权利或权益的标志或者属于社会公共领域的标志符号申请注册为商标的行为, 以及没有商业使用意图,以倒卖商标盈利为目的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
我国出现大量恶意抢注商标现象的成因十分复杂,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1、我国商标法实行注册原则,过于强调申请注册产生商标权利,忽视对商标使用的要求,致使商标权的获得成本和维持成本低,潜在收益高,为恶意抢注人提供了强烈的经济动机。我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商标权由先申请者获得,只有在同日提出申请的,才由在先使用者获得。申请注册行为在获得商标权的过程中具有几乎决定性的意义。由于我国商标以申请注册作为获得商标权的唯一条件,商标使用与否在所不问,导致我国获得商标权的成本仅为申请费用,不包括使用商标的费用。甚至对于明显没有商标使用意图的, 以商标倒卖为目的的商标申请行为,也难以制止。我国商标申请采用“一类商品一件商标一份申请”的原则,商标申请费仅为1000元,一旦核准注册,有效期十年,此后每十年续展一次,续展费为2000元。年平均申请成本为1O0元至200元。虽然《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商标注册人不得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但如果利害关系人以该理由撤销商标,首先应等待商标注册满三年,其后提出申请需经历商标局、商评委、法院一审、二审等多个程序,在撤销决定后才失效;且商标审查和司法实践中对商标使用把握尺度较低,撤销时间长、难度大。致使商标维持成本低。
我国对于注册商标的保护也不以商标使用作为必要条件,没有使用的注册商标仍然有可能通过民事赔偿获得高额赔偿 。我国商标法没有规定商标先用权制度,对于恶意注册商标,在先使用人只能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先通过行政程序申请撤销,否则无权继续使用。除提起民事诉讼以外,恶意抢注人还可以通过高价转让、搭便车、傍名牌等方式牟取不正当利益。
2、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对于恶意抢注商标行为的打击力度不足。我国现行《商标法》修订于2001年,虽然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等条款对于恶意抢注商标行为进行了规范,但面对层出不穷、花样繁多的恶意抢注行为,上述条款不免显得捉襟见肘。例如《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代理人和代表人抢注被代理人和被代表人的商标,但虽没有代理或代表关系,但是存在合同、业务往来等知悉他人商标后抢注的,现行商标法难以制止。又如《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禁止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是对于在先使用商标证据有限,难以证明已经被一定范围的相关消费者知悉,但抢注人已经知悉,基于不正当竞争目的抢注商标的,上述规定难以适用。
3、社会观念对于恶意抢注商标的危害认识不足,恶意抢注商标具有一定正当性的声音不绝于耳,致使恶意抢注商标的道德成本低。有观点认为,恶意抢注商标行为并不能一言以蔽之为不正当,应当进行理性思考,进行准确判断。抢注者具有较强的知识产权意识,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意识。有人在讨论抢注“刘老根”商标时提出: “能够有意识地抢注‘刘老根’商标,从经济的角度看是一件好事!首先反映了企业的商标意识比以前有了加强。许多人认为‘抢注’是个贬义词,在我看来,它应该是个中性词,它体现了仅仅是一种竞争,本身不具有褒贬色彩。”还有某知识产权法博士后在其撰写的专著中提出将恶意抢注商标作为一种正常的投资渠道,并策划成立专业的商标域名抢注中心和商标交易网站、商标拍卖会等商标交易平台 。这在一定程度上助推了恶意抢注商标现象的泛滥。
4、商标代理行业门槛低、管理不到位,部分商标代理机构缺乏必要的职业道德,利用掌握的专业知识自行从事商标抢注行为。在2003年取消商标代理人资格考试之后,商标代理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出现,目前已达七千余家。商标代理行业的超速发展带来的是恶性竞争。为了应对商标代理行业“僧多粥少”的困境,相当数量的商标代理机构偏离了正常的商标代理业务,打起了恶意抢注商标囤积居奇的“擦边球”。
恶意抢注商标造成的社会危害十分明显:
1、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严重损害正常经营者的经济利益, 阻碍我国从制造经济向品牌经济的转型。恶意抢注商标的实质是对他人商誉或声誉的盗用,或者对公共资源的非法占用,必然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为了应对恶意抢注商标,企业或者高价回购,或者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解决诉讼,或者事先注册大量的所谓“防御商标” ,造成经济资源的无端浪费。恶意抢注商标的泛滥,影响到正当经营者对商标知名度的培育,阻碍甚至扼杀知名品牌的形成。
2、耗费大量的商标审查和司法资源, 危害商标注册和使用秩序。由于恶意抢注商标行为大行其道,包括侵犯他人权益、占用社会公共资源,以及没有真实使用意图的商标,致使本来已经不堪重负的商标审查人员和司法人员雪上加霜,严重降低了商标审查和诉讼效率。我国商标申请量和保有量已经连续十年世界第一,目前仍以每年超过1O% 的速度增长。由于商标审查期限长,在先的商标障碍多,致使正常的商标申请变得困难,由此影响到正常商标秩序的建立。
3、严重危害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形象。例如日本产业经济就曾公开发表言论指责我国恶意抢注商标横行,意大利对外贸易委员会则专程赴华打击伪意大利品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