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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创业

  	      	      	    	    	      	    

目录

什么是合伙创业

  合伙创业是指两个以上的创业者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创业模式,其创建的企业被称为合伙企业,这种创业形式往往适合那些没有身家或身家不大的人。

  合伙创业是一种相对“高起点、高规格、高层次”的创业模式(相对于独立创业而言),是适应相对更大的创业规模和更大的风险承受能力而产生的创业模式,也是应独立创业再发展、再提高的客观要求而产生并存在的创业形态,通常投资规模要大于独立创业,但小于创办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潮中,采取合伙创业已成为现代创业的一种普遍现象。

合伙创业的形式[1]

  (1)根据合伙人出资的形式和承担的责任可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

  普通合伙是合伙创业的基本形式。它是指由若干个普通合伙人根据合伙章程组成企业进行合伙创业。在这类企业中,全体合伙人可以向合伙企业投入同等或不等份额的资本作为其股份,合伙人按其出资比例和多合伙企业的贡献大小分享经营利益。除协议另有规定外,每个普通合伙人都有权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全体合伙人对企业的亏损和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这是普通合伙的最大特点,也是最大风险。当合伙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其不足部分由各合伙人按比例用其在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但合伙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

  有限合伙是合伙创业的一种特殊形式,它是指由若干名有限合伙人和若干名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企业进行的创业活动。

  法律对两种合伙人的出资要求不同:普通合伙人出资时,不需要把其财产直接交给合伙企业支配;而有限合伙人必须以现金或实物投入企业作为其人伙的资金。两种合伙人的法律地位也不同: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并可以代表合伙企业执行经营业务;而有限合伙人既不参与合伙企业的业务管理,也不对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承担个人责任。两种合伙人的收益分配方式也不同:普通合伙人的收益是根据企业的盈余状况确定的,因而是不固定的;而有限合伙人的收益则可在章程中事先确定,在企业盈利的前提下,其收益率是相对固定的。两种合伙人的责任范围也不同:普通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并对其他普通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仅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即仅以其出资的数额为限而不需要动用出资之外的财产。

  (2)根据合伙人身份的特点可分为个人合伙法人合伙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共同投资兴办并联合经营的企业。我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的合伙企业就属于个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企业是我国私营企业的一种主要的企业组织形式,它可以采取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这两种具体形式。

  法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共同出资兴办并联合经营的合伙企业。这种合伙企业是在个人合伙企业的基础上,适应横向经济联合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合伙企业发展形式。我国法人合伙企业直接导源于横向经济联合,这种合作创业形式由于其行为主体的集团化,因而同时具有集团创业的性质。

合伙创业的特点

  (1)合伙人地位的平等性

  合伙创业是合伙人基于创办企业发展经济的考虑共同出资出力进行的创业活动。合伙人之间是纯粹的物质利益关系,而非伦理式的行政关系。双方的合作是在相互交流思想与其看法,彼此就创建企业、开发产品及经营方式等方面达成共识后,按照自愿的原则共同出资实现合伙的。各方具体的出资方式乃至出资数额会有所不同,但其在法律地位、人格地位上则是一律平等的。

  (2)合伙利益的相互性

  促成合伙创业实现的动机是双方均有利可图,可以通过合伙弥补各自缺陷、壮大实力,圆创业致富之梦。利益总是相互的,合伙创业的过程本身就是一个互利“双赢”的合作理念和合理结合,而这种合作成功与否,就在于利益分配上能否始终坚持互利互惠的原则,若有一方企图单独受益,其合伙就难以为继。

  (3)合伙人责任、权利与义务的确定性

  合伙创业改变了独立创业的单一化和家族创业的伦理化,以理性的眼光明确了主要创业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把合伙人之间的关系确定为物质利益关系。为了便于实施、监督各方履行义务而保障彼此利益的实现,各方都共同签订有书面合伙协议,明确规定了各自出资的方式和数额,各自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方法。这一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将合伙人的责、权、利明确化、规范化,使每一个合伙人都清楚地知道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地位、应履行的义务和所承担的责任

合伙创业的优势与劣势[1]

  合伙创业的优越性主要有以下三点。

  第一,资金较为充足,经营规模较大,容易产生效益。

  第二,多人合伙创业,可以发挥集体智慧,取长补短,便于事业发展。

  第三,多元化利益主体会自然形成企业内部监督机制,使企业达到一种理性化、科学化的经营管理状态,在较高的起点上顺利开展经营活动,从而更容易承担市场压力和风险。

  合伙企业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由于每个人承担风险的能力和心态不同,容易影响企业发展决策,制约企业发展;同时,合伙人是员工,员工是合伙人,容易影响企业的日常管理和协调运作。

  第二,由于是几个人共同创业,对每一个创业者来说,个人成就感就差了很多;利润要在几个合伙人之间分配,也降低了创业经济利益对创业者的吸引力。

  第三,每个合伙人的能力有高有低,对企业的贡献有大有小,分工合作往往会加大差异,容易出现参差不齐的现象,使合伙人在企业管理、业务开展、利润分配等方面产生矛盾,影响合伙的正常运作和发展;同时,合伙人随时有可能中途退出,这对创建的企业也是一种巨大的风险。

合伙创业对创业者的特殊要求[1]

  合伙企业的一大优势就是在于以契约的形式确定了各合伙人的责、权、利,在合伙人之间建立起自愿、平等、公平、诚实守信的新型伦理关系,这是一种具有旺盛生命力的创业模式。然而,由于多人合作,对创业者的素质有一些特殊的要求。

  (1)协作意识

  合伙企业是合伙各方彼此间集中各自所长,克服各自所短的理性合作,其优点在于分工协作、优势互补。每个创业者都要有强烈的协作意识,积极搞好分工协作,从而使各方优势都得到最大限度地发挥和展现。如果缺乏积极的协作精神,就容易出现矛盾,影响工作效率和工作品质。

  (2)信义品格

  合伙创业是以合伙人的真诚信义为纽带将彼此联系在一起的。“人无信不立”,缺乏信义的合伙是难以持久的,不讲信用、见利忘义,注定要以散伙而告终。创业者的人格信誉不仅是“黏合剂”,能把合伙人牢牢地团结得像一个人一样,而且是经营活动的精神推动力,它促使各方遵守协约,履行义务,使合伙企业能够持久不断地发展壮大。

  (3)宽容态度

  多方合作,免不了在管理方法、经营手段、利益分配等方面出现矛盾。有矛盾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有了矛盾解决不了,矛盾各方各持己见,互不相让。这就要求合伙人以宽容的态度对待之,牢记“和则两利,分则两损”的古训,顾全大局,从大处着眼,以和为贵,求大同存小异,多注意对方的长处,多寻找彼此的共同利益的结合点,求得问题的圆满解决。缺乏宽容态度、心胸狭隘、斤斤计较、寸步不让,必将会使合伙企业四分五裂,结果谁也没有占到便宜。

参考文献

  1. 1.0 1.1 1.2 刘平.就业新思维:自主创业[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