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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招生是指学校经法律和政策的授权或经其主管机关批准,以国家或地方关于学校招生条件和入学标准的规定为基本依据,可以自行决定本校的招生时间、办法、标准、程序等的规定。
它较普遍地适用于以下方面的教育:一是适用于非正规、非学历教育,如培训教育、非学历的学位教育等。二是适用于某些特殊部门所属学校,如我国教育法规定:“军事学校教育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的原则规定”,“宗教学校教育由国务院另定”。其中,军事院校在执行统一招生制度的同时,也可以实行单独招生制度。三是适用于某些实旎特殊教育的学校或专业,如音乐、美术、艺术、体育等院校或专业,如可以招收智力超常学生的学校,再如盲人学校、聋哑人学校、弱智学校等都可以经批准实行单独招生制度。我国实施学历教育主要高等学历教育的院校,在1949年以前基本上都实行此制度。新中国成立后.它们基本上都实行统一招生制度。目前,随着招生制度的改革,国家正计划在少数实施学历教育主要高等学历教育的院校试行单独招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