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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产权房是指产权属于单位所有的房屋,也称系统产权房、系统房。
目前的单位产权房屋主要有两类,一是不具备出售条件,至今仍由承租人租住的住房;一是房改房,即单位产权的住房在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卖给个人,成为私产房或部分产权房屋,或称为不完全产权房屋,一般情况是房屋的承租人通过单位分配住房的方式取得房屋的租赁权,在租住住房后,由于国家的出售公有住房的政策,由租赁人用优惠价或成本价购买而形成的私有住房。
在我国的城市中,还有一种集体产权的房屋,是通过合作建房形式所建造的房屋,包括单位集资建房和住房合作社集体合作建房,这是在城镇居民住房比较紧张的情况下,由单位或其他机构出面组织部分职工集资建造的住房或者由住房合作社所建的住房。这种住房一般有如下几个特点:一是建房资金由准备居住房屋的个人和所属单位分别负担,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单位补一点,自己拿一点,银行贷一点”;二是建房所需的土地一般是由政府无偿划拨的或者是建房单位提供的,这是因为有一些单位没有能力建造住房,但是有国家早年划拨的土地,将土地转换使用性质后贡献出来建造住房分配给本单位职工居住;三是由有关机构组织成立的住房合作社专门建造分配给社员居住的房屋,像天津市总工会组织的住房合作社就是在市政府支持下,获得无偿划拨的土地后为大量的人社职工建造了许多混合产权性质的住房。合作建房会使房屋的产权问题复杂化,因为在房屋产权中,出资方、土地供应方都应该对房屋有主张的权力,房屋被拆除时,确定拆迁补偿对象时就会遇到析产的问题。
还有一些部分产权房屋的存在,是由于在公有住房出售时,因对购房者有优惠政策而在房屋价格上给予的较大的折让。其中,一部分是因购房者的工龄较长,用于弥补房改前的住房补贴而计算的价格折让,有一部分是由于住房所使用的土地是由国家无偿划拨的,房屋由于没有土地费用而形成的较低价格,这是国家在土地费用方面的折让,是国家的优惠政策导致的低房价。在拆迁时,如果按照市场价格来对房屋的部分产权人进行补偿,这一部分优惠会被部分产权人所全部享有。
单位产权的住房拆迁依据拆迁进度依次展开。单位产权房拆迁的工作流程为:
1.房屋产权的确认
对于单位产权房屋,首要的问题是确认产权,即分清产权的归属和数量、由于在长期的使用过程中,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企业的所有制性质、房屋的用途等多种因素可能历经多次变迁,房屋产权往往变的难以区分和确认,但必须确认。产权确认的目的是为了分清拆迁入要和谁商讨补偿安置问题。
2.房屋用途的确认
例如,原先的办公用房可能被用做商铺,原先的住房可能因年久失修而成为堆放杂物的仓库等等,因不同的房屋用途有不同的补偿标准计算方法,因此,确认房屋的用途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确认房屋用途的目的是为了分清拆迁的补偿标准是按照哪类房屋来补偿,房屋用途的确认一般不以当时的使用情况来确定,而是以原产权证上载明的用途为准。
3.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在被拆迁房屋的归属、用途搞清楚之后,才可能拟订出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填写相应的申请拆迁文件,向有关部门提出房屋拆迁申请。
4.在取得拆迁许可证后,开展宣传动员工作,包括发布各种通告、解答各种问题、入户宣传动员、发送各种宣传材料,让被拆迁入理解拆迁政策,知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知道拆迁的目的和意义,知道拆迁需要的主要文件准备和其他条件,知道发生拆迁纠纷的解决途径和程序。宣传动员工作做的越细越扎实,后面的拆迁工作进行的就越顺利。
5.当拆迁住宅时,要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属于企业产权住房的被拆迁入持有《公有住宅房屋租赁合同》,部分产权房屋的房主持有《房屋共有权证书》,在确认产权后,与拆迁人就安置补偿问题形成一致意见。
在拆迁人向拆迁主管部门申报拆迁方案时,应当明确对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计划补偿方式,以及如何安置房屋使用人等。房屋使用人不同意拆迁安置方案的,可以申请拆迁主管部门裁决,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拆迁管理条例,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与被拆除房屋的承租人应当就房屋的安置达成协议后,才可以对房屋的所有人给予补偿,如果房屋的所有人和房屋的承租人未能就安置问题达成协议,可以对所有人进行产权调换,出租人与承租人自行就新的调换房屋签订新的租赁合同。这样做就可以将拆迁和租赁这两个民事法律关系分别进行处理。而且,拆迁补偿的对象是一个,而不是两个。
6.使用人腾空房屋后,由动迁组到现场验收并办理验房封房手续并签注《被拆迁户上交房屋验收证》。
7.在拆迁的前期工作做完后,被拆迁人可以到安置组去办理相关的领取安置补偿金或产权调换的手续。拆迁工作进入房屋拆除的实施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