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预备制度(vocational training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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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预备制度是国家为提高青年劳动者素质,培养劳动后备军而建立和推行的一项新型培训就业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1999年起,在全国城镇普遍推行劳动预备制度,组织新生劳动力和其他求职人员,在就业前接受1~3年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后,在国家政策的指导和帮助下,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
实行劳动预备制度的主要对象是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以及农村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从事非农产业工作或进城务工的初、高中毕业生。对准备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初、高中毕业生,各地可从本地实际出发,另行制定培训办法。各地还可根据实际情况引导城镇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
全面推行劳动预备制度,不仅关系到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和企业长远的发展,而且关系到我国21世纪综合国力的提高,是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任务,是培训就业制度的一场深刻变革。
首先,全面推行劳动预备制度是实施素质教育,落实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内容。实施素质教育,提高国民素质,既要进一步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加快发展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也要大力发展各类职业教育;既要加快培养数以千万计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的高素质专业人才,也要培养同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普遍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全面实行就业准入控制,意味着在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在城镇普及就业前的培训和职业教育,是一项带有根本性的改革措施。
第二,全面推行劳动预备制度是调节劳动力供求,减缓目前就业压力的重要措施。当前我国的就业形势比较严峻,全面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对社会而言可以起到调节劳动力供求关系,减缓目前的就业压力,平稳渡过新一轮就业高峰的作用;对劳动者来说,可以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掌握必要的职业技能,增强其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就业竞争能力,减低失业的风险。同时,全面推进劳动预备制度,也有利于开发教育资源潜力,满足社会多样化的教育需求,拓宽人才成长的道路。在扩大教育消费,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方面,也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第三,全面推进劳动预备制度,也是提高企业竞争能力的有效途径。企业的的竞争,从根本上说,就是技术和人才的竞争。许多城市的试点经验表明,实行劳动预备制度,培养一支具有较高职业技能的劳动后备军,使企业能够直接从社会上招聘到符合企业需要的人才,不仅大大缩短了企业人才培养的周期,而且大大减轻了企业对新招职工进厂后培训的负担,有利于企业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减少事故,增强企业竞争能力和发展后劲。
劳动预备制度通过全面开展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来实施。搞好对劳动预备制人员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要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利用现有各类教育、培训资源。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其他职业培训机构,应当积极主动承担劳动预备制人员培训任务,培养社会各方面需要的适用人才;充分利用并进一步发展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技术学院等职业学校教育,培养生产、管理、服务等第一线急需的专门人才;企业办的各类培训机构也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培训设施,挖掘培训潜力,对尚未经过职业培训的职工进行岗位培训。
《劳动法》第68条规定,"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职业教育法》第8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要求,"要普遍实行劳动预备制度,对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进行1-3年的职业技术培训",《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要求,要"积极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坚持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制度",这些规定是建立和实施劳动预备制度的重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意见的通知》规定:"从1999年起,在全国城镇普遍推行劳动预备制,组织新生劳动力和其他求职人员,在就业前接受1-3年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后,在国家政策的指导和帮助下,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