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加盟费(又称初始特许经营费),通常是指受许人为获得使用特许人的标识和系统的权利,以及为了获得特许人提供的某种产品或服务而向特许人支付的一次性费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将加盟费定义为: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而向特许人支付的一次性费用。
加盟者向总部交纳的加盟费用一般包括以下几类:
(1)加盟金。也称为首期特许费,是加盟者在加盟时向总部一次性交纳的费用,包括加盟者有权使用总部开发出来的商标、特殊技术等费用,体现了加盟者加入特许系统所得到的各种好处的价值。
(2)保证金。作为今后交纳各项费用及债务的担保,同时也带有总部向加盟店所提供商品的预付金性质。
(3)权利金。是总部对加盟店进行经营指导而收取的费用,由加盟店按期交纳。权利金的计算方法根据行业不同而不同,如方便店一般为毛利的30%—50%,快餐店一般为销售额的5%—10%,出租业按租金收人的6%—8%,小酒馆按店铺面积收取,还有定额包费等。
(4)违约金。如违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及禁止事项,按合同规定向受损害的一方交纳违约金作为赔偿。
(5)其他费用。如店铺设计及施工费、培训费、广告宣传费、设备租赁费、财务业务费、意外保险费等。
从加盟费的概念得知,加盟费是由受许人一次性支付给特许人的,而且一般是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时,或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后的一定期间内支付。但在某些国际区域分特许合同中,或在某些国内的区域分特许合同中,由于加盟费的数额非常高,也有可以分期支付的情况。此外,并不是所有的特许经营体系都收取加盟费(虽然这是大多数特许经营体系的做法),在某些以销售产品为主的特许经营体系当中,可能不收取加盟费,甚至可以不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特许人可以通过销售产品、机器设备的方式来获得收入和利润。
关于加盟费的数额如何确定的问题,是一个非常复杂也颇有争议的话题。通常来讲,加盟费是由特许人单方报价,并由特许双方经过讨价还价而最终确定的一个数额。至于特许人如何决定加盟费的数额则有不同的标准。根据国际上一般的理论,确定加盟费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初期为受许人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如培训费用、建店寻址费用,以及提供其他服务的费用等。
②对受许人营业收人和利润的预期。
③特许人对盈亏平衡和投资回报的预期。
⑤如果受许人是分特许人,特许人会评估授权区域的价值作为确定加盟费的因素。
考虑以上因素只是一个大的原则,特许人会不会全面考虑上述各种因素,各种因素所占比重如何,是否包括其他因素等问题,都是由特许人根据自身情况而具体确定的。在实践中,特许人还必须考虑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甚至是加盟对象的综合素质和经济实力来确定加盟费。此外,加盟费的最终数额还往往取决于特许双方的谈判实力和经验,对某些国际知名的特许经营企业来说加盟费甚至可能是不可谈判的。特许人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发展策略也会影响到对加盟费的确定。
总之,加盟费的确定是一个社会学、综合性的复杂问题,而不是一个纯粹的数学原理问题。但是通过对成功特许经营体系的分析、归纳而得出的关于加盟费实际数额的一些规律或收费标准,则可以作为新特许经营体系的收费参考。
特许人在收取加盟费后,因为各种原因导致特许经营合同无效、被撤销或提前解除时,特许人是否返还加盟费的问题是牵涉到特许双方的一个重大利益问题,也是双方经常发生争议的一个难题。
加盟费是否返还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方式予以确定,通常作法是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确定加盟费是否返还。特许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加盟费可以返还的条件和方法,但更普遍的情况是特许人会在合同中作出类似约定:加盟费在任何条件下不予返还。作者认为,加盟费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比例问题应该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确定,不能一概而论,也不是特许人单方可以决定的事项。影响加盟费返还的因素主要有法律的规定、合同的规定等两大要素,下面就分项讨论加盟费的返还问题。
这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法律对加盟费的收取和返还有明确规定时,按照法律规定处理。但在实践中,中国法律对加盟费问题没有任何规定。另一种是如果法律对加盟费没有明确规定,应根据法律对合同等~般问题的规定进行处理。如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被撤销、变更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同样应该适用于特许经营合同,比如特许经营合同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被认定为无效时,或因特许人欺诈而被撤销时,特许人应返还囚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其中就应该包括加盟费。比较复杂的情况是,如果受许人获得了特许人的商业秘密或其他无形资产而无法或无必要返还时,则应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进行折价补偿,加盟费就可以不必全部返还。未来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如果对特许经营合同的无效、被撤销、变更作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则可以直接依照条例的规定和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被撤销、变更的规定对加盟费返还问题作出处理。
除非有关规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应按照合同的规定对加盟费进行处理。但在实践中,对加盟费退还条件和方法做出明确规定的作法非常少见。
此时,主要可能有以下几种情况:
(1)当特许经营合同存在无效或被撤销、变更的理由时,按合同无效或撤销、变更的规定处理加盟费的返还问题,该条款自然不能发挥作用。但此种处理方法有比较大的缺陷,比如受许人应该能够证明签订该合同时存在显失公平或存在欺诈等情况。此外,受许人应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将不受法律保护。如果缺少上述任何一个条件,受许人撤销或变更特许经营合同的目的就不能达到,因此,此种方法不能充分保护受许人的利益。
(2)当第(1)种情况不存在时,看“加盟费在任何条件下不退还”条款是否存在无效的可能。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卜条的规定,受许人可以以“加盟费在任何条件下不退还”条款为格式条款,且特许人利用格式条款免除其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为由,请求法院确认该条款无效。特许经营合同一般都是特许人制定并提供的标准文本,受许人通过协商变更、修改合同条款的余地并不大,因此是一种典型的格式合同,其中的条款也大多数是格式条款,、受许人利用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来处理加盟费返还问题没有过多的限制条件,因此对保护受许人的利益是有利的。
1)当特许人违约时,在特许经营权是指受许人获得并使用特许人的商业秘密在合同期间内提供某种服务的权利时,因合同解除使得受许人不能存体系下继续经营,特许人应酌情返还部分加盟费。同时,如果特许人已将商业秘密全部或绝大部分授予给了受许人,考虑到商业秘密的不可返还性,受许人应给予特许人一定的补偿;如果特许人只是将一部分商业秘密授予给了受许人,则受许人应该按比例给予特许人一定的补偿;如果特许人还未将全部或主要的商业秘密授予给受许人时,则受许人不必支付任何补偿,而且因为加盟费的对价几乎全部没有实现,特许人应该返还全部或大部分加盟费。至于特许人的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问题,应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2)当特许人违约时,如果特许经营权仅包括受许人获得的出售特许人提供的某种特定产品的权利,特许人本身没有也不需要向受许人提供有价值的商业秘密时,则应根据特许经营合同的剩余年限返还加盟费。因为在此种情况下,受许人的利益与特许经营合同的期限紧密相关,在特许经营合同提前解除时,受许人自然不能继续获得并提供特许人的产品。同时,受许人也没有获得特许人的任何商业秘密,在合同解除后也没有利用特许人的商业秘密的可能性。因此,加盟费的对价与特许经营合同的完整期限是密切相关的。如果合同履行到有效期满,则加盟费的对价得到了全部实现;如果合同履行了一定期间而解除,则加盟费的对价得到了部分实现。在未履行的期间内,加盟费的对价没有实现,返还该部分的加盟费则顺理成章。当然,如果在已履行的合同期限内,特许人并未向受许人提供任何特定产品或只提供了一部分约定的产品,则该部分的加盟费对价也未全部实现,在按照合同未履行期间退还加盟费外,特许人还应退还已履行期间所对应的加盟费的一部分,以追究特许人的违约责任。在法律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特许人违约给受许人造成的损失当然包括已经支付的加盟费,特许人按照未能继续履行合同的期限退还一定的加盟费既符合法律的规定,也符合民法上的公平原则。同样,在此种情况下,特许人的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问题,也应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同时进行处理。
3)当受许人违约时,在受许人根据合同和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损失的同时,加盟费返还和受许人是否给予特许人补偿问题的处理原则与上述两种情况相同。
首先还是执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果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或实际情况不适用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则应按照上述第3点的有关方法进行处理。
在实践中,为了保护商业秘密以及保持特许经营稳定性的需要,特许人对加盟费的返还问题往往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规定,但这种规定不能超出法律和公平的限度。特许人关于“加盟费在任何条件下不退还”的规定,因受到法律规定的诸多限制和涉嫌违反公平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有被撤销、变更或被认定为无效的较大风险,因此并不能对特许人的利益给予更多的保护,其实际价值是很有限的。国内特许人通常都作出此种规定有多方面的原因,既有抄袭国外做法的原因,也有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利益的考虑。但在法律上,为了平衡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创造公平的市场环境,过多地照顾一方的利益是有害的。尤其是对于权利和地位有诸多不平衡的特许人和受许人来说,法律的平衡对于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受许人,促进特许经营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尤为重要的作用。
关于加盟费的返还问题,国外法律一般只是从信息披露的角度进行规定的。如FTrc特许经营条例规定,在信息披露文件中,受许人支付的费用如果在某种情况下是可以返还的,特许人应明确列出返还条件;如果不可以返还,也必须明确指出。再如《马来西亚特许经营法》规定,如果特许人要求受许人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包括作为一部分加盟费的费用,特许人应该用书面形式说明费用的用途、使用和返还的条件。
只有少数国家的法律对加盟费返还的实质条件作出了规定,如《加拿大安大略特许经营法》规定:因特许人迟延披露信息、披露信息不符合规定、不披露信息而导致受许人解除合同时,特许人应该在60天内向受许人返还全部费用,受许人购买存货和设备的费用除外。此外,《澳大利亚特许经营行为准则》规定,在冷静期内,受许人有权解除合同,且特许人必须返还受许人支付的全部费用,除了扣除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合理开支。
(1)加盟总部的发展阶段。当总部的特许经营业务还处在起步的摸索阶段时,其特许经营业务还没有经受市场充分、彻底的检验,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扩大影响,总部往往不惜以低价兜售特许权。当总部业务成熟,且拥有较高声誉和相当数量的加盟者时,往往会严格挑选加盟者,加盟费用也会随之上升。
(2)加盟总部提供的援助。加盟总部对加盟店提供援助的多少,是影响加盟费用高低的一个重要因素,总部提供的援助越多,其管理费用支出也越多,用于弥补管理费用而收取的加盟费也随之增加。
(3)加盟总部的管理水平。总部在开展特许业务时,不仅要使自己的管理品质真正上档次,而且要注重对管理品质的外包装,精益求精。
(4)加盟总部开展的推广活动。加盟总部开展的各项宣传推广活动,其费用通常由加盟者承担,并计人加盟费中,因而加盟费与总部开展的推广活动频率成正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