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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职业资格登记是指已取得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取得证书后3个月内申请职业资格登记;未能及时登记的,在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下,可以保留其5年内申请职业资格登记的资格。
职业资格首次登记,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原件;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职业资格登记申请表。
职业资格登记材料由申请人所在出版单位统一报送。中央在京出版单位申报材料由新闻出版总署受理,其他出版单位申报材料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受理。登记部门应在受理后20日内办理职业资格登记手续。
职业资格登记有效期3年,每3年续展登记一次。续展登记时,由申请人所在出版单位于有效期满前30日内申请办理续展登记手续;如有特殊情况,登记有效期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逾期仍不办理续展登记手续的,原登记自动失效。
职业资格登记失效后,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可以保留其5年内申请职业资格续展登记的资格。
已按规定办理责任编辑注册手续并取得责任编辑证书的人员,无需办理续展登记。
职业资格续展登记,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原件;
(二)职业资格续展登记申请表;
(三)近3年继续教育证明。
已登记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变更出版单位或取得高一级职业资格的,应在3个月内按职业资格首次登记手续申请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