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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专业职业资格是指国家对出版业从业人员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所必备的素质和能力的认定。初级资格和中级资格通过全国统一举行的考试获得,高级资格的认定则逐步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制度。
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联合组织,每年全国统一举行一次。凡在图书、非新闻性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和网络出版单位内承担内容加工整理的编辑人员,从事装帧设计和版式设计等技术编辑工作的编辑人员,在各类出版单位(包括报纸和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内承担校对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都必须在到岗2年内取得规定级别的职业资格,持有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并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否则,不得继续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这就是我国出版行政管理中“职业准入”制作的基本要求。
初级资格是可以从事出版专业工作的“入门”条件。凡取得初级资格者,可以根据《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受聘担任助理编辑(助理技术编辑或二级校对)职务。
中级资格是出版专业一些重要岗位工资的必备条件。凡取得中级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受聘担任编辑(技术编辑或一级校对)职务,并在办理注册手续、领取责任编辑证书后,上岗担任出版物的责任编辑(或责任校对、责任技术编辑)。
高级资格是从事出版专业特别重要岗位工作的必备条件,凡取得高级资格的人员,可以根据《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受聘担任编审、副编审(或技术副编审、高级校对)职务,并在办理责任编辑注册手续后,担任重要出版物的责任编辑(或责任校对、责任技术编辑)。同时,还应该进行编辑、技术编辑、校对方面的业务研究,指导初级、中级人员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