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小额人身保险(Rural Micro-life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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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是专门针对广大低收入农民的消费能力、特定风险设计的一种人身保险,是由政府组织推动、保险公司具体经办的一种惠民保险.是服务“三农”的重要手段.也是建设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举措。
农村小额人身保险面向低收入人群,专门针对农民的消费能力、特定风险设计,具有保费低廉、保额适度、保单通俗、核保理赔简单的特点,是一种由政府组织推动、保险公司具体经办的惠民保险,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农村客户的人身险保障需求。
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保障适度,保单通俗,核保理赔简单等特点,是小额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在成本、期限、保障范围和供给机制方面适用于中低收入群体的风险分担产品,也是一种有效的金融扶贫手段。
农村小额保险是一种预防性的风险管理方法,服务对象是农村低收入人群,提供的主要是保障类产品,是一种普惠性的服务措施或扶贫手段,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完善农村金融体系、提高农民保障水平具有重要而独特的作用。
1、发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建设和谐社会,难点在农村,重点在农村,关键点在于低收入的农民。而低收入农民生活和谐,是新农村建设的一个重要特征。发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能够吸引金融机构加大农村投入,关注农民问题;如果农民在生产和生活中发生风险,可以实现转移或降低风险对农民生活的影响。因此发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是建设和谐社会和新农村的重要措施。
2、发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是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十七大提出了“深化农村综合改革,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和创新”的工作要求。任何一家金融机构、任何一项金融工具,都不能完全满足农村金融服务需求,只有通过有效的组合才可能实现金融服务效应的最大化。农村金融体系的改革,需要小额保险的大力发展。小额信贷能帮助农民生产致富,而小额保险能保护农民积累起来的财富不受意外风险的吞噬。同时,小额信贷需要小额意外保险作为辅助,以减少其信贷风险,小额保险能在农民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风险的冲击而丧失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保证贷款的安全。因此,发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是丰富农村金融产品供给、完善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环节。
3、发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有利于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和提升农民保障水平。一方面,由于二元经济结构的影响,我国采取了城乡有别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医疗和基本养老还没有向广大农村覆盖,农村新农合的保障程度还十分有限。另一方面,农村大量青壮年劳动力外出从事高风险行业,农村家庭抵御风险的能力很低。同时,社会救助、优抚安置和社会福利非常有限,远远满足不了农村社会的迫切需要。小额保险作为一种特殊的保险手段,既有商业保险高效的运作方式,也有政府的支持,对所有的农民尤其是低收入的农民进行保障大有裨益。
我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发展现存的问题尽管如前文所述,到目前为止我国的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发展态势良好,市场潜力巨大,且市场主体不断增多,社会认可度不断提高,但我们也要清晰的意识到小额人身保险业务在我国的发展还远未成熟,仍存在一定问题,阻碍其进一步发展。
(一)保险公司对于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参与度不高
据中国保监会数据显示,我国目前有保险公司法人机构162家,参与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的公司有10家,占比为6.2% 。当然不排除有些保险公司不符合我国保监会要求的试点具备条件。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仍是各家保险公司追求的最大目标。而作为服务“三农”的重要金融手段,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惠农支农的特性使其与其他商业保险具有不同的性质,其市场主要面向城镇及农村低收人人群,无论产品的保费还是保单设计、理赔方式等都会受到一定政策性因素的影响。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要想盈利是非常困难的,中国人寿等几家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经过四年多的努力才刚获微利而已。因此出于经济利益考虑,有些保险公司对于我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的参与热情不足,这在一定程度也制约了我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的发展。
(二)外部环境发展速度过慢
保险公司在运营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过程中所依存的外部环境近几年尽管有了较大改观,但其变化速度远远不能满足保险公司发展的诉求,这种滞后性严重阻碍了我国农村小额人身业务的推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基础设施方面
我国现在推广的小额人身保险主要面向偏远地区的农村、乡镇,而在这些地区,交通、通信、支付、银行等营业网点的缺失给保险公司的工作带来较大不便,使各保险公司的原有营销平台根本无法使用或使用较少。而如果各保险公司通过增加本公司营销网点的模式进行经营,由于农村地区各乡镇距离较远,设置网点少不解决问题,设置网点多了成本过高,这种特性使其运营成本要比城镇商业保险的运营成本高得多,规模不大的保险公司出现入不敷出现象的可能性会非常大。这种状况使得众多保险公司的营销工作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战,也使得一些保险公司放弃这一市场。
2.政策支持方面
自开展试点以来,国家及各地方政府也出台了不少政策鼓励发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但并未上升到法律、法规的高度,我国目前并没有一部关于小额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在财政税收方面,除了对于经营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保险公司可以免征营业税外并没有其他相应的税收优惠,使得本就盈利颇少或处于赔本状态的小额人身保险业务税收负担过重;除此,各地由于情况不一,出台的政策不尽相同,履行国家相关优惠政策的程度也不尽相同,甚至有些政策根本也没有得到实施。政策支持力度的不足在某种程度上打击了保险公司经营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积极性,也不利于我国利用金融手段服务“三农”的初衷的实现。
3.服务对象方面
众所周知,小额人身保险的服务对象就是农村及城镇的低收人人群。由于自身原因,许多农民并不了解保险的本质,保险意识淡薄,更有甚者,对于保险具有强烈的排斥心理,认为保险不如储蓄,具有欺骗性;同时自身的风险意识也不足,认为风险距离自己非常遥远,意识不到风险的客观存在性。除此,服务对象收入较低也是制约小额人身保险发展的重要因素。由于收入较低而且不稳定,众多农民对于金钱格外重视,在消费时特别谨慎。即使对于收费较低的小额保险也抱有怀疑态度,害怕得不到相应理赔,花出去的钱打水漂。服务对象的这些心理会影响到其购买小额人身保险的决策,不利于小额人身保险业务的开展。
4.信用环境方面
小额人身保险的主要购买对象多是工作较危险或那些老弱多病的人群,这些人群风险系数较高,作为经营者而言,保险公司可能会面临客户逆选择风险;同时,在农村地区,众多农民信用意识淡薄,保险公司面临的信用环境并不好,较易遇到诈保现象及其他道德风险。
(三)产品种类开发不足
我国保监会规定小额人身保险的产品类型仅限于普通型定期寿险、意外伤害保险及疾病保险和医疗保险,并限定保险金额不低于10000元,不高于100000元。在实践中,我们发现各保险公司对于人身险和意外险开发的产品较多,比较符合众多农民的需求。关于农民重大疾病保险和医疗保险的产品不多,有的产品只是更改了其他的同类商业保险条款,减少了保障范围,降低了保费与保险金额而已,与农民的需求不吻合,影响了农民的购买欲望。度
(一)采取多种措施提高保险公司的参与
政府可以通过财政补贴、减税免税等众多优惠措施减轻参与小额人身保险经营的保险公司的经济负担,并通过出台政策及法律、法规的形式为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的发展保驾护航,为相应保险公司的经营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以吸引更多的保险公司参与其中。除此,还可以参考国外众多国家的做法,适当放开参与小额保险项目主体的范围及条件,不仅限于保险公司,允许符合要求的社会团体、互助机构及其他非政府组织积极参与。
(二)建立完善相应的服务设施
针对农村地区基础设施落后的情况,政府应加大对本地区基础设施投资力度,修建道路、整合行政村落规划与资源、引进科技支付体系等来为发展小额人身保险业务提供完备的基础设施;作为保险公司,应调整营销策略,针对农村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恰当的营销模式,符合经济适用原则,如与当地政府合作,引进村干部作为公司兼职小额保险专员、设置临时理赔机构、在较大乡镇设置小额保险处理机构、在各村落设置快速理赔通道等方式重新搭建新的营销平台;在政策方面着重加大立法力度,通过法律法规形式确立各市场主体的性质、地位、经营原则等,运用法律手段协调各方关系,使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能够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对于服务对象政府应充分利用在百姓中的公信力,利用宣传栏、广播等工具加大保险的宣传力度,强化农民保险意识,使其认识小额人身保险惠农支农的特性,同时通过宣传及订立制度等方式强化农民信用意识,使其认识诚实守信的重要性,减少保险经营者面临的不道德风险。
(三)积极开发小额人身保险新产品
作为政府应当根据小额人身保险在全国范围的推广情况及保险公司与农民对于该类产品的反馈情况积极调整相应政策,使小额人身保险产品符合低收人人群的需求,发挥其解决低收入人群风险保障不足的作用。作为具体推出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各地区文化传统、收入状况、年龄结构等众多因素积极开发针对性强、实用性高、保费容易接受、保险条款通俗易懂的小额人身保险产品,做到有的放矢,切实帮助诸多低收入人群解决某种风险造成的贫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