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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金融

  	      	      	    	    	      	    

目录

什么是农村合作金融

  农村合作金融是人们在农村经济与社会活动中,为改善生产和生活条件.获取融资服务,按照自愿人股、民主管理、互助互利的原则组织起来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它既是我国台作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又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一环。[1]

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必要性[1]

  1.规范和发展农村合作金融是我国农村经济和农业发展的需要。其主要体现在:

  (1)确保农村资金支持农村各产业特别是农业的发展。由于国有银行逐步商业化,农村的资金以储蓄形式吸收于农村,而以信贷的形式投放于城市.这是商业银行追求利润最大化经营原则所使然。农村合作金融在主要为社员服务的宗旨下,把吸收的大部分资金投放给社员,使农村资金主要用于农村经济的发展。

  (2)推动农村合作事业的发展。农村合作金融不仅具有引导小生产进入市场的功能,而且通过对农业相关产业的支持,把农村经济引向产业化、集约化、现代化的快速轨道。

  (3)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实践证明,农业产业化可以减少农民生产经营环节,稳定和增加农民收入,通过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可以更快提高农民收入水平。

  2.农村台作金融的存在和发展,是市场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农村合作金融通过层层合作变小资本为大资本,变小生产为大生产,并且市场经济越发展,合作的层次也越高,规模也就越大,通过合作,将小生产和大生产结合起来,促进市场经济持续、稳定发展。

  3.在我国现阶段,农村合作金融是金融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各种金融组织中,能提供短期融资服务的金融组织有政策性组织和商业银行,但它们无法取代合作金融的短期信贷功能。因为: (1)政策性银行虽然也是为支持经济平衡发展而运作,但它主要着眼于宏观方面,扶持的是全地区乃至全国的重要事业,很少具体到单户农业经营者。(2)商业银行从市场原则出发,要求借款人有较高的经济实力和效益,不是低层次市场主体所能达到。另外,商业银行不能满足分散、零星客户的小额临时资金需要。合作金融的建立目的正是为了解决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所不能及或不好办的农户生产经营资金问题。

我国农业合作金融的现状[1]

  自建国初期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发展至今,我国农村合作金融体系已具有一定的规模。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主要有: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合作基金会。据不完全统计截止1998年底,我国农村信用社有5万多家,其中存款余额贷款余额分别达9453.3亿元、7165.7亿元;全国已有2万多个乡镇及近4万个村建了农村合作基金会,共拥有可融通资金约1000亿元。但是,由于目前我国正处在经济体制转轨时期,新旧体制的摩擦,历史遗留问题等因素的影响,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无论在体制上,还是经营机制上都存在不少问题。

  (一)农村合作金融体系的合作性功能尚不能满足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

  纵观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在政策性功能、商业性功能和合作性功能三者中,最缺乏的是合作性功能。我国目前的农村金融组织的资金规模远远不能满足农户和乡镇企业的发展需要,农村内部融资组织的资金量达不到农村金融资金的十分之一。此外,随着城市经济和农业以外行业中盈利机会的增加,以及贷款利率水平的变动,越来越多的资金正流出农村和农业,流向城市和非农产业

  (二)合作金融、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分工不明确

  由于缺乏整体规划与协调,在农村合作金融内部出现了分工不明。层次不清的现象,导致农村金融内部功能冲突,严重制约了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

  国家对农村合作信用社的优惠政策没有落实。农村信用社作为合作金融组织,本应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从发展农业,保护农民利益出发,国家也应给予农村合作信用社一定的支持。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要求其上缴l3%的存款准备金,对农村合作信用社恢复征收营业税和集体企业所得税。农村合作信用社完全与商业银行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在规模、资金实力落后的情况下,显然很不利于农村合作信用社的发展。

  (三)农村合作基金会等其它形式的农村内部融资组织很不规范

  80年代初期,在农村应运而生了一些金融合作互助性质的准金融机构,如农村合作基金会(以下简称农金会)、互助储金会、资金互助会等。其中,农金会是一种主要的金融组织形式,它把集体资金管理与资金融通合为一体,是行政管理经济手段相结合,并依附于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自我服务组织。在组织农村闲散资金、缓解乡镇企业与农业发展中临时性资金短缺的矛盾等方面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明显的问题。具体表现在:

  1.官办色彩过于浓厚,政银不分现象严重。不少地方的农金会是由当地乡镇行政机关审批,乡长、镇长在农金会兼职。乡镇政府行政干预金融机构活动现象严重。

  2经营不规范。从各种调研资料反馈回来的信息可知,目前许多农金会普通存在高息揽存,盲目信贷现象。表现为其挂牌存款利率高于国家中央银行规定的法定利率;其信贷对象主要是从事非农产业的客户,特别主要是乡村的一些“暴发户贷款过程中吃“回扣”现象严重。

  3.贷款责任制不健全。规范的贷款制要求主要是发放财产抵押贷款,不能发放信用贷款,而且必须审贷分离,实行贷款全程监管,但许多农金会做不到这一点,金融腐败现象层出不穷。

发展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的对策[1]

  (一)国家应给予农村合作金融以政策保护和支持

  在政府与合作金融发展的关系问题上,我国合作金融发展曲折的教训表明,一旦离开国家的监管和扶持,合作金融组织就会脱离正常轨道。因此,我国应对合作金融的发展加大保护和支持力度。(1)使其得到广阔的发展空间。对农村合作金融进行积极宣传,使人们对其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和了解。(2)根据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的特点及其内在规律,借鉴国外有益经验,确保其按正常轨道稳健运行。(3)提供各种优惠服务,借贷机构及财政机构给予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一定的支持。

  (二)按合作制原则规范农村合作信用社

  1.规范农村合作信用社的股权设置。股权设置应由经济发展的水平决定,适应经济运行的特点。我国农村经济改革以来,不仅家庭经营的规模和形式有了显著变化,而且出现了大量的乡镇企业和各种经济联合体,经济成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信用社要真正体现出合作制原则,办成真正合作金融组织,就要适应这一变化,对股权结构进行相应调整,完善股权结构,更好地支持农村经济的发展。

  2.规范农村合作信用社的民主管理。合作金融的基础是民主管理,这是区别于其它金融组织的一个重要特征。

  3.规范农村合作信用社的服务方向。信用社作为合作金融组织,其宗旨是为社员服务。在贷款服务上,通过规范,使人股社员的贷款在信用社全部贷款中的比重达50%以上,并在两方面体现对社员倾斜,一是社员贷款优先权;二是社员贷款的利率优惠。

  4.规范财务分配。合作金融组织的盈利优先用于积累是台作企业的基本要求,在保证积累的前提下,利润适当还给社员。

  (三)要正确处理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与地方行政领导的关系

  首先,地方政府要支持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发展,但不能够对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进行行政命令式的干预,特别是不能把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吸纳的钱当作地方财政的“小金库”而任意调用、挪用甚至挥霍。其次,地方政府要积极协助和配合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加强对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监管。特别是要认真贯彻执行农业部颁发的《关于加强农村合作基金会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若干问题的通知》。

  (四)建立合作金融组织体系

  在规范农信社的基础上,要促进整个农村合作金融行业的发展,加强行业自律和协调,可以成立各级联合组织——地区农村合作金融协会及全国农村合作金融协会。合作金融组织体系的建立是一个渐进过程。首先,要在一定的时间内逐渐建立和完善基层合作金融组织。其次,考虑成立全国性的合作金融协会。

  (五)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趋势

  合作银行是合作金融的一种高级经营管理方式,相对于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农村合作信用社,正在试点中的农村合作银行是农村合作金融的高层次组织。组建后的农村合作银行的发展方向如何,将代表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发展趋势。

  西方国家合作银行的发展现状表明,合作银行实际已发展成了商业银行,其业务开始突破了原来的限制而广泛扩展到社员之外,业务范围和一般的商业银行没有本质界限。这主要是由两个因素决定的:第一, 工业化和城市的高度发展。随着西方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农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份额已经大幅度下降,农村人口减少,农业对资金的需求相对缩小。因此,合作银行有大量剩余资金投向商业性经营。第二,资金供求关系的变化。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高度发展,西方国家资金供不应求的局面已为资本过剩所代替。商业银行的过剩资金为了寻求出路,也开始广泛地对小生产者及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服务。这样,商业银行和合作银行在业务上形成了普遍的交叉关系.合作银行与商业银行的界线开始模糊起来,从而使合作银行慢慢演变成商业银行。

  我国的经济尚属资源短缺型经济,农村资金供不应求的状况依然尖锐,认为我国合作银行是商业银行的观点为时过早。我国农业人口多,农业和农村经济对资金的需求非常巨大,这些客观因素决定了我国合作银行目前还不能走商业化的发展道路,我们只能按照真正意义上的合作金融组织来规范和建设我国的农村合作银行。

参考文献

  1. 1.0 1.1 1.2 1.3 谢有武.论农村合作金融的规范与发展(A).桂海论丛.2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