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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贷分离制度

  	      	      	    	    	      	    

目录

什么是审贷分离制度

  审贷分离制度是指经营社按照“横向平行制约”原则,将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调查、审查、审议、审批、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科学分解,由不同层次和不同部门(岗位)承担,实现相互制约和支持的信贷管理制度

审贷分离制度的相关规定

  《贷款通则》第40条规定:“贷款调查评估人员负责贷款调查评估,承担调查失误和评估失准的责任;贷款审查人员负责贷款风险的审查,承担审查失误的责任;贷款发放人员负责贷款的检查和清收,承担检查失误,清收不力的责任。”

  审贷分离的基本要求是商业银行在贷款管理上应将对贷款对象信用状况的调查和对贷款对象借款申请的批准权归属于不同的职能部门。作出这样的规定是贷款必须周转、有偿这一特点所要求的。因为贷款要定期周转并带来约定的利息,使用该笔贷款的借款人用贷款完成工作项目或者所支持的生产经营活动就必须具有相应的经济效益,而要做到这一点,银行在发放贷款之前,应该对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以及贷款支持的生产经营活动等信息有完整、及时的了解,并且建立相应的机制保证贷款收放决策建立在占有大量的、及时的、完整的信息基础之上,避免决策的盲目性、主观性和无序性,从而在贷款之初就保证贷款的质量。审贷分离就是这一机制的有力保证

实行审贷分离制度的原因

  审贷分离,是指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时,要将贷款的审查与贷款的具体发放与管理分开的一种管理方式

  审贷分离的目的是要减少贷款过程中的人情与关系贷款问题,增加贷款过程的客观性,从而提高贷款质量、减少不良资产

  实行审贷分离制度,既有利于银行管理制度完善,使之更加科学,从而减少银行风险,同时有利于保护信贷员,减少信货员的贷款压力和减少“以贷谋私”的可能性。

审贷分离的一般操作规程

  在商业银行的实际操作中,审贷分离的操作规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审贷分离的形式

  ①岗位分离

  在基层经营单位,如信贷规模较小的支行,由于人员限制,无法设立独立的部门履行信贷审查的职能,一般设置信贷业务岗和信贷审查岗,由信贷审查岗履行信贷审查的职能。

  ②部门分离

  在分行乃至总行等较高层级的单位,应分别设置信贷业务经营部门和授信审查部门,前者履行贷前调查和贷款管理职能,后者履行信贷审查职能。

  ③地区分离

  有的商业银行设立地区信贷审批中心,负责某个地区辖内机构超权限的贷款审批,旨在通过地区分离、异地操作来保证贷款审批的独立性。

  (2)信贷业务岗与信贷审查岗的职责划分

  从各行实际操作看,信贷业务岗和信贷审查岗的职责一般作如下划分。

  ①信贷业务岗职责

  •积极拓展信贷业务,搞好市场调查,优选客户,受理借款人申请。

  •对借款人申请信贷业务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进行调查。

  •对客户进行信用等级评价,撰写调查报告,提出贷款的期限、金额、利率(费率)和支付方式等明确意见。

  •办理核保、抵(质)押登记及其他发放贷款的具体手续。

  •贷款业务办理后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的情况和经营状况进行检查和管理

  •督促借款人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并负责配合催收风险贷款

  •负责信贷档案管理,确保信贷档案完整、有效。

  •信贷业务岗位人员提交贷前调查报告,并承担调查失误、风险分析失误和贷后管理不力的责任

  ②信贷审查岗职责

  •表面真实性审查。对财务报表、商务合同等资料进行表面真实性审查,对明显虚假的资料提出审查意见。

  •完整性审查。审查授信资料是否完整有效,包括授信客户贷款卡等信息资料、项目批 准文件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等。

  •合规性审查。审查借款人、借款用途的合规性,审查授信业务是否符合国家和本行信贷政策投向政策,审查授信客户经营范围是否符合授信要求。

  •合理性审查。审查借款行为的合理性,审查贷前调查中使用的信贷材料和信贷结论在逻辑上是否具有合理性。

  •可行性审查。审查授信业务主要风险点及风险防范措施、偿债能力、授信安排、授信价格、授信期限、担保能力等,审查授信客户和授信业务风险。

  (3)审贷分离实施要点

  ①审查人员与借款人原则上不单独直接接触

  审贷分离的初衷就是通过调查与审查人员分离,杜绝信贷审查审批受人为因素的干扰,维护审查审批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因此,审查人员审查所需的资料、数据等由信贷调查人员从借款人处取得,审查人员原则上不与借款人单独直接接触。

  对特大项目、复杂事项等确需审查人员接触借款人的,应经过一定程序的批准,在客户经理的陪同下实地进行调查。

  ②审查人员无最终决策权

  贷款审查只是贷款审批过程中的一个环节,不应成为贷款审批流程的终点。审查人员即使对贷款发放持否定态度,也应按正常的信贷流程继续进行审批。最终审批人参考审查员意见后,对是否批准贷款提出明确的意见。信贷决策权应由贷款审查委员会或最终审批人行使。

  ③审查人员应真正成为信贷专家

  审查人员应具备经济财务信贷法律税务等专业知识,并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审查人员信贷判断的基础不仅是客户经理提供的资料,还包括大量日常积累的信息,因此必须了解大量的国民经济和行业信息。只有这样,才能对信贷调查人员提交的资料以及结论的真实性、合理性提出审查意见,站在更高的角度对贷款的可行性提出独立的意见。

  ④实行集体审议机制

  我国商业银行为了弥补个人经验不足,同时防止个人操纵贷款现象的发生,一般采取贷款集体审议决策机制,多数银行采取设立各级贷款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的方式行使集体审议职能。

  贷审会作为授信业务决策的集体议事机构,评价和审议信贷决策事项,为最终审批人提供决策支持。贷审会投票未通过的信贷事项,有权审批人不得审批同意,对贷审会通过的授信,有权审批人可以否定。这里的有权审批人主要指行长或其授权的副行长等。行长不得担任贷审会的成员,但可指定一名副行长担任贷审会主任委员,但该主任委员不得同时分管前台业务部门。

  贷审会委员不能过多,也不能过少,且必须为单数。审议表决应当遵循“集体审查审议、明确发表意见、绝对多数通过”的原则。未通过贷审会审查的授信可以申请复议,但必须符合一定条件,且间隔时间不能太短。贷审会成员发表的全部意见应当记录存档,且要准确反映审议过程,以备后续的授信管理和履职检查。

  ⑤按程序审批

  授信审批应按规定权限、程序进行,不得违反程序、减少程序或逆程序审批授信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