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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导游人员亦称业余导游人员,是指不以导游工作为主要职业,只是利用业余时间从事导游工作。目前这类人员有两种:一是通过国家导游资格统一考试取得导游证而从事兼职导游工作的人员;二是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受聘于旅行社,领取临时导游证而临时从事导游活动的人员。[1]
旅行社产品的季节性及旅游者需求的不同,决定了不论国际社还是国内社都需要使用一定数量的兼职导游人员。兼职导游人员虽然不属于旅行社的编制,但是旅行社临时聘用他们接待游客,其导游服务质量对旅行社的声誉也会产生影响。因此,对兼职导游人员的管理也是旅行社接团人员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1)订立合同。旅行社在聘用兼职导游人员时,应对其所在单位的证明、导游资格证书、思想品德、身体状况、有无违规记录等情况进行审核、登记,以确定足否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旅行社对兼职导游人员进行合同管理,规定彼此的权利和义务,目的是提高其服务质量、促使其依法为旅游者提供高质量的导游服务,有助于提高兼职导游人员的工作责任感,更好地为旅游者服务。
(2)建立考核制度。为了便于对兼职导游人员进行考核,旅行社应建立兼职导游人员业务档案,收录其导游天数统计,游客评价、表扬或投诉信函、事故记录等。根据这些资料,定期对兼职导游人员进行考核,以确定是否需要对他们进行培训或延期聘用。
(3)建立质量保证金制度。旅行社在与兼职导游人员签订合同时,要求兼职导游人员缴纳一定数额的质量保证金,如果遇到质量事故,经调查属兼职导游人员责任的,应按合同规定由兼职导游人员做出相应的赔偿。
(4)导游例会。兼职导游人员平时无须在旅行社定时上班,但是旅行社可以定期召开兼职导游人员例会,对兼职导游人员的接待服务质量进行点评、安排接待任务、沟通有关信息,增强兼职导游人员的组织观念,提高团队凝聚力。
(5)严格奖惩制度。旅游接待质量关系到旅行社的生存,旅行社要采取一定的措施对兼职导游人员的服务质量进行控制。对于接团质量一贯保持优良的兼职导游人员,旅行社要多为他们布置任务,甚至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于接待服务质量低劣的兼职导游人员,一定要加以批评指正,情况恶劣的,除按规定处理外,还可终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