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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信托设立又称公益信托成立或产生,是指相关当事人依照信托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公益信托的行为。公益信托设立是最基本的信托行为,是公益信托关系产生的基础和前提。由于公益信托涉及公众利益以及公益信托享受一系列优惠政策,法律对公益信托设立有着更为严格的要求。公益信托设立除了遵守信托设立的一般规定以外。还必须遵守~些特别的规定,如必须具有公益目的、受托人的选任必须经过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等。
公益信托设立的条件是指法律对公益信托设立所做的要求。公益信托设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1.要有确定的公益目的
信托的设立是为了实现一定的信托目的而设立的,没有信托目的信托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就此点而言,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都是一样的。因此,无论私益信托还是公益信托设立时必须具有明确的信托目的。
就公益信托来说,其设立时不但要求信托目的是确定的,而且要求信托目的必须具有公益性,这也正是公益信托区别私益信托的地方之一。公益信托的目的必须具有公益性,否则不得成立公益信托。公益信托目的的公益性指的是公益信托目的必须是为了发展公益事业或使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受益。信托目的是否具有公益性要由法律加以规定,各国关于公益信托目的范围的规定并不相同。根据我国《信托法》第六十条规定,设立信托出于下列目的的,信托目的具有公益性:(1)救济贫困;(2)救助灾民;(3)扶助残疾人;(4)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5)发展医疗卫生事业;(6)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7)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这些信托目的要么是为了实现慈善、要么是为了发展公共事业。都具有公益的性质,围绕这些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就是公益信托。
2.要有确定的信托财产
公益信托是围绕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受益而产生的法律关系,没有信托财产,信托就失去存在的基础。信托财产具有高度的独立性,其不同于受托人财产.也不同于委托人和受益人的财产。受托人对信托财产有权管理和处分、并就管理信托财产的行为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同时受托人就信托财产收益有向受益人交付的义务,受益人也就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的收益享有受益权。因此,在公益信托关系中,不但要求有信托财产存在,而且必须要求信托财产是明确的.否则,受托人就没有管理和处分的对象,受益人也就失去受益的基础。
信托财产是由委托人提供的信托财产的确定取决于委托人的意思和行为。委托人确定信托财产的意思一般通过信托文件或信托遗嘱予以表达,具有确定信托财产的意思是确定信托财产的前提,但仅就信托财产确定作出意思表示,并不能达到确定信托财产的效果,还必须有转移财产的行为,委托人只有将财产交付给受托人以后才能形成确定的信托财产。可见.公益信托的设立要求委托人将财产向受托人实际交付,以形成确定的信托财产。
3.受益人不得被特定化
受益人是公益信托关系的当事人,没有受益人信托关系难以成立。但作为公益信托设立的特殊条件,要求受益人在公益信托设立时必须是不得特定的。公益信托是为公众利益或公益事业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如果信托成立时受益人就被特定化了,信托只能理解为是为特定人设立的私益信托,此时信托即便成立也构不成公益信托。因此,作为公益信托的条件要求,受益人在公益信托成立时是不特定的。
4.要有经批准的合格受托人
受托人也是公益信托的当事人,而且受托人承担着管理信托事务的重任,因此法律将受托人的存在作为公益信托成立的条件要求。
一般来说,法律没有规定什么样的人可以作为受托人,于是公民、组织似乎都可以作为受托人。但应当注意的是由受托人管理职责决定,受托人应当具备基本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才能够成为受托人。
另外,由于公益信托涉及公众利益,受托人的选任应十分谨慎,为了保证选任的受托人正确履行职责,防止规避法律、损害公益事件的发生,法律规定受托人的选任必须经过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批准。
5.要采用书面形式
一般来说,信托的成立与否并不受行为形式的影响。但是考虑到信托制度的特殊性及其中的特殊法律关系,我国《信托法》要求信托设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对公益信托来说,由于其设立要经过管理机构的批准,采用书面形式更便于管理机构、了解信托内容及对受托人的选任,以方便管理机构对信托设立批准与否作出决定。因此,公益信托设立更应该采用书面的形式。
根据《信托法》规定,信托采用的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其他信托文件,对这些书面形式,公益信托设立时均可以采用。
公益信托设立的程序是指公益信托设立所经历的步骤及所办理的手续。公益信托设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制订信托文件
信托文件是信托关系的载体,是信托关系的反映。完善、详尽的信托文件对信托的设立有着重要意义。信托关系设立的第一步就是制定信托文件。
信托文件有不同的表现,可以是信托合同,也可以是信托遗嘱或其他信托文件。根据信托文件具体表现的不同,其制作要求也有所不同。比如信托合同是双方行为,应遵守合同法有关规定进行;信托遗嘱是单方行为,要遵守法律关于遗嘱的规定进行。不过,无论采用哪一种具体的信托文件设立信托,都必须在信托文件中表明信托关系的基本要素,即指明公益信托的委托人及其权利义务、受托人及其权利义务、信托监察人及其权利义务、公益目的或受益人的范围、信托财产的种类及范围、公益信托的变更和终止等。
2.提出设立公益信托申请
公益信托不同于私益信托之一是公益信托设立必须得到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批准,因此,向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提出设立公益信托的申请是公益信托设立所不可缺少的重要一步。
关于谁有权提出设立公益信托的申请.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为了简化手续,方便当事人设立公益信托,应该说委托人、受益人均可以提出申请。一般来说,若委托人只有一人或者数人的,可以由委托人直接向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提出设立公益信托的申请;若委托人人数众多,或者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的,由受托人提出申请应该更为合适。
申请人提出设立公益信托申请应提交申请书、信托文件(包括信托合同、信托遗嘱其他信托文件)、申请人、受托人的基本情况等申请资料。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应齐、内容要详细完备。对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受理申请的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对申请文件尤其是信托文件内容不具体、不完备或不合适的,受理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进行补充、修改。
3.审查批
公益信托涉及公众利益和公益事业的发展,同时公益信托一旦成立就享受特殊的优惠政策,因此,为了防止委托人利用公益信托实现私人目的,也为了选择合格的受托人,更好地实现公益目的,法律规定公益信托设立必须经过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审查批准。
根据《信托法》规定,负责公益信托设立审批的是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就我国目前的公益事业管理体制而言。并没有建立统一的公益信托管理机构,对公益事业是分领域或行业来进行管理的,因此公益信托的审批机构的确定取决于公益信托本身所属的领域.比如医疗卫生事业信托的审批机构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救助贫困信托的审批机构为民政部门、教育信托的审批机构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等。
公益信托的审批具体分为审查和批准两个行为,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审查的对象是公益信托的设立和受托人的确定。对公益信托设立的审查主要是审查信托目的是否具有公益性、信托财产是否具有合法性、委托人是否具有主体资格、信托文件是否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权利义务设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有无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和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的情形等:对受托人的审查主要是对受托人资格、受托人的资信等涉及受托人管理信托能力及遵守信托诚信度等情况进行审查。
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审查公益信托设立和受托人确定要遵守谨慎和鼓励原则,要做到通过审查避免不当公益信托产生,也要做到对合格的公益信托不故意刁难、拖延,及时审查批准,使公益信托尽快设立、及早发挥公益信托的作用。
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审查以后,要履行批准手续。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应予以批准,发布批准文件或作出批准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对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通知申请人补充或修改,不予补充或修改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对完全不符合设立公益信托要求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对不予批准公益信托设立或受益人确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提起复议或诉讼。
4.移交财产
信托是围绕信托财产而产生的法律关系,信托财产的确定是信托关系产生的基础、是信托设立的前提,公益信托最终得以成立必须有委托人向受托人移交的确定信托财产。移交财产是公益信托设立的最后一步,公益信托设立申请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后,信托财产由委托人转移给受托人,信托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