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文化服务(Public Culture Serv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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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文化服务是指广义以政府部门为主的公共部门提供、以保障公民的基本文化生活权利为目的、向公民提供公共文化产品与服务的制度和系统的总称。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包括公共文化服务设施、资源和服务内容,以及人才、资金、技术和政策保障机制等方面内容。
公共文化的建设和管理水平,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实现和文化发展成果的共享程度,加强公共文化服务建设可以便更好地为群众开展服务。公共文化服务主要具有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等特点。
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公共性”上,有两种不同的解释。一种是“经济学式定义”,即把公共文化服务当成与一般市场方式提供的文化商品(产品及服务)相区别的公共文化类公共产品及相关活动;另一种是“管理学式定义”,即把公共文化服务理解为除公共文化产品或文化服务提供外,还包括文化政策服务(文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和文化市场监管服务
公共文化的“外部性”、文化自身的特殊性与其绩效的“模糊性”及“滞后性”。从公共管理学的理论看,作为公共物品,公共文化服务具有很强的正外部性,其影响往往超出文化部门、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工作范围和直接的服务对象。此外,作为一种精神产品和服务,文化具有不同于一般物质产品的特殊性,因此,文化绩效可能不是直接显现的,同时,文化绩效也往往不是“立马见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