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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营思想是指保险企业从事经营活动,解决各种经营问题的指导思想。经营思想,一方面应与该国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以及经济规律相协调;另一方面又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状况、当地的经济水平相关联。科学先进的经营思想可以保障企业经营目标的顺利实现;滞后甚至错误的经营思想,很可能会影响企业策略的实施、经营环境的改善,使企业经营处于被动局面,甚至面临困境。因此,树立正确、合理的经营思想对于保险公司甚至整个保险行业的发展是非常重要的。
1.利国利民思想
所谓利国利民思想,就是保险经营要以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发展和完善、有利于国家的安定和谐、有利于促进人民生活的保障这一根本目标为出发点,并将此作为保险经营活动的行为规范和度量标准。
为贯彻利国利民思想,保险企业应严格依法经营、认真贯彻国家各项政策、接受国家宏观调控和指导;在保险经营过程中,切实做到诚信经营、为保户提供优质的保障服务,为国家防灾防损等风险管理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另外,为贯彻利国利民的经营思想,要妥善处理好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与企业利益的关系。在贯彻利国利民思想时要兼顾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只有这样保险行业的发展和进步才能促进社会的和谐,才能发挥保险本身的功能和作用。
2.现代经营思想
所谓现代经营思想,就是把保险作为一种商品来经营的思想。保险作为一种商品与其他商品一样,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体。这就要求保险经营者应按照商品经营的客观经济规律来经营保险商品,应具有以下经营观念。
(1)市场观念
市场观念,是指保险经营者应具有强烈的市场意识,以市场为导向,按照保险市场的需求来安排保险经营活动。保险作为一种商品,只有为市场和客户所接受,其价值才能实现。强化保险经营的市场观念,要求保险企业树立服务意识,按照保险市场需求和保户需要来开展保险经营活动,以达到保险资源的最佳配置。
(2)法制观念
法制观念,是指保险经营者应具有强烈的法律意识。保险经营活动是一种涉及面比较广、影响比较大的经济活动。为了保障保险业的稳健经营、健康发展,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保险企业的经营。保险企业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法制的轨道上,健康有序地提供保险服务,不断促进自身以及整个行业的发展。
(3)信息观念
信息观念,是指保险经营者应具有对各种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存储、分析、利用的意识。信息是企业的重要资源,是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基本依据。在现代信息社会中,如果没有必要的经济技术信息,就很难做出正确的决策,也就很难在竞争中取胜。
(4)竞争观念
竞争观念,是指保险经营者应具有强烈的竞争意识,即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的观念。竞争是保险企业之间在人才、技术、商品质量、价格、经营管理等各方面的综合较量。在现代商品经济和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时代,保险经营者要想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就要不断增强自身经济实力和竞争能力。随着保险市场国际化的不断深入,保险经营者也要敢于参与到国际保险竞争中,兼收各方所长,逐步提高我国保险企业的综合素质和经营水平。
保险经营思想是与保险企业所处的社会政治、经济制度及其基本经济规律相联系的。现代保险经营思想是把保险作为一种商品来经营的,即按照商品经营的客观经济规律来经营保险商品,而不是把保险经营局限在互助互济方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保险经营思想表现为以下四个特征。
1.以市场为导向,根据保险市场的需求来安排保险经营活动
我国《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指出:我国现有的保险企业都是商业性保险公司。商业保险企业的经营离不开保险市场。保险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要有强烈的市场意识,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按照保险市场的需求变化和市场经济规律来安排保险经营活动,实现保险资源的最佳配置,充分利用保险企业自身的防灾防损技术优势和经营特长,引导和指导社会消费,实现保险商品供求平衡,真正发挥保险行业起到的对社会“稳定器”和对经济“助动器”的作用。。
2.以竞争为手段,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
竞争是商品经济的必然规律。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保险企业之间的竞争是不可避免的,保险经营者应具有强烈的竞争意识,知晓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规则。保险竞争的主要内容包括服务质量的竞争、业务的竞争、价格的竞争等。由于保险业经营的特殊性,要求保险业同业竞争以促进保险业的稳健发展,以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为目标,反对各种不正当竞争。我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为此,保险经营者的经营思想必须充分体现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规则。
3.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处理好保险企业自身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
保险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必须树立效益观念,以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作为其自身的经营目标。要注重投入与产出的比例关系。应严格经济核算,厉行节约、增收节支、争取以最小的投入获取最大的收益。同时,保险企业作为经营风险的特殊企业,要在注重经济效益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兼顾社会效益。保险企业的社会效益是指保险企业应按照分散风险、平均负担的原则,补偿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保证社会生产和生活秩序的正常稳定。保险企业的社会效益具体表现在:第一,保险企业在经营中积累的保险基金除能够增强自身的补偿能力外,还能够为国家经济建设提供一定的资金;第二,保险企业的涉外保险业务收入和再保险业务收入还能为国家提供非贸易外汇资金;第三,保险的防灾防损工作对于加强社会公共安全,促进投保人不断改进防灾措施,减少社会财富损失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保险经营者必须处理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
4.以法律为准绳,规范保险企业的一切经营活动
市场经济是规则经济、法治经济,保险经营者在经营的过程中要具备较高的规则意识和法律素质,一切经营活动应符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的准则。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我国保险业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保险经营者的基本行为规范作出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保险经营者也必须遵守。第二,要遵守保险监管部门的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服从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督与管理。我国的保险监管部门是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保监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法统一监管中国保险市场。第三,要遵守保险行业自律组织的规则。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包括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地方性的保险行业协会(同业协会)等。它是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或保险从业人员自己的社团组织,具有非官方性。其宗旨主要是: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