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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登记费是指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业登记发照、注册登记和变更登记项目及年度检验时交纳的费用。
根据企业登记管理法规的规定,企业申请登记注册时,应向登记主管机关缴纳登记费,这是申请人应该履行的一项义务,也是国家预算的“规费收入”,一律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管理。它主要用于企业登记管理的业务开支,并实行“以收抵支”的管理办法。
1.开业登记费标准
(1)企业法人(包括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下同)开业登记费,注册资金总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按注册资金总额的1%缴纳;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超过的部分按0.5%缴纳;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亿元人民币的,超过的部分不再缴纳。开业登记费最低款额为人民币50元。
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含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下同),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开业登记费人民币300元。
筹建企业登记费人民币50元。
(2)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港澳台企业和华侨、港澳台同胞举办的合资、合作、独资企业,下同)开业登记费,注册资本总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按注册资本总额的1‰缴纳;注册资本总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超过部分按0.5‰缴纳;注册资本总额超过一亿万人民币的,超过的部分不再缴纳。开业登记费最低款额为人民币50元。
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开业登记费人民币300元。
来华承包工程的外国(地区)企业开业登记费,以承包合同额计算,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费标准执行。 外国(地区)企业来华承包经营管理的,登记费按管理年限累计的管理费的5‰缴纳。
来华合作开发海洋石油的外国公司登记费:属勘探、开发期的,缴纳人民币2000元;进入生产期的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费标准执行。
合作开发海洋石油的外国承包商,以合同承包额计算,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费标准执行。
外国银行在我国设立分行,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费标准执行。
(3)外国(地区)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费人民币600元,延期登记费人民币300元。
(4)外国(地区)企业在华申请其名称登记,缴纳人民币1000元。外商投资企业预先申请其名称登记,缴纳人民币100元。
外国(地区)企业在华申请名称登记,设立常驻代表机构,从事承包工程、承包经营管理、合作开发海洋石油、外国银行在华设立分行以及设立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在办理登记时,应收取人民币特种存款支票或外汇兑换券,也可以收取人民币旅行支票。企业法人登记费一律—次收齐。其登记费属于国家预算的“规费收入”,一律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管理。企业法人登记费实行“以收抵支”的管理办法,如有多余,应上交财政。
企业法人登记费在开支上成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业务费”,主要用于企业法人登记管理业务的开支。包括:
(1)证、照、表、册的印刷、订制]费用。包括宣传教育、技术培训、误工费。包括筹建许可证、营业执照注册书(表)、年检报告书、档案袋等印刷、订制费开支。
(2)专业设备购费。包括购置专用档案文件柜、印刷;它部门或单位不得调用。器具和计算机等项开支。
(3)专业资料费。包括印发政策法规文件汇编、宣传资料、统计资料、简报、通告等项开支。
(4)其他费用。包括专业性会议费、调研费、监督检查费、邮电费以及根据需要聘请临时性工作人员的费用等项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