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旅行支票 (Traveller's Cheque In R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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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旅行支票是为了适应我国旅行事业迅速发展的需要,为了满足港澳地区人民探亲访友的方便,从1978年1月起,由中国银行在港澳地区发行人民币旅行支票,由港澳地区中国银行机构出售,国内由各地中国银行的分支行、处以及指定的人民银行分支行、处和旅馆、饭店,友谊商店等兑换点兑付。
人民币旅行支票的发售对象为港澳和途径港澳来我国的国际旅游者,其面额有50元和100元两种(新版人民币银行支票为50元、100元、500元三种),它只限在中国境内兑付,并不能转让,总付兑期为六个月。超出时间可向原出售行办理兑还。人民币旅行支票在兑取时,每张必须一次兑完,出境时未用完可兑退。如有丢失,可向有关机关挂失。目前,在国内发售人民币旅行支票的,有北京,上海、天津、广州四地的中国银行。
人民币旅行支票面额有大有小,外国旅游人士和回国探亲的桥胞可根据需要,在中国境内的中国银行各分支行及指定的其他专业银行的代售机构,以及友谊商店,接待外宾的恻乱华侨旅行社,机场等处的外币兑换点随时兑取。
购买旅行支票时,要在出售行处,当面在人民币旅行支票“初签栏”预留签字。兑取时须在兑付行当面复签,经核对鉴字相符后才能兑取,人民币旅行支票一旦遗失或被盗时,不易被他人冒领,还可以向银行挂失。
人民币旅行支票自出售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逾期可向出售银行办理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