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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安全规制是指由于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对消费者提供保护的一种方式。产品安全规制往往集中于某些特殊种类的产品(药品、汽车等)和某些特殊的使用者(特别是儿童)。产品安全规制也常常不是强制性地实施已经发展出来的控制标准。例如,它并不禁止规制当局进行收益-成本分析。药品规制机构可能会愿意容忍少数患者死于药品的不可预见的中毒反应,只要这些同样的药品能够挽救其他很多人的生命。
产品安全规制可以在多个环节进行。以药品为例,药品上市前需要进行严格的测试,只有经过批准方能在市场上出售。药品上市以后,仍然需要在标签上注明危险、警告等相关信息,这些警告一般还要通过各种途径告知所有的医生。有些药品被列为处方药品,必须在医生的监控下使用。如果药品上市后发现新的不良反应,将可能被要求撤架以至销毁。汽车的例子也类似,汽车的安全带、气囊等都有一定的标准,我们也常常可以看到一些汽车厂商对有质量问题的汽车实施“召回”。
在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有责任“保护公众免受来自消费品的不合理的“伤害”,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有权禁止包含“有损健康”物质的食品,而全国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委员会(NHTSA)是以“减少交通事故以及由此引起的伤亡”为目的建立起来的,并因此被授权制定有关汽车的适当产品标准。一般而言,立法仅仅通过一些一般的指导原则,具体规制标准由这些规制机构制定。在有些情况下,也可能由立法直接来确定标准,例如,美国的“德莱尼”条款规定,禁止使用任何经由统计发现与人体中的癌症有关或者在实验室实验中引起动物癌症的食物添加剂。
在我国,2003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新组建,负责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并主管药品监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组建将在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上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以食品规制为例,从2005年我国在全国范围内查缴“苏丹红一号”(一种可能致癌的食品添加剂)制品的案例来看, 我国对食品安全的规制明显趋于严格,制度也在逐渐完善。2008年10月,针对“三鹿事件”的发生,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食品安全法草案重点作了8个方面的修改,强化政府召回责任,废除免检制度,明确监管主体,以从法律制度上预防和处置这类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同时,有必要加强生产和流通环节的规制,由事后监督向事前监督发展。保健品、化妆品、药品规制的情况也与此类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