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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领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所收取的管理费。管理费每月收取一次。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自行收取,也可以委托市、县个体劳动者协会代收。
根据《城市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工商局规定。
1.凡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应向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缴纳管理费。
2.管理费的标准,根据个体工商户的利润率或收入总额规定。
对从事购销活动的,按营业额的o.5—1.5%收取;对从事劳务活动的接收人总额的1—2%收取。
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上述幅度内制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进入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凡已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或交易手续费、设施租赁费)的减半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收入较低、生活确实有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向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蒲减收或免收管理费。13.管理费每月收取一次,收取管理费的手续要简便易行。市、县(E)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自行收取,也可委托市、县(区)个体劳动者协会代收。
4.管理费收入的使用范围:(1)个体劳动者协会经费开支,包括常设机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办公费(参照事业单位经营开支标准执行)以及法律顾问费等,(2)为个体工商户服务的费用,包括宣传教育、技术培训、误工补助、奖励等费用。
5.市、县(区)级以上个体劳动者协会所需经费来源,可以从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个体工商户收取的管理费中提成解决。提成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物价部门确定。
6.向个体工商户收取的管理费,应在缴纳工商所得税后列支,以保证国家税收收入。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管理费要专款专用,结余不上缴,不纳所得税,转入下年度使用,其他部门或单位不得调用。
8.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管理费收支工作的管理,少花钱,多办事,认真执行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接受同级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近日联合发出通知,决定从2008年9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是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征收的,主要用于建设集贸市场,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费开支。
工商管理费的收取源于1983年6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对从事购销活动的,按营业额的0.5%—1.5%收取;对从事劳务活动的,按收益额的2%—3%收取。市场管理费的收取则源于同年2月国务院下发的《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除国营商业、供销合作商业在集市上进行议购议销业务外,对进入集市交易的商品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取少量的市场管理费,工业品、大牲畜费率按成交额计算不得超过1%,其他商品不得超过2%。
财政部表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能发生了转变,主要是维护经济秩序和进行市场监管,不再直接参与市场建设。停征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有利于减轻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负担,实现市场经营主体公平竞争,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加强和改进工商行政管理,促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