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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是指贷款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支付其购买耐用消费品的人民币贷款。其中,耐用消费品一般是指单价在2000元以上,正常使用寿命在两年以上的家庭耐用商品(住房、汽车除外)。
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的贷款期限一般在半年到两年,最长不超过三年;同时需提供贷款银行认可的财产抵押、质押或第三人保证方式作为贷款担保条件;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一般没有利率优惠。
1、贷款对象
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的贷款对象需满足以下条件:
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且年龄在18-60周岁;
③有贷款银行认可的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个人或单位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
④购买商品的目的是为了本人或自己家庭使用;
⑤信用良好,且有诚意分期或一次性还款;
⑥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2、贷款利率
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的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贷款利率。
3、贷款期限
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期限一般在1年以内,最长为3年(含3年)。将至退体年龄的借款人,贷款期限不得超过退体年限(一般女性为55岁,男性为60岁)。
4、贷款额度
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起点一般为人民币2000元,最高额不超过10万元。借款人用于购买耐用消费品的首期付款额不得少于购物款的20%-30%,各家银行规定有所不同。
1、《贷款申请书》
2、有效身份证件(指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文职干部证、警官证)的原件和两份复印件。
3、由所在单位签公章确认的收入证明。
4、在银行开立的存款帐户凭证,原则上存有不低于所购商品价款20%的自付款,其具体额度应对应所采取的担保方式。
5、相关担保方式所要求的担保资料。
6、经办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客户在银行特约经销商店选择商品,填写《银行个人耐用消费品借款申请书》;
客户到银行指定的受理点办理贷款申请手续,按申请的条件并附有关资料办理借款手续(包括与银行签订个人耐用消费品借款合同以及担保合同),将购买商品的自付款存入银行营业网点;
银行向客户发放贷款;
银行受客户委托将客户自付款、贷款资金转入商户帐户,向借款人和商户出具转款成功的凭证;
客户凭银行出具的转款凭证、《个人耐用消费品购销意向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商户提货。
客户每月按时将款项存入银行储蓄卡或通存通取活期储蓄存折等,银行执行扣款。
1、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一年)以内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2、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等额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从贷款发放的次月起等额归还贷款本息。
1、抵押。抵押物原则上是借款人或第三人依法取得并有权自主决定转让的房屋,且必须经有权评估机购进行评估,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必要时还需办理公证、保险手续,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2、质押。借款人或第三人可以质押的权利凭证包括:(1)银行代理发行的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2)银行分行签发的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整存零取存单除外)。
3、保证。保证人必须是法人或公民,法人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企业法人、公司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公民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同时必须有固定经济来源,具有足够代偿能力、身体健康的本市居民。担保人职业范围限定为:国家公务员;法院、检察院正式职工;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电信、供水、供电部门正式从业人员;大中专院校教师、医院主治医生;烟草专卖局、卷烟厂的正式从业人员;事业单位、经济管理部门和金融企业职工、军队(武警)干部、市级以上电视台、电台报社记者、编辑等行业。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初级(助师)以上技术职称。年龄限制在25岁至55岁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