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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社会化,是指大众传播通常能够潜移默化地使个人接受或认同社会公认的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从而使个人和社会取得协调一致。
个人社会化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要受到许多条件的制约和影响。其中,遗传因素、环境因素和生活实践,是实现个人社会化所不可缺少的三个必要条件。无论缺少哪一方面,都会直接影响到个人的社会化程度和水平。
(一)遗传因素
个人社会化的客体只能是人类生命个体。人类个体带有一种由上代为下代提供的有利于人类从事社会活动的特殊遗传素质,为个体社会化奠定了生物学上的基础,为“生物人”转变为“社会人”提供了可能性。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人无先天行为模式。由于人类个体缺乏本能,即无先天行为模式,从而具有可塑性,能够通过文化教化,来实现社会化。第二,人有较长的生活依赖期。人的一生中,大约有15%-25%的时间依赖父母和家庭。这不仅为个体接受人类文化提供了必要时间,而且通过依赖还能使个体形成与他人和整个社会不可分割的社会联系和感情联系。第三,遗传结构包含大量人类信息。人体的细胞中都包含有遗传基因,存在着大量的“信息”,正是这种信息的存在,决定了个体极易接受人类教化。第四,生物需求和情感需求。生物需求的满足是社会化过程的重要内容,而为满足个体生物需求所必须的每一个行动同时也满足着他的情感需求,二者密切联系,成为个人社会化不可缺少的遗传因素之一。如身体的接触和相互作用便是一种最基本的生物需求,如果这种需求不能得到满足,就会出现严重的肉体和情感问题,进而影响社会化的正常进行。
(二)环境因素
环境因素指影响个人社会化过程的全部社会环境,也称文化环境。它是个人社会化的必要条件。个人社会化的环境要素是十分复杂的,一个人所处的环境要素如何,他就会有什么样的社会化过程和社会化结果。我们常常说“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在一定程度上正是指出了环境因素对人的重要影响作用。环境因素主要包括
(三)生活实践
生活实践是实现知识内化与积累,达到个人社会化目标的根本途径。所谓内化,泛指把他人的知识转变成自己的知识,把感性的知识加工成理性方面的知识。知识内化与积累是一个以教化和互动为前提,在生活实践中不断实现的过程。个人在生活实践中实现社会化的具体途径有三:
对个体社会化过程的划分,首先应该考虑的是适用范围,即能够解释社会化中出现的角色冲突,再社会化等现象。因此,必须在复杂的现象背后看到社会化的运行轨迹。其次,过程的划分应照顾社会与个人的互动关系,以它们之间的关系为标准。此外,应把个体社会化看作一个有机整体,保持各阶段的内在联系。
基于上述理解,我们可以用一种逻辑方法进行划分,将个体社会化分为三个阶段,即社会教育,社会实践和法律强制。
社会化是人从生物人发展为社会人并不断适应发展变化的社会生活的过程。人首先是作为生物人而存在,社会性是社会对人的要求,这种要求在个体未获得独立时,就在人头脑中形成抽象认识,这个阶段为社会教育阶段。当人以独立的个体进入社会后,在实践中对抽象认识修正、升华与确认,这就是社会化的实践阶段。当个体的实践超出了规范所许可的范围,社会就对个体进行强制社会化,这是法律强制阶段。整个过程是一个彼此关联的有机的整体:社会教育引导社会实践,社会实践对社会教育进行检验,而法律强制则是对社会化中越轨行为的纠正。
(一)社会教育
社会教育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社会对个体提出社会所期望的社会要求,即社会对人的影响。另一方面,个体对社会影响作出反应,形成自己的抽象认识。
社会要求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这一要求是通过家庭、学校、社会道德以及法律等对人的影响体现出来的它反映到人们的头脑中从而形成抽象认识。这一这程我们称之为社会教育。社会教育的逻辑时间段为个人以独立个体进入社会之前。在这一阶段,个人还没有真正接触社会,基本上处于半独立状态,个体对自己与社会的关系仍处于抽象认识阶段。
家庭是个体接触最早的社会环境,它对人产生最早最初的社会影响。比如,现在有许多家长对孩子说,出门在外不关自已的事少管,孩子认为家长是为自己好或家长说的没错,就接受了。诸如此类,父母的言传身教,都或浅或深地形成孩子间接的抽象认识。但孩子没有切身体验,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
学校是全面、深刻地影响人的社会组织。它不仅教给学生以各种知识,而且引导学生形成人生观与世界观。各人对于学校的教育虽有不同程度的理解,但总会形成各自对社会不同的抽象认知。
社会道德对人没有强制约束力,却对人的行为产生很大影响。例如,尊敬师长是一种美德,反之则会受到社会批评,这就引导人们形成尊敬师长的道德观念。
法律是社会对人的强制规范,它是通过其它个体的示范影响人的。法律对守法行为予以保护,而对违法行为给予惩罚。这些使人在意识上知道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
社会对个体的影响贯穿于人的一生,这些影响在意识上形成认知,但是在社会教育阶段,人还未独立进入社会,未受到社会的洗礼,其认识是肤浅的,不深刻的。 当个体脱离父母的庇护,开始独立的社会生活时,社会化就进入了实践阶段。
(二)社会实践
社会实践是个体社会化的主要阶段,它的逻辑时间段为人以独立的个体进入社会以后。如果说社会教育是个体社会化的抽象认识阶段,那么,实践阶段则是在实践中对抽象认识的切身体会,是对自我的重新社会定位,个体对社会的认识达到理性认识阶段。
举例来说,李某的父母均是教师,在父母及学校老师的影响下,他从小就树立了当一名教师的理想。当他大学毕业,真正地走上讲台时却发现:虽经自已多次努力但自己做得并不出色。他对自己重新审视,认识到在写作方面自己很有潜力。很快他的文章就受到读者好评,在创作中,他对自己有更理性的认识,并坚信写作才是自己的理想的职业选择。由此可见,社会教育为社会实践提供抽象的认识,给实践以指导;社会实践是对社会教育的检验,对已初步形成的认识进行鉴别、修正、确认与升华。
如果把社会教育看作是个体在思想上调整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那么,社会实践则是通过实践在行为上调整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个体在实践中使自己与社会保持和谐与协调。个人实践的结果会出现三种情况:
社会化完成。个体在实践中找到并适应个人所充当的社会角色。个体行为符合社会所期望的行为规范,个人已融入社会,成为社会的一分子。
角色冲突。个体在社会实践中,角色之间或内部发生矛盾、对立或抵触。这是由于社会化不足或社会化过度所引起的,对于角色冲突要进行继续社会化。
社会化失败。个体在实践中出现严重的角色失调现象,无法进行角色扮演,个人行为与社会规范相冲突。对社会化失败必须进行再社会化。
当社会化失败而导致个人违反社会规范时,社会化便进入法律强制阶段。
(三)法律强制
法律强制是社会化中对越轨行为的强制性纠正和规范。法律强制的逻辑时间段为个体在社会化中违反法律法规,危害社会以后。法律强制以国家制定的法律规范为依据,它通过强制性地改变个人的人生观、世界观、生活方式以及行为方式,使个体在行为上不再危害社会,与社会协调相处。法律强制也是再社会化的必要和有力的手段。
法律强制也是政府的社会控制职能之一,它确保了社会机制的健康有序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