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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
个人所得税(personal income tax)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2]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1)中国公民;(2)个体工商户;(3)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国际惯例采用住所和时间两个标准,把纳税人分为居民和非居民两类,分别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
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其所取得的应纳税所得,无论是来源于中国境内还是中国境外任何地方,都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个人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义务人包括以下两大类:
1.在中国境内定居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侨民。但不包括虽具有中国国籍,却没有在中国大陆定居,而是侨居海外的华侨和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同胞。
2.从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海外侨胞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这些人如果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仍应被视为全年在中国境内居住,从而判定为居民纳税义务人。
现行税法中关于“中国境内”的概念,是指中国大陆地区,目前还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不符合居民纳税义务人判定标准(条件)的纳税义务人。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即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因此,在现实生活中,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实际上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没有在中国境内居住,或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外籍人员、华侨或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非居民纳税义务人,由于只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征税,因此判断其所得来源地就成为确定该项所得是否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重要依据。所得来源地判断既应该反映经济活动的实质,又要遵循方便税务机关实行有效征管的原则,具体规定如下:
1.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人因任职、受雇、履约的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2.生产、经营所得,以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3.劳务报酬所得,以纳税人实际提供劳务的地点,作为所得来源地。
4.不动产转让所得,以不动产坐落地作为所得来源地;动产转让所得,以实现转让的地点为所得来源地。
5.财产租赁所得,以被租赁财产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企业、机构、组织的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自2000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也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