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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一权又称股份平等原则,是指股东对其所持有的每一股份享有一个表决权。
一股一权原则包含的两层含义是密不可分的,股份内容相同是基础,股份平等则是结果和目的。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股份平等原则只认股不认人。只要股东所持股份的内容和数量相同,公司即应对其平等对待,一视同仁,不得厚此薄彼,有所偏爱,至于股东的所有制性质、行政级别、国别、经济实力、名望等与股东地位无关。我国民法学者杨振山曾说“公司之外无国家”即有此含义。由于股份平等原则不考虑股东间的经济实力和投资意愿等因素的差异,所以股份平等原则所体现的股东平等只能是一种机会上的平等,而不是结果的平等,是一种动态的平等,而不是静态的平等。
一股一权原则体现在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产生的一切法律关系中。股东的权利指股东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和利益,不仅包括股东的自益权,而且包括股东的共益权。总之,只要股份存在,股东的地位存在,股东权的行使均应遵循一股一权原则。
一股一权原则体现了股权平等原则。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当然适用这一原则。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实行平等出资制的,通常以等额出资为一股,实行基本出资制的,则以基数出资为一股。也适用一股一权原则。
公司中,特别是在大型的现代上市公司中,股东与股东之间互不认识,他们对公司事务也持“理性冷漠”的态度,不同股东之间似乎没有发生什么关系。其实,这种观点是不妥当的,股东之间是存在紧密的关系的。这主要通过股东表决权反映出来。持有较多表决权的人对公司的控制力较大,往往处于控制股东的地位,对公司事务的产生、发展和变化具有控制作用。相反,少数派股东处于从属地位,是公司事务的被动接受者,他们的权利容易被控制股东侵害。那么,对于试图获得对公司控制权的股东来说,如何获得控制权呢?对于已经获得控制权的股东,如何维持他的控制地位呢?当公司中存在控制股东时,是否可能滥用权力损害公司利益呢?少数派股东的利益是否也容易被损害呢?采取何种措施来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和公司的利益呢?山于股东之间的关系是通过表决权体现出来的,所以各国公司法在表决权上作厂特殊的安排;这就是,确立一股一权的表决权原则的同时,并不认可这是惟—-的表决规则,规定刁;同程度的例外。在公司的运营过程中,虽然有的股东对参与公司事务没有兴趣,但是必然有部分股东试图获得对公司的控制权,以满足他们控制公司的欲望。
在获得公司的控制权后,他们试图要把控制地位永久地维持下去,防止被敌意收购或者被其他股东赶下台。为此,管理层需要发行超级表决权股。相对每股只有一个表决权的普通股而言,它是表决权的扩张,是持有人对公司控制力的扩张,是对“一股一权”原则的一种例外。但是,在股东获得控制权,成为控制股东之后,就有可能滥用权力,损害少数派股东的利益。所以,一方面,规范控制股东的行为和义务,如规定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忠实义务等;另一方面对少数派股东利益的保护作出特别的制度性安排。为此,从限制表决权行使上,公司法也规定了一些规范股东之间关系的具体制度。例如,对决议事项有特别利害关系的股东的表决权排除,无表决权股份、子公司持有的母公司股份无表决权等制度部是为了确保决议的公正性,防止大股东不当利用控制力而作出的特别制度性安排。这些都是从限制表决权行使上,对“一股一权”原则作出的例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