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构成卖淫嫖娼!
卖淫嫖娼是两个不同的行为主体,嫖娼是指男子以付出金钱,财物作为交换条件,与妇女发生的不正当性行为;卖淫是指女子以收取金钱,财物作为交换条件与嫖娼男子自愿发生不正当的性行为。
卖淫嫖娼的前提是发生不正当的性关系,而且付出金钱、财物作为交换条件。男子和情人发生性关系,属于婚外性行为,即使是情人也属于不正当的关系,而且发生性关系后,男子给女子1000元的财物作为交换,有卖淫嫖娼的条件嫌疑。
卖淫嫖娼与通奸的根本区别在于,男女双方是否实现了以金钱、财物做交易。男子和情人发生性关系后,给情人1000元的财物,不仅是不正当的性关系,而且有金钱、财物交易的重大嫌疑,这与通奸不同和卖淫嫖娼有很大的相似之处。
所以,只要是不正当发生的性关系,而且以金钱、财物作为了交换,就构成了卖淫嫖娼。男子与情人发生了关系,而且立即进行了金钱财物交换,应该构成卖淫嫖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