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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万余元存款深夜被异地盗取!工行称储户未换成芯片卡拒赔,法院这样判

又现银行卡盗刷事件!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工商银行宜丰支行储户韩某某银行卡深夜在异地被盗刷6万余元,与该行商议无果后向法院提出上诉,并要求该行赔偿全部损失。

然而,工商银行宜丰支行却辩称原告韩某某的磁条卡未更换成芯片卡,同时,被盗刷时亦发送了短信进行通知,不排除原告有其他不规范用卡的行为。

针对储户银行卡被盗刷事件,银行是否应该赔偿全部损失?储户又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6万余元存款深夜被异地盗取,

储户要求工行赔偿全部损失

上述判决书显示,本案原告韩某某系宜春市原州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此前曾在工商银行宜丰支行开立相关账户。

今年2月24日,韩某某银行账户此时的存款余额约为6.68万元。然而,就在2月28日23时55分许至3月1日零时3分许,其银行账户中的存款在山西省某市某县被连续取款交易9次,被转支和取款共计6.67万元,转账后仅剩87.45元。

韩某某收到上述取款交易短信后,随即拨打工商银行客服电话及110报案。

随后,韩某某为证明自己当时并未离开宜春,3月1日8时,其在该地区工商银行一网点存款50元。

同时,韩某某在宜春市原州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出具了相关证明,进一步证明其在2023年2月27日至3月3日期间未离开宜春。

韩某某称,自己在上述时间内没有去山西,银行卡也在自己身上。同时,他表示银行卡一定被盗刷了,并要求工商银行宜丰支行核查。

工商银行宜丰支行通过查询,确认了韩某某的钱(6.67万元)被盗刷,并打印了交易流水等交于他。不过,虽然该行承认韩某某被盗刷,但并不同意向其赔偿,双方经多次协商后无果。

韩某某表示,自己的钱存入了工商银行宜丰支行,该行有义务保障其资金安全,应赔偿其全部损失,共计6.67万元。

工行称储户未换成芯片卡,

法院:赔偿储户6.67万元

法庭上,针对韩某某的诉讼请求,工商银行宜丰支行辩称:“韩某某的卡是磁条卡,我行对于以前的磁条卡均给客户发了短信,让他们来我行办理芯片卡,韩某某没有来办理并且使用的仍是磁条卡,我行履行了告知义务,且被盗刷取钱时,我行也通过短信发送给了客户,不排除韩某某有其他不规范用卡的行为。”

一审法院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认为,工商银行宜丰支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具有保障账户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韩某某在该行开设存款账户,并将款存入账户中,双方之间即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在韩某某存款存入该行账户起,该行对韩某某账户中的存款即负有安全保障和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被盗取的义务。

同时,韩某某账户存款在与他本人工作地相距较远的异地,深夜间,在ATM机被连续多次取款交易,其在收到上述取款交易短信后,即拨打工商银行客服电话和110报案,已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并且,韩某某在2023年2月27日至3月3日期间没有离开宜春。

而工商银行宜丰支行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韩某某对案涉银行卡存在保管或使用不当导致其银行卡被盗用、盗取的情况,故工商银行宜丰支行对韩某某账户存款被盗取66700元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结果显示:限工商银行宜丰支行于此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韩某某6.67万元。

若因储户没有把磁条卡更换成芯片卡,从而使得储户存款被盗刷,银行就此需要负全责吗?

针对该问题,北京市博融律师事务所李哲律师表示:“具体需要结合客户与银行签订的存款合同条款,如果该合同约定银行在通知客户升级卡片或其他安全设备而客户不配合时,客户需要对因此造成的资金损失承担责任,银行可以免责。否则,银行还是需要负全责。”

储户银行卡被盗刷案件并不罕见,

存在银行与储户分别担责情况

事实上,储户银行卡被盗刷后向银行提起索赔的案件并不罕见。不过,判决结果并非均是银行败诉。部分案例中存在储户与银行分别承担一定比例责任的情况,也存在储户被法院驳回上诉的情况。

比如,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期公布了一则工商银行沈阳和平支行一储户被盗刷银行卡的二审民事判决书。

该判决书显示,于某在2020年6月20日发现,其名下工行卡通过手机银行转账6万元;7月2日,另一张工行卡也被转账5200元。于某表示,上述转账为他人盗取,于是向警方报案,并要求工商银行沈阳和平支行赔偿其银行卡被盗造成的全部损失。

工商银行沈阳和平支行则表示,因于某没有及时意识到并认真对待手机短信提醒,银行已第一时间发出了短信提醒。于某表示,他预留的手机号码仍在正常使用,但尚未收到上述短信。

在此案中,法院认为,于某提交的银行流水单证明,其两张工行卡共转账6.52万元,且通过手机银行完成操作。于某及时报案,证明涉案转账交易属于网络诈骗行为。

工商银行沈阳和平支行作为专业储蓄机构和手机银行软件提供商,有义务保护存款人的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人信息等数据不被轻易盗用。但当于某账户连续发生多次转账时,该行仅以短信方式进行提醒,且并未提醒账户存在登录风险等信息。因此,法院认为,工商银行沈阳和平支行存在过错。

与此同时,法院还认为,于某在保管个人密码等交易信息、及时关注异常交易方面存在过错。最终,根据双方过错的严重程度,法院判决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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