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等8单位关于印发《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创建工作规范》的通知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态环境部等
商务部等8单位关于印发《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创建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局,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各分支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维护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84号),切实做好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创建工作,规范示范创建过程中的组织申报、评审认定、过程管理、绩效评估等,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共同制定了《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创建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创建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维护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创建工作(以下简称示范创建工作),规范示范创建过程中的组织申报、评审认定、过程管理等,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示范创建工作按照广泛动员、自愿申报、科学评估、动态管理、严控质量的原则,遴选出在产业链供应链发展方面具有创新引领、协同高效、绿色低碳、弹性韧性优势的示范城市和示范企业。
第三条 示范创建工作由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等7部门及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条 商务部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制定《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城市(企业)评价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每年认定一批城市和企业,分别授予“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城市”和“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企业”称号。
第二章 示范城市申报条件
第五条 示范城市原则上为地级及以上城市,经济体量较大、产业特色鲜明的县级市也可申报。
第六条 示范城市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经济基础较好,具备较强的发展潜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软硬件基础扎实。
2.重点发展产业规模体量大、技术水平领先、产业配套齐全、国际化水平高,具有较强的辐射带动作用。
3.在全国或区域内具有较强的供应链协同和资源整合能力,高效集聚技术、资本、人才等支撑供应链创新发展的要素资源。
4.交通、物流、金融等设施和条件相对完善,一般为全国或区域性枢纽,商流、物流、信息流、资金流顺畅流转。
5.重视供应链创新与应用工作,积极构建推动供应链创新发展的政策体系,营造开放包容的发展环境。
第七条 示范城市围绕以下重点方向形成典型经验,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1.完善供应链治理机制。推动形成跨部门、跨区域的供应链协同治理机制;完善供应链创新发展的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鼓励供应链前沿技术、基础应用、先进模式等研究与推广;加强重点产业供应链领域产学研对接和成果示范应用。
2.加快供应链数字化转型。完善数字化基础设施,积极推进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加快实施“上云用数赋智”行动和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专项行动,深化供应链全环节数字化应用,推动数据赋能,加快产业数字化改造和服务业数字化转型,促进供应链上大中小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
3.健全重点产业供应链生态。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供应链核心企业,构建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机制;培育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增强供应链稳定性;完善生产性服务业,积极发展供应链管理服务业,不断优化供应链生态体系。
4.推动区域供应链互联互通。加强规划对接和政策协调,促进要素资源高效流动,升级区域间产业供应链合作,推动形成合理分工、高效协同、优势互补的区域产业供应链布局。
5.加快供应链绿色发展。推动供应链全过程、全环节、全要素绿色化,践行“无废”理念;大力发展绿色设计、绿色采购、绿色制造、绿色物流、绿色销售、绿色回收等,实现全链条、系统性节能减排,显著降低固体废物产生强度,最大限度减少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和使用。
6.提升全球供应链竞争力。推动高水平“引进来”,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吸引更多跨国高技术产业、高技术环节、高端生产性服务业;找准参与共建“一带一路”定位,加强对“走出去”企业的配套服务;提升规则标准等“软联通”水平,更好融入全球产业链供应链。
7.提高供应链安全稳定水平。建立供应链安全评估和预警体系,提高风险动态监测、实时预警能力;分行业做好供应链战略设计和精准施策,形成安全可靠的产业链供应链;畅通国际物流大通道,加强全球物流枢纽和通道资源掌控。
8.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开展的其他供应链创新与应用举措。
第三章 示范企业申报条件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取得相关经营资质,近三年内没有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件的相关企业均可申报。
第九条 示范企业可分为以下三个类别:
1.农业农产品类。主要包括农、林、牧、渔种(养)植(殖)及相关专业、辅助性活动企业,农副食品加工和流通企业。
2.工业制造类。主要包括采矿业、制造业以及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企业。
3.商贸服务类。主要包括生产性服务企业和生活性服务企业。分为以下三个子类:
(1)批发零售。主要指在流通环节中从事批发和零售活动,包括进出口贸易、交易市场(平台)、经销代理、有店铺零售、无店铺零售等企业。
(2)现代物流。主要指从事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等活动,包括铁路运输、道路运输、水上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装卸搬运和仓储以及邮政业企业。
(3)供应链管理服务。主要指基于现代信息技术对供应链中的物流、商流、信息流和资金流进行设计、规划、控制和优化,将单一、分散的订单管理、采购执行、报关退税、物流管理、数据管理、贸易商务、结算等进行一体化整合的管理服务企业。
第十条 示范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位居产业链供应链的核心位置、关键环节或重要节点,具有较强的供应链组织和控制力。
2.协同化水平较高,产业链供应链横向联动、纵向贯通,带动上下游企业互利共赢发展。
3.资源整合能力较强,能够充分利用内外部资源,培育形成供应链综合竞争优势。
4.重视供应链创新与应用工作,持续提升供应链信息化、智能化、标准化和规范化水平。
第十一条 示范企业围绕以下重点方向形成典型经验,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1.强化创新引领作用。加强基础研究,推动应用研究,加强供应链创新升级和信息技术集成应用,开展补链强链行动,推动技术创新,提高核心竞争力;开展供应链组织方式和商业模式创新,提升协同协作、资源整合和综合服务能力。
2.提高供应链管理水平。运用先进供应链管理思维和方法,推动业务流程优化与重组;建立企业间供应链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打造大中小企业协同发展的供应链协作体系;加强供应链标准化建设,加快形成统一互认标准规范体系。
3.拓展供应链专业服务。发挥技术优势、市场优势、平台优势,探索拓展供应链专业服务,提供一体化供应链管理服务,积极赋能中小企业。鼓励金融机构为有条件的企业提供流程型、智能型供应链金融服务。
4.推动供应链绿色发展。遵守生态环境法规标准,主要污染物和碳排放强度处于行业领先水平;提高绿色管理水平,强化环境和碳排放信息公开;完善绿色采购机制,促进供应商绿色转型;积极发展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制造;提高物流标准化、自动化、智能化建设水平,完善绿色物流体系;推广应用绿色包装,提高绿色商品销售比例。
5.完善全球供应链布局。深化对外投资合作,积极布局研发、生产、营销、服务等功能性机构,利用海外优质市场和资源,提升全球竞争力;推动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培育形成产地多元化竞争优势;加强全球物流枢纽和通道资源掌控,形成高效安全的国际物流供应链网络。
6.提高供应链风险防范能力。强化供应链风险识别,建立供应链风险预警系统,提升风险防范和抵御能力;在网络布局、技术合作、物资采购、物流通道等方面增强供应链弹性韧性,促进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7.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开展的其他供应链创新与应用举措。
第四章 申报流程
第十二条 商务部会同有关单位下发通知,启动年度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城市和示范企业评选工作。
第十三条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积极做好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城市和示范企业培育工作,并牵头组织申报。
第十四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城市和企业,对照《指标体系》准备相关申报材料。城市和企业申报材料由本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城市和企业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1.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创建城市(企业)申报书,主要包括示范基础、示范方向、已有经验、突出成效以及示范创建工作考虑等内容。
2.《指标体系》各项目数据、内容及必备的佐证材料。
3.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六条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城市和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择优推荐报送商务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资委直接管理的中央企业,申报材料直接报送商务部。
第五章 专家评审
第十七条 商务部会同有关单位推荐专家组成示范创建专家库,专家库由现代供应链各领域知名专家和学者组成。
第十八条 示范评审开始前,由商务部会同有关单位随机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形成评审专家组。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组对照《指标体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对城市和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汇总形成打分结果及评审意见,确定示范建议名单。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组对可能存在的问题或有异议的内容开展必要的现场调研和抽查,核实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 。
第六章 公示与认定
第二十一条 商务部将拟定的示范建议名单在商务部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对公示期间收到投诉、举报等异议,由商务部会同有关单位组织专家进行复审。
第二十三条 公示结束无异议的,由商务部会同有关单位按程序认定为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城市和示范企业,并以通知形式公布。
第七章 示范管理
第二十四条 商务部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示范城市和示范企业的管理和指导,研究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推动相互交流,组织业务培训,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
第二十五条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协调,做好本地示范创建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督促工作,及时梳理总结工作推进中出现的典型案例,宣传推广本地示范城市和示范企业探索形成的新技术、新模式和好的经验做法,巩固提升示范效果。
第二十六条 示范城市和示范企业根据本地、本企业实际,明确示范创建目标,提出详细可落地操作的工作举措,制定相应时间表和路线图,形成示范创建工作台账,并通过商务部业务统一平台(网址:https://emanage.mofcom.gov.cn)报送。
第二十七条 示范城市和示范企业根据工作台账确定的工作目标和举措,落实落细示范创建任务,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5天内,通过商务部业务统一平台报送季度工作进展。
第二十八条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指导和督促本地示范城市和示范企业建立工作台账和报送季报,并在商务部业务统一平台予以审核确认。在年度结束后的15天内,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本地示范创建年度工作情况。
第二十九条 示范城市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的、示范企业为中央企业的,工作台账和季报由商务部在商务部业务统一平台予以审核确认。
第三十条 商务部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制定示范创建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对已获评的示范城市和示范企业每两年组织一次考核,重点考核有关城市和企业组织保障、台账管理、进展报送、绩效目标、示范带动等情况,对于考核不达标的取消示范资格。
第三十一条 示范城市和示范企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示范资格:
1.报送的材料、数据弄虚作假。
2.企业经营情况持续恶化或被停业整顿,不再具备示范引领作用。
3.违法违规开展金融业务,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或严重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以及造成其他重大负面社会影响。
4.其他依法应予取消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示范企业发生更名或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等,应及时向商务部和本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