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是理论上的。会计师事务所需要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承担特殊合伙人连带责任。比如ABC三个注册会计师投资100万成立甲事务所,A审计乙公司,出了审计报告,无保留意见,结果这个乙公司造假被发现了。
然后就是两种情况:是A注册会计本来就无法发现的。比如乙公司和银行串通,证据确凿,盖着银行的公章给了A注册会计师假的对账单,那么不是A的问题,他实在是想不到大银行会坑他。
而另一种情况是,A注册会计师应该发现而没有发现。比如仓库里面只有100桶面粉,但是企业账面上1000桶记着。然后注册会计师很懒,没去监盘就直接通过科目测试。或者说,专业点的,就是注册会计师没有实施内控有效性测试。说简单了,本该发现的问题,你没发现,要你注册会计师干什么吃的?
前一种情况,和A注册会计师无关,后一种和A注册会计师有关。按照道理,注册会计师要赔钱,如果股东亏损了,那么A注册会计师由于出具了错误的审计报告,一方面要罚款,缴纳给证监会,另一方面要赔偿股东股市上的亏损。这个时候,先用事务所的100万投资来赔偿,赔偿不够的,那么A注册会计师用私人财产赔偿。BC不用赔偿,但是如果事务所因为A的原因没有了,他们应该也会让A赔钱。
另一个是实际上的。很少有注册会计师承担赔偿责任。大多数情况下,是业务禁入,因为我国集体诉讼不普及。审计报告是对公众的,公众不起诉,就很少有赔偿。但是由于事务所的责任,会禁止注册会计师执业,吊销执照,还有就是几十万的罚款。
要不要加大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惩戒,这是个社会命题,我们总希望和和美美,执法少了点牙齿。而对于注册会计师,很多人应该要呼吁对这个行业更加严格。
注册会计师应该呼吁严格的注册会计师惩戒制度。前几年年检取消了,很多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数据可靠性下降。同样的,注册会计师的鉴证业务价值也在下降。倒是尽职调查等开始逐步热门。说白了,没有发现问题的注册会计师一文不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