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员审查一现行抓获的撬压惯盗,开始时疑犯顽强抵抗,后来该犯由硬变软,开始交代。随即,侦查员带他核查现场,顺利地核实了几起案子。其中,包括他临时想起的一个现场。后来,这疑犯说他想起了另一起案件的现场,就带侦查人员来到一个居民小区。他指出了具体的单元、楼层和居室。可那户人家的老太太,坚持说没有被盗过。该疑犯被带到那户人家门口,他说可能是自己记错了,侦查人员也就带他离开。后来查明,那是该疑犯还没有供出的一个同案犯的家。那个老太太,正是其同伙的妈妈,并且认识他。得到消息后,这同伙立刻逃匿。这个案例中,案犯落网后向同伙通风报信的手段十分高明,其手段的隐蔽性不乏谋略的运作。他对抗侦查的手段从硬抗到软抗,表现出了活力对抗相互影响、你来我往、彼此调整、智力决胜的特点。侦查员不能破案、或抓住案犯而无力审清其罪行、或无法将之送上法庭,都是一种不同程度的失败。侦查活动中的对抗性有如下特点:
第一, 攻防性。攻防是活力对抗双方的一种必然动势。在犯罪活动中,案犯处于攻势,司法处在防势;在侦查活动中,案犯处于守势,侦查员处于攻势。其社会对抗的态势相互转化。
第二, 明对暗。案犯作案多数时候是暗中进行的,社会防控则在明处显守势,刑案的突发性很难防范;而在侦查活动中,基本势态仍是明态对暗态,取证破案有相当的难度,这使虽是个体对抗社会的案犯有了以弱抗强的可能性。
第三, 优对劣。作案过程中,案犯总是针对社会防范的薄弱环节下手,他们处于主动出击的优势;社会防范则处于防不胜防,遭受侵害的劣势。而在侦查活动中,国家调动了其所能调动的社会资源侦破案件,侦查人员处于主动追诉犯罪的优势;而案犯作案后,则处于规避法律、逃避追究、东躲西藏的守势。
第四, 法律性。案犯的作案与反侦查,始终处于失去社会道义的非法状态;而侦察员抱法处势,代表法律和正义,处在维护社会公正的方面。这是其侦破案件的社会动力。
第五,不对等。犯罪是个人或小团体与人社会的对抗。侦察员背靠国家机器拥有社会资源,在与案犯的反侦查活动中形成的对抗格局,双方无论在力量对比、手段使用上都存在不对等状态。这是侦察员能够战胜案犯的基本态势。
侦查对抗性的五个特点,决定了其对抗的具体内容和形式。侦查对抗的具体内容,因案件而不同。1980年,某地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现场庄稼地周围都是荒山,除了被害人被野兽啃过的头骨,身子埋在地里,经过几天几夜大雨冲刷,没有其他痕迹。必须破案,给社会一个交代,这就出现了侦查对抗性。侦察员从方圆几十里开展排查,慢慢收缩,发现一劳改释放就业人员嫌疑重大。但一时没有充分证据认定。这里,侦查对抗的具体内容是要寻找与认定强奸杀人案的凶犯,其形式是需要证据来认定发现的犯罪嫌疑人。 这之中,体现了明对暗的攻防性。案侦人员运筹对策,用谋将该疑犯调到县公安局,与之谈话。侦察员利用公权力实施强制性对话,实质上是控制嫌疑人的一种策略,它使潜在的对抗性表面化。体现了侦查对抗的不对等性。在另一处,经过侦查工作,发现该疑犯还有其他问题,为采取法律手段提供了条件。侦查用谋即“移花接木”。几天后,该疑犯突然被戴上了刑具,推上汽车,拉回其就业单位。这里的对抗,以法律强制的形式出现,体现了侦查对抗的法律性。在车上,该犯即要求交待强奸杀人案的事实。侦察员有对策地利用了法律威慑力,使自己处在绝对优势、疑犯处于绝对劣势的不对等态势里,在强大的侦查攻势中,疑犯被迫“主动”交代案情。
侦查对抗的表现形式,从时间上看,有同时对抗,如追击堵截、追逃等侦缉双方的彼此对抗;有滞后对抗,面对案犯已经实施的反侦查伎俩,侦察员要采取相应措施,正本清源、廓清案情迷雾;有超前对抗,侦察员预测案犯可能继续实施干扰侦查、逃避打击的伎俩,从而甩谋施策,先发制人。上例中的对抗形式,便是一种超前对抗。侦查考虑到了案犯可能出现的拒供情况,从而通过“谈话”调动他、进一步利用其违法“问题” 以法律手段控制他,给他造成其强奸杀人的犯罪事实已经被掌握的错觉,利用侦查对抗的优势促其供述。以上三种对抗形式和五个对抗特点,表现于侦查思维活动,也就产生了谋略的运用。而智谋在案侦中的运用,则能节约侦查资源,降低侦查成本。
侦查的对抗性,会使案犯把自己放在侦察员的位置上设置破案障碍,这促使侦察员在微观上也换位思考,把自己放在案犯的位置上揣度其心理,思考他们的反侦查对策而具体设谋,这就是侦查对策的“互含性” 。施谋中,侦查的对策行为会影响案犯逃避打击的种种反行为;而侦察员又会根据其行为的具体变化调整对策:一方行动导致另一方反行动就是对策的“互引性” 。在宏观上,侦查员用谋施策,始终要把握双方的博弈态势,争取主动,才能推动侦查实践突破案情、查清事实。总之,对抗性必然使侦查思维体现出非常浓厚的谋略色彩。侦破案件的绝对必要性,使侦查和反侦查这种互动对立统一地存在于侦查活动中。侦查活动的对抗性,必然地要反映在侦查思维中,使侦查对策具有谋略性。侦查思维也就必然地只有谋略思想的诸多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