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间外汇市场(interbank foreign exchange mark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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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外汇市场是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可以经营外汇业务的境内金融机构(包括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进行人民币与外币之间的交易市场。
1994年以前,我国先后经历了固定汇率制度和双轨汇率制度。1994年1月1日起,我国外汇管理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汇率并轨,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取消外汇留成和上缴,实行银行结售汇制度。企业和个人按规定向银行结汇售汇,银行则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交易。
1994年4月4日,中国外汇交易系统启动运营,全国统一、规范的银行间外汇市场正式建立。银行间外汇市场(简称“外汇市场”)主要为外汇指定银行平补结售汇头寸余缺及其清算提供服务,外汇指定银行为交易主体,外汇管理部门对银行结售汇周转头寸实行上下限额管理,对于超过或不足限额的部分,银行可通过银行间市场售出或补充。
外汇市场建立以来发展迅速,交易主体不断增加,交易品种不断丰富,业务范围不断扩大,服务时间不断延长。1994年4月5日增设港币交易。1995年3月1日开办日元交易。2002年4月1日增加欧元交易。2003年10月1日起,允许交易主体当日进行买卖双向交易。2005年5月18 日开办了8种外币对交易。2005年8月15日推出远期外汇交易。2006年1月4日开始即期交易增加询价方式,并正式引入做市商制度。2006年4月 24日,推出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2006年8月1日起增设英镑交易。在增加交易品种的同时,交易时间进一步延长。2003年2月8日开始,即期竞价交易时间从9:20~11:00延长到9:30~15:30;2006年10月9日起收市时间进一步延长到17:30,与询价交易的交易时间保持一致。
1.实行计算机联网交易。中国外汇交易中心通过计算机联络与全国各地的分中心和调剂中心实行联网交易
2.实行会员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国家外汇管理局准许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可向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的会员,参与国内外外汇市场交易。会员分为自营会员和代理会员两类。自营会员可兼营代理业务,代理会员只能从事代理业务,不得兼营自营业务。
3.实行分别报价、撮合成交的竞价交易方式。在中国外汇交易的系统中,交易员报价后,由交易系统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当买入报价和卖出报价相同时,报价即为成交价;当买入报价高于卖出报价时,成交价为买入报价与卖出报价的算术平均数。当买卖双方报价数额相等时,买卖双方所报数额全部成交;当买卖双方报价数额不相等时,成交数额为所报数额较少者,未成交部分可保留、变更或撤销。
4.实行本外币资金的集中清算。在中国外汇市场的系统中,人民币资金实行二级清算,即各个分中心负责当地会员之间的清算,总中心负责各分中心的差额清算。人民币资金清算通过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人民币账户办理。外汇资金实行以及清算,即总中心负责会员之间的清算。外汇资金清算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在境外开立的外汇帐户办理,本外币资金清算速度均为T+1
5.在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时间和交易品种都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交易市场每周一至五上午9点20分至11点开市,国内法定节假日不开市。交易币种有美元、港元、日元等。
我国外汇市场的建立改变了过去地区分割、价格不一的状况,并逐渐采用国际市场的运行规则,处于迅速发展之中。
(一)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外汇局的有关规定,在提交申请的前两年内,无结售汇业务和外汇市场交易违法、违规记录;
(二)具备健全的外汇业务风险管理系统、内部控制制度和较强的本外币融资能力;
(三)集中管理结售汇综合头寸;
(四)取得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以下简称市场会员)资格两年(含)以上;
(五)上一半年期全行在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人民币与外币交易规模排名在前30名(含)以内;
(六)上一半年期全行境内代客跨境收支规模排名在前50名(含)以内;
(七)上年度全行资本充足率达到8%或外汇资本金在等值1亿美元(含)以上。
(一)在银行间即期竞价和询价外汇市场上,在规定的交易时间内,连续提供人民币对主要交易货币(含美元)的买、卖双向价格。其中,在即期竞价市场所报价格应是有效的可成交价格,在即期询价市场所报价格可以是参考价格,做市商可根据交易对手的授信情况、资金实力等,以所报价格为基础与交易对手议定成交价;
(二)在银行间即期竞价和询价外汇市场上,报价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间市场交易汇价的浮动幅度;
(三)在外汇市场诚实交易,不利用非法或其他不当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四)严格遵守外汇市场交易和结售汇综合头寸的相关管理规定,及时报送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
(五)每月向外汇局提交本机构交易情况报告,包括本机构交易量、交易笔数、做市交易情况,及时报告做市报价和交易情况中的重大事件及本机构和境外母行的重大事件(如资信评级调整)。每季度报告本机构的业务经营情况、外汇敞口头寸、资本充足率、交易情况、国际外汇市场走势分析及其它有关资料。
(一)承诺严格履行做市商做市义务的申请报告;
(二)符合第三条所列条件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主要包括外汇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上一半年期全行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人民币与外币交易规模、上一半年期全行境内代客跨境收支规模、上年度全行资本充足率、资本金规模、外汇敞口、流动性比例等);
(三)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和文件。
潜在需求不等于现实需求,非金融企业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现实需求的第一项制约因素是市场准入门槛。《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给非金融企业参与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设立了5道门槛:
①上年度经常项目跨境外汇收支25亿美元或者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20亿美元以上;
②具有2名以上从事外汇交易的专业人员;
③具备与银行间外汇市场联网的电子交易系统;
④自申请日起前两年内没有重大违反外汇管理法规行为;
⑤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另外,要参与银行间远期外汇交易,非金融企业会员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