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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资金清算是国际、国内银行间通过账户和有关货币划拨体系,在办理国际结算和支付中,用以最终清讫双方债权债务的过程和方法。
1.外汇资金支付要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政策规定。
2.办理外汇资金支付的银行仅限于外汇指定银行中符合办理外汇业务的分支行,
3.外汇资金的最终清算在货币所在国。大额外汇资金往往要通过货币所在国的商业银行或中央银行完成支付清算。
4.外汇清算的中间环节多,一般可凭加押贷记通知或借记通知人账,定期再核对对账单。
外汇资金清算由境外同业外汇资金清算、境内同业外汇资金清算、系统内外汇资金清算三部分组成,包括境内外同业、系统内各项外汇资金往来、定期存放、拆放、账务核对等业务过程,本章将主要介绍这一业务流程及其会计核算方法。
境内外同业、系统内银行的清算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联行往来联行往来,是指银行系统内的总行与国内分行、支行及国外分行、支行之间,采用总行集中销账,定期清算汇差的方式,办理相互间资金往来的清算。按往来地区的不同,联行往来分为港澳及国外联行往来和全国联行往来。
(二)清算中心账户往来
清算中心账户往来,是指银行系统内的总行、分行、支行成立各级清算中心,在清算中心开立往来账户,采用逐笔清算的方式,办理相互间资金往来的清算。
(三)国外代理行往来
国外代理行往来,是指银行有选择地与国外银行签订协议,建立资金往来账户,通过在国外银行开立的账户和国外银行在我行开立的账户,采用逐笔清算的方式,办理与境外同业间资金往来的清算。
(四)国外代理行和清算系统相结合的往来
由于参加外汇资金清算的银行代理行网络大小回异。在代理行自身网络不能完成清算时,须借助国外代理行当地清算系统来共同完成。国际通用货币国家的当地清算系统在处理本国银行本币清算的同时,在国际范围内为国际银行间办理该币种的清算服务。如美元的FEDWIRE清算系统、英镑的CHAPS清算系统、港币的CHATS清算系统。
代理行账户和清算系统相结合的往来,有以下两种类型:
1.直接交换型:拟参加清算的债权、债务方银行的账户行虽不是同一家银行,但其账户行是大银行且在当地中央银行或清算中心开户,可直接参加交换。
2.间接交换型:拟参加清算的债权、债务方银行不在同一家银行开户,且没有在当地中央银行或清算中心开户,此时需委托当地清算银行代理清算。
为了确保外汇资金及时、准确、完整地清算,境内金融机构按照不同的清算地域、清算对象、清算渠道组建了现有的外汇资金清算体系。
清算地域、清算对象、清算渠道组建了现有的外汇资金清算体系。(一)按清算地域的不同,可分为境内资金清算和境外资金清算;境内外汇资金清算又可分为同城外汇资金清算和异地外汇资金清算。
(二)按清算对象的不同,可分为中央银行外汇资金清算、境外同业银行外汇资金清算、境内同业银行外汇资金清算、系统内外汇资金清算。
(三)按清算渠道的不同,境内外汇资金清算可分为系统内联行往来清算、清算中心账户往来清算、系统外互设账户往来清算或当地清算中心清算;境外外汇资金清算可分为海外分行清算、国外代理行(账户行)清算、国外当地清算机构清算。外汇资金清算体系如图。
由图可知:一笔外汇业务从发生到资金清算结束,往往需要涉及多个环节,既有境内,又有境外,既有系统内,又有同业间,具有环节多、币种杂、风险大、要求高的特点。
目前,办理国外同业往来的国内银行主要使用“存放同业”科目下设立的“存放国外同业”明细科目,“同业存放”科目下设立的“国外同业存款”明细科目,以及“清算资金往来”科目下设立的“国外协定银行往来”明细科目核算。“存放国外同业”科目是存放同业款项的二级科目,核算国内银行存放在国外代理行的款项,属于资产类科目,借方反映我国境内银行将款项存入国外代理行的款项,贷方记载支用款项,余额在借方,反映我国银行存放在国外代理行款项的结存额。“国外同业存款”科目是同业存放款项的二级科目,核算国外代理行存入我国境内银行的款项,属于负债类科目。境外银行存款时记贷方,支取时记借方,期末贷方余额,表明国外银行存人我国境内银行的结存额。“国外协定银行往来”科目是核算政府间签订的贸易和支付协定项下或贸易议定书项下的协定记账结算内容的款项,属于资产负债共同类科目,也是“清算资金往来”科目下的二级科目。在年终决算表内应分别在借贷双方反映余额。本科目使用记账外汇,不能自由支付使用,只能用于双边结算。其余额年终时在报表中以借贷双方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