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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法

  	      	      	    	    	      	    

权益法(Equity Method)

目录

什么是权益法[1]

  权益法是指投资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后,在投资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即对合营企业投资及对联营企业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权益法的理论依据

  即使被投资企业取得利润后未分派股利,被投资企业的股东权益毕竟增加了;权益法强调控股公司附属公司之间的经济实质关系,即它们在会计上已经构成了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因此投资收益应在被投资企业发生利润或亏损时确认入账,而不需等到被投资企业实际支付股利时才予入账,这一做法更符合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及时地真实地反映公司在被投资公司所拥有的权益,就不能将附属公司支付的股利看作控股公司的投资收益,而应将它视为控股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部分变现,因而应是部分收回在附属公司的投资。

权益法的分类

  权益法可分为简单权益法复杂权益法两种。

  简单权益法但在理论上是复杂权益法的简化,既不需要摊销购买时投资的公允价值帐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也不需要扣除内部交易形成的未实现损益。但是在实务中,简单权益法出现更早。美国的权益法以APB18为界,APB18之前为简单权益法,APB18之后为复杂权益法。

  复杂权益法把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投资视同合并处理,又称单线合并法。复杂权益法不仅需要摊销购买时投资的公允价值与帐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而且需要扣除内部交易形成的未实现损益。

权益法的一般核算程序[2]

  权益法的一般核算程序为:

  一是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时,按照初始投资成本或追加投资的投资成本,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二是比较初始投资成本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对于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应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损益。

  三是持有投资期间,随着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相应调整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分别情况处理:对属于因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产生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投资企业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对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其他因素导致的所有者权益变动,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或应分担的份额,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为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四是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投资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分得的部分,一般应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权益法的具体会计处理[2]

  1.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

  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区别情况处理:

  (1)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该部分差额是投资企业在取得投资过程中通过作价体现出的与所取得股权份额相对应的商誉及不符合确认条件的资产价值,这种情况下不要求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进行调整。

  (2)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该部分差额体现为双方在交易作价过程中转让方的让步,该部分经济利益流入应作为收益处理,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同时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2.投资损益的确认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净亏损时,在被投资单位账面净利润的基础上,应考虑以下因素的影响进行适当调整:

  一是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期间与投资企业不一致的,应按投资企业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

  权益法是将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作为一个整体对待,其产生的损益应当在一致的会计政策基础上确定,被投资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投资企业不同的,投资企业应当基于重要性原则,按照本企业的会计政策对被投资单位的损益进行调整。另外,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期间不同的,也应进行相关调整。

  二是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提的折旧额或摊销额以及以投资企业取得投资时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确定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额等对被投资单位净利润的影响。

  被投资单位个别利润表中的净利润是以其持有的资产、负债账面价值为基础持续计算的,而投资企业在取得投资时,是以被投资单位有关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投资成本,取得投资后应确认的投资收益代表的是被投资单位资产、负债在公允价值计量的情况下在未来期间通过经营产生的损益中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取得投资时,有关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不同的,未来期间,在计算归属于投资企业应享有的净利润或应承担的净亏损时,应考虑对被投资单位计提的折旧额、摊销额以及资产减值准备金额等进行调整。

  应予关注的是,在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时,应考虑重要性原则,不具有重要性的项目可不予调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企业可以被投资单位的账面净利润为基础,计算确认投资损益,同时应在附注中说明不能按照准则中规定进行核算的原因:

  (1)投资企业无法合理确定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某些情况下,投资的作价可能因为受到一些因素的影响,不是完全以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或者因为被投资单位持有的可辨认资产相对比较特殊,无法取得其公允价值。这种情况下,因被投资单位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无法取得,则无法以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进行调整。

  (2)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比,两者之间的差额不具重要性的。该种情况下,因为被投资单位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差额不大,要求进行调整不符合重要性原则及成本效益原则

  (3)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取得被投资单位的有关资料,不能按照准则中规定的原则对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进行调整的。例如,要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按照准则中的规定进行调整,需要了解被投资单位的会计政策以及对有关资产价值量的判断等信息,在无法获得被投资单位相关信息的情况下,则无法对净利润进行调整。

  3.取得现金股利或利润的处理

  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自被投资单位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区别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自被投资单位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未超过已确认投资损益的,应抵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

  (2)自被投资单位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已确认投资收益部分,但未超过投资以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账面净利润中本企业享有的份额,应作为投资收益处理。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按照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金额,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按照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未超过账面已确认投资收益的金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上述借贷方差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3)自被投资单位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已确认投资收益,同时也超过了投资以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账面净利润中本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部分,该部分金额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

  4.超额亏损的确认

  在权益法下,投资企业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发生的损失,原则上应以长期股权投资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计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

  这里所讲“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通常是指长期应收项目,如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长期债权,该债权没有明确的清收计划,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期间不准备收回的,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的净投资。应予说明的是,该类长期权益不包括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所产生的长期债权。

  投资企业在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发生的亏损时,应将长期股权投资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项目的账面价值综合起来考虑,在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的情况下,如果仍有未确认的投资损失,应以其他长期权益的账面价值为基础继续确认。另外,投资企业在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损失时,除应考虑长期股权投资及其他长期权益的账面价值以外,如果在投资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将履行其他额外的损失补偿义务,还应按或有事项的相关规定确认预计将承担的损失金额。

  企业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在发生投资损失时,应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在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以后,考虑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继续确认的投资损失,应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长期应收款”科目;因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导致投资企业需要承担额外义务的,按照或有事项准则的规定,对于符合确认条件的义务,应确认为当期损失,同时确认预计负债,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

  在确认了有关的投资损失以后,被投资单位于以后期间实现盈利的,应按以上相反顺序分别减记已确认的预计负债、恢复其他长期权益及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投资收益。即应当按顺序分别,借记“预计负债”、“长期应收款”、“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5.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

  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应按照持股比例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中归属于本企业的部分,相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增加或减少资本公积。

  6.股票股利的处理

  被投资单位分派的股票股利,投资企业不做账务处理,但应于除权日注明所增加的股数,以反映股份的变化情况。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新旧准则的比较[3]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我国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金融工具在我国资本市场开始逐步发展。世界范围内要求对金融工具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为谋求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进一步趋同,财政部于2006年制定和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主要规范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新旧准则无论适用范围、初始成本还是后续计量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本文通过对新旧投资准则适用范围、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盈亏投资企业的账务处理、成本法与权益法的转换、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相关信息的披露要求等作一比较,为实现新旧准则知识体系的转换,理解新准则提供一些帮助。

  一、适用范围的比较

  2001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主要用来规范企业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形成的短期投资和企业购入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长期债权和长期股权投资。原准则就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进行核算。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新准则仅仅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内容进行了规范,即: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子公司投资;企业持有的能够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合营企业投资;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即对联营企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除上述情况以外,企业持有的其他权益性投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

  经比较,两者的差异表现在:新会计准则首先对投资的种类进行了重新分类,不再简单地划分为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三类。取而代之,原准则的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归入《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规范。《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仅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规范。

  其次,新旧准则对权益法适用范围有一定差异,新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若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采用新准则规定的成本法核算,改变旧准则的规定的权益法核算。

  二、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

  2001年的《企业会计准则——投资》就权益法核算下规定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或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计入“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借方或“资本公积”贷方处理。

  而新准则第八条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即计入“营业外收入”,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经比较,原准则设定股权投资差额的原因是: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可能是由于被投资单位按公允价值计算的所有者权益高于账面价值;或被投资单位有未入账的商誉。在这种情况下,低估的资产或未入账的商誉,在计提折旧、摊销费用等时,也按低估的资产价值确定其折旧、摊销费用,从而虚增被投资单位的利润、虚增净资产,投资企业的利润也会虚增。通过对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调整利润,避免利润的虚增或虚减。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差额,则可能是由于被投资单位的某些资产高估所致,或因经营管理不善等产生的负商誉。在这种情况下,高估的资产或未入账的负商誉,在计提折旧、摊销费用等时,按高估的资产价值确定,从而虚减被投资单位的利润、虚减净资产,投资企业的利润也会虚减。

  在会计处理时,股权投资差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项目,当初始投资成本高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时,应按其差额相应调减初始投资成本;当初始投资成本低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时,应按其差额相应调增初始投资成本。新的投资成本(即初始投资成本加或减股权投资差额后的余额)应等于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份额。在投资时,新的投资成本加减股权投资差额应等于初始投资成本。

  新准则对于企业多投部分视同形成的商誉,不调整成本,而少投资的部分作为当期损益。

  三、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投资企业的处理

  原准则规定,在权益法核算情况下,属于被投资单位当年发生的净亏损而引起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投资企业应按持股比例计算应分担的份额,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投资企业在具体确认被投资单位净亏损时,应以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这里所指“投资账面价值”是指该股权投资账面余额减去该项投资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后的金额。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包括投资成本、股权投资差额等。如果以后各期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投资企业应在计算的收益分享额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以后,按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的金额,恢复投资的账面价值。

  在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时,如果损益调整明细科目不够冲减,可以冲至损益调整明细科目出现负数,但不能冲减投资成本、股权投资差额及其他明细科目,此时损益调整明细科目会出现负数。

  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使得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减为零的,或者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而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减至投资成本f即“投资成本”明细科目的余额)以下的,尚未摊销的股权投资差额当期不再摊销,直到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投资企业按分享的份额恢复投资的账面价值至投资成本后再予摊销。在累积计算股权投资的摊销期限时,不应包括暂停摊销的期间。但在按投资合同确定的投资期限摊销时,应在恢复摊销以后的剩余期限内进行摊销。

  比如2003年甲以3 870 000元购乙公司普通股,占乙30%的股份,且具有重大影响。甲公司2003年度所有者权益为11 900 000元,2003年乙公司全年实现净利润2 800 000元;2004年5月10日宣告分配上年的现金股利1 000 000元, 乙公司2004年全年发生净亏损8 000 000元;2005年4月,甲向乙出售分期收款一批产品,价值100 000元,2005年发生亏损6 000 000元;合同规定,股权投资差额按10年摊销。

  2004年乙公司发生亏损时,甲公司承担的亏损额=6 000 000×30%=1 800 000(元);此时,甲公司账面价值只有1 575 000元,所以只能冲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1 575 000元。

  而新准则第十一条规定: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上例中2004年乙公司发生亏损时,甲公司承担的亏损额=6 000 00×30%=1800 000 (元);此时,甲公司账面价值只有1 5750O元,不仅冲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1 5750O元,而且冲“长期应收款100 0O元”。仍有125 000元亏损额为承担,新准则规定借记投资收益125 0O元,贷记预计负债125 0O元。

  经比较,当被投资企业发生重大亏损时,原准则规定应以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

  新准则在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发生的亏损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处理:首先,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其次,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不足以冲减的,应当以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账面价值为限继续确认投资损失,冲减长期应收项目等的账面价值。最后,经过上述处理,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企业仍承担额外义务的,应按预计承担的义务确认预计负债,计入当期投资损失。

  被投资单位以后期间实现盈利的,企业扣除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应按与上述相反的顺序处理,减记已确认预计负债的账面余额、恢复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及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投资收益。

  四、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投资企业的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投资)(2001)规定,投资企业在按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并确认投资收益时,如果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中包括法规或企业章程规定不属于投资企业的净利润,应按扣除不能由投资企业享有的净利润的部分后的金额计算。如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按实现净利润的一定比例计提作为负债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这部分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投资企业不能享有,投资企业在计算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时,按实现的净利润扣除不能由投资企业享有的职工奖励福利基金后的净利润计算。又如,承包经营企业所支付的承包利润不属于投资企业的净利润,投资企业在计算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时,应按扣除支付的承包利润后的净利润计算。

  例:甲企业于2006年1月1日取得联营企业30%的股权,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的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为1200万元,账面价值为600万元,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净残值为零,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被投资单位2006年度利润表中净利润为500万元。甲企业应确认的投资收益为15万元。

  新准则规定: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投资企业在其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第十二条同时规定: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企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投资企业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并据以确认投资损益。

  上例被投资单位当期利润表中已按其账面价值计算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为60万元,按照取得投资时点上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的折旧费用为120万元,如按该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的净利润为440(500-60)万元,投资企业按照持股比例计算确认的当期投资收益为132(440×30%)万元。

  经比较,计算确认投资收益的被投资企业净利润的基础不同,原准则以被投资企业按账面价值核算下的净利润计算应享有的投资收益,而新准则按公允价值计算下企业的净利润确认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

  五、成本法与权益法的转换

  1.权益法转为成本法

  《企业会计准则——投资)(2001)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持股比例下降,或由于其他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时,应中止采用权益法,改按成本法核算。投资企业应在中止采用权益法时,按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新的投资成本。其后,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属于已记入投资账面价值的部分,作为新的投资成本收回,冲减投资成本的账面价值。新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改按成本法核算,并以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经比较,权益法转为成本法的前提发生较大变化,原准则强调的是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新准则强调首先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其次强调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两个前提。

  2.成本法转为权益法

  《企业会计准则——投资》(2001)的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持股比例增加或由于其他原因使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投资企业应在中止采用成本法时,视为会计政策变更,应对股票投资账面价值进行追溯调整,即按追溯调整后确定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追加投资成本作为初始成本。

  新准则规定: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的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经比较,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前提发生变化,原准则规定持股比例增加或由于其他原因使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新准则强调的是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其次是转换成本的不同,原准则强调的是视为会计政策变更,应对股票投资账面价值进行追溯调整,新准则规定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的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新的入账成本。

  六、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准备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投资》(2001)规定,企业应该每年年末对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逐项检查一次,检查某项资产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是否下降,投资质量是否降低。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变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投资的账面价值,则应将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长期投资的减值准备应按照个别投资项目计算确定。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借:投资收益,贷: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已确认损失的长期投资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确认的投资损失的数额内转回。

  与《企业会计准则——投资》(2001)规范的范围相比,有关投资的减值测试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O号——企业合并》的规定,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反映的商誉,不包括子公司归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商誉。但对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下同)进行减值测试时,应当将归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商誉包括在内,调整资产组的账面价值,然后根据调整后的资产组账面价值与其可收回金额进行比较,以确定资产组(包括商誉)是否发生了减值。

  七、提高了对长期股权投资相关信息的披露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投资》(2001)规定,投资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如下信息: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的计价方法;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的期末计价方法,以及短期投资的期末市价;投资总额占净资产的比例;权益法下,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会计政策的重大差异;投资变现及投资收益汇回的重大限制。

  与《企业会计准则——投资)(2001)规范的范围相比,新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长期股权投资有关的下列信息: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清单,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业务性质、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当期的主要财务信息,包括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合计金额;被投资单位向投资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严格限制的情况;当期及累计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金额;与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投资相关的或有负债

  经比较,两者的披露范围有较大差异,新准则提高了对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信息披露的要求。

  财政部从1993年正式启动制定投资具体会计准则的项目,并于1998年正式颁布,经过多次的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该准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而制定,新准则既具有中国特色,又基本与国际会计准则相趋同。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规定与原准则既有较大差异,同时也更加合理、完善,是值得研究和探索的课题。

参考文献

  1. 赵智全编著.第六章 长期股权投资 新编中级财务会计.立信会计出版社,2010.08.
  2. 2.0 2.1 罗胜强主编.第二章 长期股权投资 新企业会计准则下企业合并会计实务.立信会计出版社,2008.6.
  3. 韩克勇.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新旧准则的比较[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07,(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