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Audit)
目录 |
审计是对资料作出证据搜集及分析,以评估企业财务状况,然后就资料及一般公认准则之间的相关程度作出结论及报告。进行审计的人员必需有独立性及具相关专业知识。常见的财务审计有以下三种:
在香港,财务报表审计亦称为核数,而会计师事务所则俗称为会计师楼。在台湾,财务报表审计亦称为查核、查帐。
任何审计都具有三个基本要素,即审计主体、审计客体和审计授权或委托人。
一般情况,第三关系人是财产的所有者,而第二关系人是资产代管或经营者,他们之间有一种经济责任关系。第一关系人----审计组织或人员,在财产所有者和受托管理或经营者之间,处于中间人的地位,这要对两方面关系人负责,既要接受授权或委托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会计资料认真进行审查,又要向授权或委托审计人(即财产所有者)提出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评价受托代管或经营者的责任和业绩。为此,审计组织或审计人员进行审计活动,必须具有一定独立性,不受其审其他方面的干扰或干涉,这是审计区别于其他管理的一个根本属性。
审计本质是一项具有独立性的经济监督活动。这一表述既符合审计产生的目的,也符合我国宪法关于建立国家审计机关,实行审计监督制度的规定精神。
审计本质具有两方面涵义:
审计师在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时,必需遵守公认的审计准则。每个国家及地区均由不同组织订立审计准则:
为了完成审计工作,审计师必需收集足够的证据,通常执行的方法有如下数项:
审计师在完成审计工作后,会将发现及结果向财务报表使用者报告。审计报告阐述审计师的工作范围、财务报表编制者(公司管理层或董事)与审计师的责任及发表审计师的结论。
当审计师认为财务报表没有重大错误陈述,便会出具一份载有标准非保留意见的报告,说明财务报表公允及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在结算日的财务状况及会计期间的盈亏情况。
在以下情况审计师会出具非标准报告:
具体审计目标是在审计总目标的统驭下,以证实管理当局认定为出发点,针对会计报表项目审计而确定的审计目标。它包括一般审计目标和项目审计目标。
一般审计目标概括了会计报表各项目审计共同具有的方向和应达到的目的,是注册会计师拟定单个项目审计计划、实施单个项目审计程序的指南。通常我们把针对单个的会计报表项目审计所确定的目标,称为项目审计目标。在以上涉及的三类审计目标中,审计总目标是最抽象、层次最高的目标,它针对会计报表整体的审计而言;一般审计目标受审计总目标的制约,是概括化的、居中间层次的目标,它针对各会计报表项目审计共同具有的某些属性而言,适用于所有项目审计;项目审计目标受一般审计目标的制约,是最具操作性的、居最低层次的目标,它针对单个项目审计而言,仅适用于单个项目审计。注册会计师必须全面掌握包括审计总目标、一般审计目标和项目审计目标在内的各层次审计目标,以指导审计工作,提高审计效率,保证审计质量。
具体到会计报表中某一特定项目,又可赋予其一般审计目标特定的具体内容。以货币资金与存货为例,同是“截止期”这一具体审计目标,货币资金的具体审计目标是指被审年度末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的截止是否恰当;存货的具体审计目标是指年末采购和销售的截止是否恰当。对具体的某一特定审计项目来说,其一般审计目标的内涵是各不相同的。因此,对会计报表中具体项目的审计目标,又称作项目审计目标。另外,即使是对同一会计报表项目进行的审计,对于不同的被审单位,由于其各方面审计环境的不同,尤其是内部控制制度的可靠程度不同,其项目审计目标也不会完全相同。这主要表现在项目审计目标的多少不会完全一致,有的被审单位可能只需要审查几个方面就够了,有的被审单位可能需要审查更多的方面,甚至九个方面全部需要审查。即使是同一个被审单位,其不同时期的项目审计目标也不会完全相同。项目审计目标需要审查多少个方面,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没有一定之规。由上所述可知,对会计报表审计而言,其审计具体目标又可细分为一般审计目标和项目审计目标。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应紧紧围绕审计具体目标来搜集审计证据,以此对被审单位管理当局会计报表中所有项目的会计认定是否正确得出审计结论。然后,综合每个会计认定审计结论后,审计人员就可对被审单位管理当局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发表审计意见了。
审计与经济管理活动、非经济监督活动以及其他专业性经济监督活动相比较,主要具有以下几方面的基本特征:
一、独立性特征
独立性是审计的本质特征,也是保证审计工作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
国内外审计实践经验表明,审计在组织上、人员上、工作上、经费上均具有独立性。为确保审计机构独立地行使审计监督权,审计机构必须是独立的专职机构,应单独设置,与被审计单位没有组织上的隶属关系。为确保审计人员能够实事求是地检查、客观公正地评价与报告,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应当不存在任何经济利益关系,不参与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如果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依法行使审计职权应当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应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必须按照规定的审计目标、审计内容、审计程序,并严格地遵循审计准则、审计标准的要求,进行证明资料的收集,做出审计判断,表达审计意见,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应保持职业中精神上的独立性,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的干涉。审计机构应有自己专门的经费来源或一定的经济收入,以保证有足够的经费独立自主地进行审计工作,不受被审计单位的牵制。
审计对象或审计监督的内容,一般是指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和经济资料。着眼点在于评价经济责任。因此,审计监督是一种经济监督,并不同于行政监督或司法监督。行政监督的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管理活动(包括经济活动);行政监督不是以第三者身份,通过授权或委托进行监督,其执行主体本身就具有管理权和处罚权。法律监督的客体是法律关系,其依据是法律。法律监督的最高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监督宪法的贯彻实施。实行法律监督的主体是法院和检察院,其监督要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审计虽然也是依法监督,但除法律为其依据外,还有国家的方针、政策、计划、规章、标准、法规等,依法审计,并不等于就是法律监督。审计监督虽说也是经济监督,但又不同于其他专业经济监督。审计监督是专设的部门所实行的监督,审计部门无任何经济管理职能,不参与被审计人及审计委托人任何管理活动,具有超脱性;审计监督内容取决于授权人或委托人的需要,具有广泛性;审计监督代表国家实施监督,被审计单位不得阻挠;审计监督不仅可以对所有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而且还可以对其他经济监督部门以及它们监督过的内容进行再监督。如会计、财政、税务、银行等可以实行经济监督,但它们不是独立的经济监督部门,而主要是经济管理部门,经济监督是其经济管理的附带职能,监督是为其管理服务的,监督的内容总是与其管理的范围相一致。
二、权威性特征
审计的权威性,是保证有效行使审计权的必要条件。审计的权威性总是与独立性相关,它离不开审计组织的独立地位与审计人员的独立执业。各国国家法律对实行审计制度、建立审计机关以及审计机构的地位和权力都做了明确规定,这样使审计组织具有法律的权威性。我国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在宪法中做了明文规定,审计法中又进一步规定: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审计机关负责人在没有违法失职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况下,不得随意撤换。审计机关有要求报送资料权,检查权,调查取证权,采取临时强制措施权,建议主管部门纠正其有关规定权,通报、公布审计结果权,对被审计单位拒绝、阻碍审计工作的处理、处罚权,对被审计单位违反预算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的处理权,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理、处罚权,给予被审计单位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建议权等。我国审计人员依法行使独立审计权时受法律保护,如被审计单位拒绝、阻碍审计时,或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时,审计机关有权做出处理、处罚的决定或建议,这更加体现了我国审计的权威性。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审计人员应当执行回避制度和负有保密的义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滥用职权、询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这样不仅有利于保证审计执业的独立性、准确性和科学性,而且有利于提高审计报告与结论的权威性。
根据我国审计法规的要求,被审计单位应当坚决执行审计决定,如将非法所得及罚款按期缴入审计机关指定的专门账户。对被审计单位和协助执行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应当采取措施责令其执行;对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可依法追究其责任。由此可见,我国政府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强制执行,这也充分地显示了我国审计的权威性。
我国社会审计组织,也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注册的法人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独立承办审计查账验证和咨询服务业务,其审计报告对外具有法律效力,这也充分体现它们同样具有法定地位和权威性。我国内部审计机构也是根据法律规定设置的,在单位内部具有较高的地位和相对的独立性,因此也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各国为了保障审计的权威性,分别通过《公司法》、《证券交易法》、《商法》、《破产法》等,从法律上赋予审计超脱的地位及监督、评价、鉴证职能。一些国际性的组织为了提高审计的权威性,也通过协调各国的审计制度、准则以及制定统一的标准,使审计成为一项世界性的权威的专业服务。
三、公正性特征
与权威性密切相关的是审计的公正性。从某种意义上说,没有公正性,也就不存在权威性。审计的公正性,反映了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审计人员理应站在第三者的立场上,进行实事求是的检查,做出不带任何偏见的、符合客观实际的判断,并做出公正的评价和进行公正的处理,以正确地确定或解除被审计人的经济责任,审计人员只有同时保持独立性、公正性,才能取信于审计授权者或委托者以及社会公众,才能真正树立审计权威的形象。
通常高效率的审计要求彻底的明白客户的营运。所以审计师需要具备良好理解能力、抱持客观的态度及有积极寻根究底的精神。一流的沟通技巧亦是分析及分享复杂资料所需的。要彻底的明白公司业务及行业解决疑问,表示需要人与人之间沟通技巧。为了方便审阅客户的财务材料以进行审计工作,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人员一般需要驻在客户公司。
会计师事务行通常雇用大学毕业生,而是否会计专业并非首要决定因素。在香港,获雇用的非会计专业毕业生会接受短期的培训课程,以加强会计及商业知识。
大多数地区对审计报告的签署资格均会有一定要求,并非所有会计师组织一般会员可享此法定权力。
审计师必须在5年内通过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主办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6门科目,取得全科合格证。并在拥有至少2年的审计工作经验后,才能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个人会员,具有签署审计报告的资格。
除持各州会计委员会(Accounting Board)专业证书(Certificate)外,须有执业证照(License)方可于该州执业,注意该执业证照未必能于其他州份共通,会员若须往他州执业须向该州委员会申请,大多数州份之执业证照要求为1-2年工作经验。
除了必须为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外,签署者亦必须为“执业会员”,条件为须完成执业考试(Practizing Certificate, PC)或专业课程(Qualification Programme, QP),并于至少四年工作经验中有一定比例为审计工作。执业资格须每年更新,持该年执业资格者可于其CPA衔头后加上"(Practizing)"。
有人认为审计是从会计中派生出来的,其本质还是与会计有关。事实上,审计与会计是两种不同的但又有联系的社会活动。审计与会计的联系主要表现在:审计的主要对象是会计资料及其所反映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会计资料是审计的前提和基础。会计活动是经济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活动本身就是审计监督的主要对象。我国古代的“听其会计”和西方国家的“听审”,都含有审查会计之意,检查会计资料只是审计的一种手段和方法。随着审计的发展,审计和会计的区别越来越突出,主要表现在:
一、产生的前提不同
会计是为了加强经济管理,适应对劳动耗费和劳动成果进行核算和分析的需要而产生的;审计是因经济监督的需要,也即是为了确定经营者或其他受托管理者的经济责任的需要而产生的。
二、两者性质不同
会计是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是对生产经营或管理过程进行反映和监督;审计则处于具体的经营管理之外,是经济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对财政、财务收支及其他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查,具有外在性和独立性。
三、两者对象不同
会计的对象主要是资金运动过程,也即是经济活动价值方面;审计的对象主要是会计资料和其他经济信息所反映的经济活动。
四、方法程序不同
会计方法体系由会计核算、会计分析、会计检查三部分组成,包”括了记账、算账、报账、用账、查账等内容,其中会计核算方法包括设置账户、复式记账、填制凭证、登记账簿、成本计算、财产清查、会计报表等记账、算账和报账方法,其目的是为管理和决策提供必须的资料和信息;审计方法体系由规划方法、实施方法、管理方法等组成,而实施方法主要是为了确定审计事项、收集审计证据、对照标准评价,提出审计报告与决定,使用资料检查法、实物检查法、审计调查法、审计分析法、审计抽样法等,其目的是为了完成审计任务。
五、职能不同
会计的基本职能是对经济活动过程的记录、计算、反映和监督;审计的基本职能是监督,此外还包括评价和公证。会计虽说也具有监督职能,但这种监督是一种自我监督行为,主要通过会计检查来实现,会计检查或查账,只是检查账目的意思,主要针对会计业务活动本身,而审计,既包含了检查会计账目,又包括了对计算行为及所有的经济活动进行实地考察、调查、分析、检验,即含审核稽查计算之意;会计检查只是各个单位财会部门的附带职能,而审计是独立于财会部分之外的专职监督检查;会计检查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其检查范围、深度、方式均受到限制,而审计的目的在于证实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审计检查会计资料只是实现审计目的的手段之一,但不是惟一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