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高税率产品是按产品征收的税种中,法定税率较高的某些产品。例如烟、酒、鞭炮、化妆品、焰火、焚化品等,过去在征收货物税、商品流通税、工商统一税、工商税中,现在在征收产品税(外商投资企业仍为工商统一税)中,税法规定的税率都较高,以利于与价格政策相互配合,限制与调节这些产品的生产和消费,充裕财政收入,加强国家的宏观调控。这些产品就属于高税率产品。将来全部工业产品都试行增值税后,这些高税率产品,在征收增值税的同时,也仍然必须同时按较高税率征收产品税,以利于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加强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
高税率产品包括:烟叶、烟丝、酒、机械手表、秒表及其机芯、化妆品、护肤产品、乳胶制品、橡胶制品、染料、颜料、涂料、金笔、首饰、糖精、贵重食品、丁苯、顺丁、丁晴橡胶、固体石腊、工艺陶瓷、玉器、珠宝、景泰兰
海关在接受出口企业报关时,对企业申报出口的高税率产品,严格审核后应将出口退税报关单封入关封,交出口企业送交退税地税务机关。如报关单位为代理报关企业,则由代理报关企业在关封上注明出口名称、地址,交海关封入关封后,由代理报关企业转交出口企业送交退税地税务机关,才能办理退税手续。
1992年3月31日国税发[1992]079号
根据国家税务局、经贸部等六部门国税发[1991]003号《关于加强出口产品退税管理的联合通知》规定,凡由经贸部指定的外贸企业经营出口的高税率、贵重产品给予退税,未经指定经营出口的不予退税。为了切实加强退税管理,方便企业正常出口,更有效地防止出口骗税,经我们共同研究,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企业出口自产的高税率、贵重产品,经核实后,可按规定给予退税。
二、1991年12月14日前由经贸部批准指定经营高税率产品和贵重产品的出口企业和列入本通知附表的外贸、工贸企业在1991年底以前出口指定的高税率、贵重产品,经核实后,可按规定申请办理退税,其他企业出口的,一律不予退税。
三、从1992年]月1日起,凡列入本通知附表的外贸、王贸企业出口指定的高税率产品、贵重产品,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办理退税。对不属于附表所列范围的外贸、工贸企业出口的,一律不予退税。
四、过去指定经营出口高税率、贵重产品企业的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产品名称 | 准予退税的出口企业 |
机械手表(包括机芯) | 1.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总公司及其分支公司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省市)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3.中国机械进出口总公司及其分支公司 4.各省市机械进出口公司 5.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及其分支公司 6.各省市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 7.各省市钟表进出口公司 |
化妆品 | 1.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总公司及其分支公司 2.各省市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
乳胶制品和其他橡胶制品 | 1.中国医药保健晶进出口总公司及其分支公司 2.各省市医药保健晶进出口公司 3.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及其分支公司 4.各省市化工进出口公司 |
黄金首饰珠宝玉石 | 1.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及其分支公司 2.各省市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3.各省市珠宝首饰进出口公司 |
水貂皮 | 1.中国土畜产进出口总公司及其分支公司 2.各省市土畜产进出口公司 |
鱼翅、鲍鱼、海参 鱼唇,干贝、燕窝 | 1.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及其分支公司 2.各省市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 |
1992年12月30日 国税发[1992]279号
今年3月和5月,国家税务局、对外经济贸易部国税发[1992]079号文件和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2]860号文件,对出口企业出口高税率产品、贵重产品可否退税问题作了具体规定,部分地区反映在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经研究,特作如下通知:
一、在国家税务局、对外经济贸易部联合制定的国税发11992]079号文件下发之前,由经贸部批准指定经营高税率产品和贵重产品的出口企业,如在1992年3月31日之前已经报关出口了其指定经营高税率、贵重产品的,经核实后,可按规定给予退税。
二、从1992年1月1日起,列入本通知附表的企业出口指定的高税率、贵重产品,可按规定给予退税。
三、鉴于“乳胶制品”的退税率已由24.68%下调为10%,从1992年7月1日起,高税率、贵重产品中的“橡胶制品”仅指“其他橡胶制品”。
附件:
产品名称 | 准予退税的企业名称 |
橡胶制品 | 1.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及其分公司 2.中国包装进出口总公司及其分公司 3.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及其分公司 |
某市酿酒厂是年纳增值税、消费税过千万元的国有骨干企业,主要产品为白酒、酒精及饮料。2005年10月初,市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在审查其纳税申报时,发现纳税情况异常,特别是消费税应纳税额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很大。10月21日,征收分局特派员对其该年1月—9月份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
通过检查产品销售明细账发现各类应征消费税产品依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与申报数额一致,但酒精的产品销售收入达2158万元,与2004年同期相比,增长了38%,增幅较大。对此,企业财务人员解释说:2005年以来,酿酒厂进行了产品结构调整,减少了白酒产量,扩大了酒精生产规模,由于酒精消费税税率较低,所以在总的应税收入增长的情况下,应纳消费税额却减少了。为了弄清情况,检查人员又对产成品账进行了检查,白酒产量比去年同期长了11%,酒精产量比去年同期增长了13.8%,增长幅度不大。企业生产的食用酒精全部记人“产成品——食用酒精”账户,2005年1月至9月份结转食用酒精销售成本102万元,结转工业酒精及医用酒精销售成本996万元,合计结转酒精销售成本1098万元,与酒精产品销售收入明显不符。由此推断,企业存在混淆酒类产品销售与酒精产品销售的问题。
检查人员对该厂门市部在内的8个购货单位16份销货发票进行外调,发现开给本厂门市部的两份大额销货发票记账联与发票联产品名称不符,记账联为“食用酒精”,发票联为“粮食白酒”。再核对这两笔业务的核算情况,发现“主营业务收入——食用酒精”账页后面单设一账页,户名为“门市部”,只登记产品销售数量、销售金额,未登记单价及单位成本。该企业混淆产品销售收入、逃避纳税的问题终于查清。销售明细账的“门市部”账户记载2005年1月至10月份食用酒精销售收入537万元,实际为粮食白酒销售收入,共少计消费税107.4万元。
对纳税人税目税率的稽查,要针对产品品种多、税率不一的实际,注重对产品投入、产出及销售情况的对比分析,从中寻找疑点,再通过必要的检查,外调有关凭证将问题落实清楚。
该酿酒厂将高税率白洒按低税率酒精记销售,少计消费税。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属偷税行为。征收分局决定除令其补缴消费税107.4万元外,并处1倍罚款。
处理决定下达后,酿酒厂如期缴纳了税款及罚款。
①调整主营业务收入。
借:主营业务收人——酒精 537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粮食白酒 5370000
②补提消费税。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1074000
③缴纳消费税及罚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074000
贷:银行存款 2148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