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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外资金收入是指从财政专户取得的预算外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由单位按计划使用的预算外资金。单位取得的按规定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直接列入单位预算外收入,待从财政专户核拨后,列入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
(1)由财政专户核拨给行政单位。为了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对按照有关规定可以收费的行政单位取得预算外资金时,应作为“应缴财政专户款”入账,全额上缴财政专户;支出时专款专用,由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予以核拨,行政单位作为“预算外资金收入”入账。
(2)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行政单位可以直接使用的。行政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取得预算外资金时,因单位特殊需要,需报财政部门批准和确认,方可留用。不再上缴财政专户,作为“预算外资金收入”入账,由单位安排使用,但不能挪作他用。
为了核算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情况,行政单位应设置“预算外资金收入”账户。该账户为收入类账户,贷方登记预算外资金收入的增加数,借方登记缴回或转入“结余”数。平时贷方余额,反映预算外资金收入的累计数。年终,贷方余额转入“结余”账户,转账后,本账户应无余额。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要求,“预算外资金收入”账户应分别设置经常性收入和专项收入二级账户,二级账户下按预算外资金项目设置明细账。
收到从财政专户核拨给本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等有关账户,贷记本账户。主管部门收到财政专户核拨的属于应返还所属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时,通过“暂存款”账户核算。实行按确定的比例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办法的行政单位,收到预算外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等账户,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实行结余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办法的行政单位,收到预算外资金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本账户。定期结算应缴预算外资金结余时,借记本账户,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
【例】某行政单位发生以下业务:
1.收到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20万元。根据有关凭证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200 000
贷:预算外资金收入 200 000
2.收到从财政专户核拨的所属单位预算外资金10万元。根据有关凭证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100 000
贷:暂存款——某单位 100 000
3.将预算外资金10万元转拨所属单位。根据有关凭证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暂存款——某单位 100 000
贷:银行存款 100 000
4.实行按40%的比例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办法,收到预算外资金10万元。根据有关凭证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100 000
贷:应缴财政专户款(应缴40%部分) 40 000
预算外资金收入 (留用60%部分) 60 000
5.将应缴40%部分4万元上缴。根据有关凭证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缴财政专户款 40 000
贷:银行存款 40 000
6.实行结余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办法,收到预算外资金20万元。根据有关凭证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200 000
贷:预算外资金收入200 000
7.使用其中10万元购买设备。根据有关凭证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经费支出(预算外支出)100 000
贷:银行存款100 000
借:固定资产100 000
贷:固定基金100 000
8.年终结算,将支出10万元转入“预算外资金收入”账户。根据有关凭证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预算外资金收入100 000
贷:经费支出(预算外支出)100 000
9.将结余10万元转入“应缴财政专户款”。根据有关凭证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预算外资金收入100 000
贷:应缴财政专户款100 000
10.将结余rD万元上缴。根据有关凭证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缴财政专户款100 000
贷:银行存款100 000
为了加强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实行规范化的“收支两条线”制度,根据国务院同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规定,制定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
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转变和建立健全公共财政制度的要求,通过建立规范的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政府分配秩序,促进执收单位依法履行职责,增强财政宏观调控能力,加强财政管理监督,推动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开展。
根据上述指导思想,针对我国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的实际状况,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规范管理。改革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逐步将预算外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管理。
(二)有利于加强监督。改革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账户体系、收入收缴程序,加强财政票据(即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出具的收款收据,以下简称票据)监管,增强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活动的透明度,使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的全过程处于有效的监督管理之下。
(三)有利于简化操作程序。确保预算外资金收入及时、足额地缴入财政专户,方便缴款人缴款和执收单位收缴管理,操作尽可能简便易行。
(四)有利于分步实施。改革从规范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着手,逐步过渡到规范整个财政性资金的收入收缴。
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要求,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是:财政部门设立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取消主管部门和执收单位设立的收入过渡性账户;规范收入收缴程序;健全票据管理体系;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对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的监督管理。
(一)财政部门设立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取消主管部门和所属执收单位设立的收入过渡性账户,由各级财政部门分别在代理银行总行或分支机构设立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对于所属单位级次多、分布比较广的部门,可由财政部门委托代理银行为其所属的每个独立核算的执收单位设立预算外资金财政汇缴专户(以下简称财政汇缴专户)。财政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按执收单位,分收入项目进行核算;与财政汇缴专户清算;向国库单一账户缴款以及拨付预算外资金。财政汇缴专户只能用于执收单位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收缴,不得用于执收单位的支出。已经建成财政管理信息系统的地方,在确保收入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并保证财政部门、执收单位、代理银行准确核对信息的基础上,可以不设置财政汇缴专户,通过代收银行网点将收入直接缴入财政专户。随着财政国库管理信息系统和银行支付系统的建立和完善,逐步取消财政部门为执收单位开设的财政汇缴专户,实现预算外资金收入直接缴入财政专户。
(二)规范收入收缴程序。
改革现行预算外资金收入由执收单位通过过渡性账户层层上解主管部门,再由主管部门汇总定期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单一账户的收缴方式,实行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规范收入收缴程序。
1、直接缴库。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开具缴款凭证与收款收据合一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人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直接到代理银行缴款,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专户;对于设立财政汇缴专户的执收单位,由缴款人将应缴款项直接缴入财政汇缴专户。
2、集中汇缴。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开具票据,直接向缴款人收款后,由执收单位按日汇总填制《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代理银行将所收款项缴入财政专户;对设立财政汇缴专户的执收单位,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汇缴专户。
3、汇划清算。代理银行每日将代收的资金实时缴入财政专户或财政汇缴专户。缴入财政汇缴专户的资金,由代理银行通过资金汇划清算系统,按日自动汇划财政专户。每日营业终了,财政汇缴专户余额为零。
4、信息反馈。代理银行根据有关规定,对收缴收入按照执收单位,分收入项目向同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执收单位报送日(旬、月)报表。日(旬、月)报表的内容包括执收单位名称、项目编码、收入项目、收入金额、代理银行等信息。财政专户开户银行要按规定向执收单位的主管部门报送财政专户收入信息,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要向执收单位报送财政汇缴专户收入信息。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执收单位、代理银行要按月核对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信息,保持账务一致。
(三)健全票据管理体系。
预算外资金收入来源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集资、以政府名义获得的各种捐赠收入等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票据。票据的印制、发放、使用、管理、核销等,按照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预算外资金来源中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需要纳税的,应使用省级以上税务部门统一监(印)制的税务发票。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纳入票据管理体系,其信息包含执收单位开票日期、缴款书编号、执收单位编码、组织机构代码、缴款人名称、收入项目编码、缴款金额等内容。《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式样由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制定,由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监(印)制,印制费用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
(四)加强收入收缴监督管理。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强对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户、财政汇缴专户以及票据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加强对中央部门和执收单位收缴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主管部门及执收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确保资金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或财政汇缴专户;代理银行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与财政部门签订的代理协议,及时办理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汇划清算和信息反馈业务;中国人民银行要加强对代理银行代理预算外资金收缴的汇划清算业务的监督管理。
为了规范和加强对财政性资金收入收缴的管理,已纳入预算管理,但仍实行集中缴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执罚单位罚没收入的收缴,可参照本方案执行。上述收入缴入财政专户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在10日内划转国库单一账户。
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是对我国财政资金收入收缴方式的重大变革,是整个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搞好这项改革,需要采取以下配套措施。
(一)修订和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建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同时,要研究制定《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办法》,规范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所属执收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等在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中的职责,为改革提供法律保障。
(二)建立健全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监管机制。财政部门要利用票据监控手段,加强对执收单位收缴行为的监督管理。同时,要建立健全收入收缴体系的监控机制,确保预算外资金及时、足额地缴入财政专户。
(三)加快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步伐。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要求逐步细化现有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并对其涵盖范围作适当调整,以全面、系统地反映政府各项收入活动,保证改革顺利实施。
(四)加快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和银行支付系统建设步伐。按照新的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的要求,要尽快建立管理先进、操作可靠的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和银行支付系统,为财政资金收缴、汇划清算的高效运作提供技术保障。
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应与整个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同步进行。2002年,先在若干中央部门实施改革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2003年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本方案规定的原则,制定本地区的实施办法,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争取在“十五”期间全面实行新的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